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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代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分析和研究:出口退税怎么算

时间:2019-01-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出口退税是指,部分或全部退还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出口退税为WTO规则所允许,对于扩大出口等方面有着显著的作用。自1985年,我国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2009年,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本文肯定了出口退税制度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提出了,当代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
  关键词:出口退税 问题 分析 措施
  
  ■引言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口,增加出口产品竞争力,而采取的一项政策。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在全球范围的扩散,我国加入WTO后,在对外贸易方面实施“走出去”的战略。这是对我国各产业在国际上的实际竞争力进行充分论证后,做出的正确抉择。出口退税制度必须为国家整体的经济战略决策服务。
  ■一、出口退税概述
  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制度。出口退税在国际贸易中被各国所接受,并被普遍使用。其目的是,鼓励各国的出口货物,在公平条件下竞争。根据WTO的规则要求,各成员国对本国出口的商品施行的退税的最大限度,不能超出产品在国内已经征收的税款。各成员国根据国家的承受力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当的退税水平。我国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是国家为了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外贸体制创新,增长外贸出口额,支持外贸出口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外贸出口额快速增长的同时,和出口退税伴随而来的,还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给经济发展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二、当代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2.1出口退税政策变动过于频繁,调整幅度过大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对新税制条件下,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或免税进行了规定。之后,又多次补充、修改、调整。2005年,地方政府分担的比例由25%骤降至7.5%,但如果中央财政的收支状况发生变化,或出口形势发生变化,这一比例需再调整。政府在财政负担能力和出口增长的不断变动,使出口退税率频繁调整。政策变换过于频繁,会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在支付出口退税款额时故意拖欠,以观其变。同时还不利于企业的长期规划。另外,也会给对税务部门的工作带来不便。
  2.2出口退税政策不统一
  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缺乏统一性,多种出口退税办法和多种退税率并存。同一种商品,由于生产企业的性质、类型、成立时间和贸易方式不同,退税率也不同。出口退税的政策差异,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和WTO要求的非歧视性原则,会造成实际税负不公。在征、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生产企业实际税负重于外贸企业。
  2.3出口退税率不合理
  我国“征多少退多少”的出口退税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并未得到完全贯彻。1994年,进行新税制改革时,实行17%的退税率,后来由于骗税猖獗,以及国家财力有限,两次下调退税率。1998年和1999年,政府为刺激经济增长,又上调退税率,但大部分出口商品,仍未达到17%的法定退税率。征退税率不一致,直接导致我国出口货物,含税进入国际市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大大降低。
  2.4出口退税资金来源难以保障
  理论上,出口退税的资金来源是,出口货物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款,因此,国家无需另行安排资金。但在实际出口退税的过程中,出口退税款被列入预算,根据财政收入与支出,决定出口退税款的规模,这造成应退税款与实际退税款之间的差异巨大。依据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提供的数据,截止2002年末,全国累计应退未退税额高达2477亿元。长期的预算与应退税额不符,导致退税欠款越来越多,成为潜在的财政赤字,最终将会导致财政风险。
  2.5地区间出口退税负担不平衡
  出口退税的巨额增长,使地区间出口退税负担不平衡。理论上,退税是在货物报关出口后,一次性退还以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所征收的全部增值税。而征税是在各个环节分别征收的。随着生产货物的流转过程,会出现一种现象,在不同地区、多个环节征收的增值税,要在出口企业所在地全部退付。这无形中加大了出口所在地政府的财政负担,并造成了地区之间不公平。这种情况的直接后果是,地方政府认为不公平,拖欠或不予退税,间接打击企业出口的积极性。
  2.6现行的“免抵退”税政策不完善
  现行的政策,容易造成偷漏税。首先是企业漏税。我国现行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属于附加税,“免抵退”税办法,实行抵减应纳税额,从而减少了企业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形成漏税。其次是企业偷税。由于我国现行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这之间的差额按规定进入成本,“免抵退”税办法,实质上批准了将差额作进项转出,增加了应缴税金,导致企业不愿主动申报,继而造成偷税。
  2.7出口退税法律级次过低且透明度较差,退税执法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
  我国于出口退税的法律非常少。由于出口退税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因素的存在,导致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管理,统一性和规范性不强,很难形成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最终导致退税执法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由于没有成型的法规,影响了税法的权威性,导致出口退税出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又会反过来影响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目前,我国的退税环节多、手续繁杂、退税效率低下、退税周期冗长、退税机关逃避责任、拖欠退税款,造成企业的资金被无偿占用,企业需要自己承担损失。
  2.8出口退税骗税现象造成严重影响
  近年来,出口骗税的问题日益增多。骗税活动趋向于形式团体化,范围广泛化,手段多样化。出口骗税干扰了正常的出口贸易的管理秩序,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不利于公平竞争,为出口退税政策效应的发挥带来严重阻碍。
  ■三、完善当代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措施
  3.1构建长期稳定的出口退税机制
  为了使我国的企业更好的参与国际竞争,同时保持政府的诚信,有效的方法是增强出口退税制度的稳定性。我国政府和税务机关,要立足长远,制订切实可行的、稳定的、透明的出口退税制度。政府部门应综合调研现行的退税产品,尊重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降低不可再生类、高能耗类、高污染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恢复出口退税零税率政策,做到应退尽退,减少拖欠,建立健康的退税政策。国际惯例要求征多少退多少,即按征税率计算退税,实行出口产品彻底退税。我国应建立“征退一体化”的征管机制,以保证出口退税机制合理、科学、高效地运转。
  3.2建立完善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我国应通过立法,建立高效的、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加大出口退税立法力度,以此规范涉及出口退税的部门的行为,将约束机制规范化,最终形成封闭式的管理系统。实行征退一体化的管理体制,有利于税务监管部门监测征、退税情况,从而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效率。同时要普遍运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加强电子化管理,通过信息监控,随时掌握出口货物的情况,同时提高效率和质量,增强防偷税、漏税能力。
  3.3加强出口退税的法制建设
  要加快出台出口退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出口退税程序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切实做到依法退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提高出口退税的立法层次,由国务院统一制定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出口退税执法责任制,明确外汇管理部门、海关、主管征税机关、主管退税机关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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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段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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