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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家族主义法的发展与影响] 家族主义法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家族主义法是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家族内部成员等级制度,强调家族连带责任的行为规范,在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国家统治统治秩序的稳定。本文从家族主义法的发展和对封建法律的影响两方面对家族主义进行了深入的探究。
  关键词:家族;家族主义法;连带责任
  作者简介:王盈杏,四川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280-02
  封建社会时期,“家”虽不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但与封建政权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谓“家国”是指以血缘关系的家为基础形成的国家。因而“家”被当作是“国”的缩影,“国”作为“家”的扩大,“国”是“家”自然演变的产物。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国家政权,是一种家国合一的政权组织形式。正是由于“家”和“国”在根本利益属性上的一致性,使得在家族中本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族规上升为国家法律。家族主义法作为我国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我国几千年的法律传统。
  一、家族主义法的发展
  (一)先秦时期――家族主义法的开端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开始逐渐确立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但家族势力却成为了当时实现中央集权最大的阻碍,为了更快地削弱家族势力,当时的统治者便选择了残酷的刑法对家族势力进行镇压,称之为“族刑”。族刑作为封建社会的一种家族连带责任法,极大地打击了家族势力。从此,家族因其连带属性成为了古代法的调整对象,统治者也在立法层面上对家族主义进行了考量,这样便使得家族与法律之间有了更多的联系。但此时,亲属相犯也还是属于家族内部问题,由族规解决,法律对此不进行干预。
  (二)秦汉时期――家族主义法原则的确定
  秦汉时期,以中央集权为基础的国家政权相对稳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儒家传统思想所确立的家庭尊卑观念的影响。“家”是“国”的基础,要想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稳定,国家法律必须与家庭伦理保持一致。因此,统治者需要利用家族制度中的尊卑观念来指导立法,试图借助家族制度的力量来巩固封建政权的统治。比如,秦朝时期确立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汉代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匿”等原则。借鉴家族主义的精神进行立法,将家族成员对家族利益的维护上升为国家统治者对国家政权的维护,这正是“家是国的缩影”的最好体现。自此,家族主义法与国家法律开始了最初的融合。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家族主义法的正式确立
  魏晋南北朝时期确立了“准五服制罪”原则,该原则是根据丧服制度确立的亲等制度,按照“五服制度确立的亲属等级,用来处理亲属之间因犯罪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准五服制罪”原则的确定显示了封建统治政权向家族势力的妥协,这也是家族等级制度在法律上的扩展和延伸。因此,该原则按照家族成员之间的亲疏远近,为定罪量刑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标准。可以说,“准五服制罪”原则的确定,才是家族主义法正式开始的标志。
  家族主义法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正式确定,到明清时期,已发展的非常成熟。家族主义法以其独有的家族等级和伦理道德观维护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
  二、家族主义法对封建法律制度的影响
  为了维护封建政权的稳定,封建法律必然会将家族主义中有利于家族内部和睦、等级有序的家族族规,通过封建立法的方式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也即国家法律。总的来说,家族主义法对封建法律的有益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封建统治者将家族主义中维护家族稳定和睦的家族精神原则通过封建立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比如“五服制度”的亲等原则。二是未被吸入到国家法律的家族族规,仍被国家法律认可,在家族内部还具约束力。通过这种形式,更好地维护了封建国家的政权统治。
  (一)封建法律以家族伦理精神为指导原则
  1.确认家长的特权。中国封建社会是父权制。家长或族长是家族内的首脑,掌握着决定家族成员命运的权力。家族成员的任何权力都在家长的统治之下。基于此,封建国家的法律必然会尊重家族中的父权,会注重对父权的保护。这种保护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得以体现:一是家长财产权的保护。唐宋时期国家律法规定,凡卑幼和辄用财者,十匹答十,每赠十加等等,亦罪止权一百。二是家长的生杀特权。按照封建伦理和封建礼教,子女为父母所生,正如“身体发肤,授之父母”,子女的任何东西都是父母的私有物,包括子女的生命,在封建社会,父母都可以将其任何处置。比如唐律,父母处死有罪之子女,一律免议。三是家长主婚权的保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子女的婚姻之事完全由父母决定,若子女未经父母同意,自行订婚,不但婚姻无效,还要受到刑法的处罚。
  2.以“服制原则”作为刑法定罪量刑的依据。魏晋南北朝事情,服制入律,亲属之间相犯,根据亲疏远近的原则,在定罪量刑上也有异于常人。具体原则大致为:以尊犯卑,其罪轻于常人,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其罪重于常人,亲属关系越远,处罚越重。但有两个例外,一是亲属相盗,一是亲属相奸,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反之,处罚越轻。
  3.家族主义法对封建司法的影响。中国封建法律具有“诸法合一”的形式特点,加之其也是封建专制主义法律,因而不可能要求封建司法要求像现代文明那样进行公正司法。由于封建法律受到了家族主义中伦理精神的影响,因而封建法律所确定司法原则从本质上来看也是为了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和伦理纲常的。比如,汉朝时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存留养亲”原则等。
  (二)封建法律与家族族规的关系
  家族族规是家族内部遵循的行为规范,不具有普适性,并且在实施上也没有像国家法律那样严格,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但是,家族族规与封建国家法律有着重要的关联。二者在内容上相互融合,共同维护着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秩序。首先,家族族规与国家法律都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儒家思想最核心之处在于肯定社会有贵贱、尊卑、长幼、上下之间的关系,礼便是维护这种等级关系的工具。因而,两者在本质上具有共性,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其次,在效力上,家族族规虽只能在家族成员内部适用,但仍得到了封建法律的认可和保障。最后,家族族规是封建法律的重要渊源,在内容上补充了封建法律的不足。家族族规先于国家法而存在,并随着国家法律的出现而不断变化发展着。从根本上来说,家族族规也是封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出现是由于需要调整和规范人的行为,是对传统伦理社会经验的总结。因此,国家法律是家族族规调整范围进一步扩大和发展的结果。尽管家族族规与国家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法律形式,在利益上必然会具有不可避免的冲突。其中,表现的最为突出的是礼与律、人情与法律之间的冲突,这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特征,具体表现在家族族规的作用范围过大,导致家族族规与国家法律抗衡的局面,家族势力过大直接危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在实施家族族规的过程中,使得人们过于关注家族的利益,在某种情况下,人们对家族族规的认同甚至超越了国家法律。国家法律的权威受到了家族族规的挑战,这便是两者最为突出的矛盾所在。
  总之,家族主义法以其特有的伦理特性,在中国封建法律建设中大放光彩。它作为封建社会的一种法律形式,与封建法律一起共同维护着封建专制制度的稳定,并随着封建制度的不断完善,家族主义法才得以逐渐确立。
  参考文献:
  [1]贾新奇.论家族主义的内涵及其与儒家文化的关系.哲学动态.2004(2).
  [2]杨文英.论秦汉家族主义的价值观.中国校外教育.2009(8).
  [3]杨振红.一部以家族为中心探讨秦汉法史的新作.石家庄学院学报.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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