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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论收入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及应对策略]

时间:2019-01-2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对于收入,会计人员是按照会计准则标准进行账务处理,在纳税申报时,按税法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同一事项,因适用的标准不同,难免会产生差异,现实工作中,会计和纳税申报都基于已完成的会计账簿,来进行相应的报告和申报,明确两者差异对正确处理两项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企业会计 税法 收入确认差异及应对策略
  
  我们知道会计和税法两者立法的基点和目的都各不相同。会计立足于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来制定,税法指的是税收法律和税收法规,如《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其立足体现的是公平和效率。二者虽然都由国家机关制定,但由于立法基础和目的不同,必然导致了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对收入的确认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需要对收入确认的差异进一步分析,并找出应对策略。
  
   一、两者对收入的定义及确认原则不同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定义则强调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非偶然所得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且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流入总额,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收入则是指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没有日常字样)、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增加了一个其他收入,其实质 差别就是税法没有强调收入必须是企业日常活动产生的收益概念,,也没有对收入和利得进行格外区分,显而易见,税法上的收入囊括了会计上的收入和利得两部分。在对收入实现上会计更注重核心点是“商品所有权的风险转移。将其作为首要条件,之后带诸如:不再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相关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经济利益能够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等四个条件。而税法则不这么认为,其认为与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应该属于企业的营运风险,产品销售给客户后,其货款能否完全回收等风险,都应该由客户自己承担,,不能由国家来买单。否则会造成税负的不公平,因为每个企业所处行业、经营规模、客户的资信状况等都不尽相同,其承担的各种风险也自然有所不同,因此,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就不能以风险转移为首要条件。会计上在此更为注重体现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然而,税法在确定计税依据、确定销售实现时点更为关注的是合法凭证,如合同、发票、货款结算方式等等,有些重形轻质了。
  
   二、二者对收入确认的不同点主要有以下几项
  收入按其类别可分为三类: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1、商品销售收入方面差异
  (1)关于附有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企业销售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发出商品时若能够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则可在此时点确认收入,否则,则应在退货期满时确认销售收入。显然这是从稳健经营角度出发,不高估资产和利润。而税法则认为确实销售收入的时点应该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此时纳税义务已经产生,若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则应该在收到客户寄来的红字证明(客户已进行账务处理)或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未进行相应账务处理),才可进行相应退回或冲减处理。
  (2)关于售后回租方式
  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将其当做一项融资业务来处理。税法上则将其分解为销售、租入两项经济业务来处理。销售实现了,立即产生纳税义务。同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此时尽管账簿上不计收入,但在纳税申报时要按收入已实现来申报纳税的。
  (3)关于售后回购方式
  售后回购业务会计同样将其视同,视同融资业务来处理,不计认收入,企业通过资产的运转解决了资金的需求。但在税法上也是将其视为销售、购入商品两项经济业务来处理。
  2、关于提供劳务方式
  会计上的主要处理原则是,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若劳务结果不能可靠计量,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a.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b.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税法对此的规定是企业从事建安、装配修理劳务的,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两者的区别在于税法不认同企业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也就是不承认谨慎原则.只要企业从事了劳务就应该确认收入,因为提供了服务,有了流转环节了,产生了纳税义务。而会计更多考虑的是谨慎性原则即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时,就不该确认收入。
  3、关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方式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使用权收入、利息收入和现金股利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利息和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原则为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可:(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将利息收入分为三种:企业存款利息、企业贷款利息和国债利息。对前两种均作为计税收入,但对国债利息收入则免征企业所得税。
  4、其他特殊业务或方式
  (1)视同销售货物方面
  视同销售行为就是指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他人、用于非应税项目等,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得确认收入,税法上则视同销售此时仍要考虑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其他视同销售方式如将资产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职工等,会计上与税法上处理的原则基本相同,都都按售价确认收入,并结转成的。
  (2)关于采用代销方式
  会计上对此的规定是,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实现。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税法的规定是: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然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委托方应视同其销售实现一律对其征收增值税。
  (3)关于分期收款销售方式
  会计上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其实质上仍是具有融资性质的,所以应该按其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确认收入。而税法则从企业是否拥有纳税必要资金的角度考虑,规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按配比原则结转相应的成本。即税法允许企业就已实现收入递延到实际收到货款时纳税。
  
   三、差异的处理原则及应对策略
  实际工作中,无论会计还是税法,面对收入的确认,更多的是利用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如果认可财务人员职业业判断的结果并将其作为计税依据,税法就不能保持其应有的严肃性和确定性,税收征纳的强制性就不能充分得到体现,纳税人甚至会利用其判断延迟纳税甚至不缴、少缴税款的现象也会有所滋生和蔓延。笔者认为实际处理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来做账,如果出现会计账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则因按照税法的规定来调整,以调整后的数据来进行纳税申报。
  2、在不违背会计基本核算原则的前提下,会计政策选择倾向于税收政策。这主要是从减少纳税调整工作角度出发的。
  
   四、结束语
  现行的企业所得纳税申报表已经比较贴近会计的核算口径,国税函[2008]875文关于所得税收入确认的若干问题,与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已经比较接近了。只是没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这一要求,即没有接受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都认可的谨慎性原则。所谓谨慎性原则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稳健原则,即会计人员在进行职业判断时应保持必要的谨慎-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在会计核算中应当对企业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做出合理预计。显然谨慎性原则的使用充满主观的判断,为了保证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税法明显无法接受该原则。它们的关系是有些求同、存异的迹象了。十分企盼税法、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和实施部门共同努力从效率角度出发,从降低了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出发,将二者原则制定更为趋同些。 诚然,这种差异的存在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然而,这种情况存在的同时也会给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税务部门的征税工作带来成本的增加等负面影响。当然这种差别也决定了会计人员不可能消除两种判断标准的使用。
  
  参考文献:
  [1]刘凤良.新准则企业收入的会计与税收制度差异比较[J].商业会计.2007.19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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