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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职工有钱吗 浅谈公司合并过程中职工利益的保护立法完善

时间:2019-01-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目前,公司合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但由于相关立法的不足,造成公司合并中职工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既不符合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趋势,又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对现有立法进行补充和完善。
  关键词:公司合并 职工利益 保护
  
  一、公司合并过程中职工利益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公司合并过程中职工利益的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就是职工的合并知悉权与建议权方面和在对公司“内债”的处理方面。在职工的合并知悉权与建议权方面存在两种较为极端的做法。一是,公司无视职工的知悉权与建议权,根本就不向职工告知事实,一直到合并完结职工才知道公司已被合并。自己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变更甚至解除。在这种条件下职工是不可能行使对合并的建议权的。另一种是,扩大了职工的建议权的效力。有些甚至改变了建议权的性质,使其在实际操作上成为决策权。如有的地方政府发文已经明确规定企业合并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总体来看前一种做法侵犯了公司合并中的职工利益,也不利于合并后公司的经营管理。后一种做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却违反了公司合并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和提高合并效率原则,没有平衡好职工与股东之间的利益,以牺牲公司合并的效率为代价,也违反了《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该条规定说明公司合并的决策权在股东而并非在职工方面。
  二、公司合并过程中职工利益保护立法完善的对策
  (一)职工的合并知悉权与建议权方面的对策
  根据以上提出的前一种做法应如何处理呢?我们先来看看《公司法》中几条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公司法》第188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217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时,不按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28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和公司合并中保护职工利益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对于无视职工知悉权与建议权的行为,可以从这几个方面予以规制:(1)由公司相关登记机关进行监督。规定在公司合并登记时提交的登记材料中必须包括一些可以证明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和听取了职工建议的文件。没有的责令补办,拒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通过诉讼加以解决,职工因未能行使其知悉权与建议权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先向公司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公司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诉诸法院,诉讼中举证责任将由公司承担。(3)职工的损害赔偿费用应优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罚款而得到清偿。对于上面提到的后一种做法,相关立法部门应该进一步明确职工所享有的是建议权而并非决策权。职工的同意与否不应构成公司合并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职工利益受到损害的只能通过请求损害赔偿等方式获得解决,而不能因此就撤销公司的合并行为。有关政府部门也应更正错误观念,不能对公司的合并过度的干预。
  (二)在对公司“内债”的处理方面
  职工对原公司的债权是否应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1)公司“内债”具体包括公司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的费用,和给职工造成损害的赔偿及违法收取的职工的抵押金等项目,对它们不应一概而论,而要具体分析。(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是职工的劳动力价值,这些是职工维持个人及家庭生活的基本经济来源。基于此种考虑,该部分“内债”是应当优先受偿的。(3)关于剩余其他几种“内债”,它们与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相比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也就是它们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人与公司之间是存在雇佣劳动的身份关系的。事实上,它们也是职工付出社会劳动后所应获得的报酬。也是职工维持个人和家庭生活的经济来源。其能否得到清偿当然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所以,笔者认为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外的其他“内债”也应该优先受偿。
  三、结语
  公司合并中职工利益的保护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不是单单靠哪一部法律就能单独完成的。它需要以公司法、劳动法为基础的等等各项法律共同协作来完成的。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我国立法已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要求。我们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相关各方面的立法,从而充分保护公司合并中职工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法律出版社,1999(05)
  [2]陈丽洁.公司合并法律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12)
  [3] 陈丽洁.公司并法律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05)
  [4]王欣新.试论破产立法与国企失业职工救济制度[J].政法论坛,2006(09)
  [5] 陈丽洁.公司合并法律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09)
  (责任编辑:唐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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