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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的相关问题】单位犯罪司法解释

时间:2019-01-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单位犯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受各种现实因素的影响,仍然是我国理论研究中较为薄弱的一个领域。由于立法缺陷,单位犯罪中的许多问题如单位过失犯罪,处罚种类等都未得到深入的研究。本文试着从两大法系对单位犯罪不同规定进行比较的角度,在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单位犯罪的建议
  关键词:法人 单位犯罪 制度
  
  一.单位犯罪概念的探究
  在刑法典改定之前,理论界对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存在很大的争议,关于单位犯罪的修改稿已基本将其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的决策机构或者人员决定实施犯罪的,是单位犯罪。但是在最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并没有对单位犯罪概念的明确规定,现行刑法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确实这种仅仅规定单位犯罪的定罪原则与处罚原则的方式有利于避开刑法理论上的一些纷争,但认为这一规定既全面揭示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共同属性,也在一定程度体现了两者的区别的观念则有抬高刑法条文的嫌疑。至少,它放弃了刑事立法的定义权,为刑事司法认定单位犯罪增添了困难。
  
  二. 单位犯罪罪过论
  1.单位故意犯罪的意志认定
  对于单位的犯罪意志,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其形成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单位领导集团决策,二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决策。但有人认为还应包括另一种形式,即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实施犯罪行为,事后经单位决策机关或负责人员认可所形成的单位犯罪意志。这种事后追认犯意不同于自然人犯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的重要原则是“同时性原则”,即要求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这种要求在原因自由行为上的解释成为刑法理论界的难题,理论上通过原因行为说,结果行为说,合并行为说各种解释来满足同时性的要求。
  2.单位过失犯罪的认定
  我们认为单位犯罪应当包括单位过失犯罪在内。因为单位成员的能力和局限性决定了单位决策只能是有限理性的,法人的认识能力可能受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所以它对自身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后果的认识和设想也很可能是不真实或有误差的。另外,在单位过失犯罪中单位能够成为独立犯罪主体的前提下,单位成员对单位所具有的从属性和独立性是关键。而在单位成员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他的单位职责,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与单位成员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和责任归属于单位相反,单位成员实际上未尽职责,其行为性质是渎职行为,故此时其对单位的从属性并不存在,应由其承担个人责任。而且我国现行刑法也规定了大量单位过失犯罪,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等。
  
  三. 单位犯罪的处罚问题
  1.处罚原则
  概览世界各国和地区刑事制度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四种处罚原则:转嫁制,代罚制,两罚制和混合制。 我国刑法实际上是两罚制和代罚制的混合,对绝大部分的单位犯罪实行两罚制,对个别犯罪实行代罚制。原因在于由于单位犯罪的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很大,一律适用双罚制原则尚不能全面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和符合犯罪的实际情况。
  2.各国单位犯罪刑罚种类和方法
  美国在1991年版的《刑事判决指南》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对单位犯罪的刑罚处罚方法,包括赔偿,罚金,缓刑和其它惩罚手段如交纳被害人基金,没收财产。法国单位犯罪刑罚包括财产刑和资格刑两大类。其中财产刑有罚金和没收,资格刑有解散法人,禁止从事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司法监督等。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单位的处罚刑种只有一类:罚金,有定额罚金制,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三种处罚方式。尽管我国刑法规定有缓刑制度,但对单位判处罚金是不适用的。
  3.完善我国单位犯罪的刑罚制度
  通过对我国与美国,法国在单位犯罪的处罚制度上的差异,我们可以在借鉴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单位犯罪。
  (一)对于单位犯罪的资格刑,应该包括单位营业资格的取消,这类似与自然人犯罪中的生命刑,对于其他企图犯罪的单位也有着巨大威慑作用。单位营业活动的限制,比单纯的罚金刑,更能取得预防犯罪的作用。还应该包括对于单位罪行的公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判决,都是应当公布的。这比单纯的财产刑,有时更能取得震慑的效果。在我国可选择两种途径:一是强制单位出资在有影响力的媒体上作出有罪判决的广告,另一是出版免费的政府杂志定期分发给有关单位,公众可以在指定场所获得该杂志。
  (二)关于单位犯罪的缓刑制度
  美国和法国刑罚制度中对缓刑制度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财产刑以及资格刑有时对单位可能会过于严厉。过度严厉的罚金或营业资格的限制或剥夺,虽然可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对社会的经济发展带来负面作用。因此我国刑法也可以考虑建立单位犯罪的缓刑制度,对罪行较轻,悔罪态度较好的单位给予缓刑,通过缓刑监督程序来促进犯罪单位的改造,以减少刑罚对社会的经济损害。
  
  参考文献:
  [1]何秉松《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石磊《单位犯罪关系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
  [3]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
  [4]蒋熙辉《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探究与认定》.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5]赵秉志《单位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
  [6]周其华《法人共同犯罪的探讨》.法律出版社.1992
  [7]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8]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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