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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拆房赔偿价格表 城郊结合部潜在拆迁户投机建房问题及对策研究

时间:2019-01-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燕山大学    摘要:在当代,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出现了负面现象,有的人不经依法审批就把老房子进行翻新加高、违章搭盖,有的人在宅基地上抢“种”房屋,本文则主要针对这种在城市改造中进行违建抢建,以期获取政府高额补偿款现象的原因和影响进行分析,以期提出相关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城市改造投机建房现状影响原因治理对策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在土地和规划方面的立法研究要比我们早,法律比较健全,国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强。简?雅各布斯从社会经济学角度对大规模改造进行了尖锐批判。她认为,指导现代城市更新运动的那些形体规划思想实际上都是“反城市”的(Anti-city),“大规模计划只能使建筑师们血液澎湃,而广大群众则总是成为牺牲品”。中央民族大学的潘峰(2007)博士认为,激烈的建房行为是村民在城市扩张中,使用经济投资的策略向制度理性发出的一种抗议,是集体土地使用者获取讨价还价筹码的各种努力。李海彦(2009)说:“别墅违法扩建屡禁不止,利益最大化是最大诱因。”
   二、城乡结合部潜在拆迁户投机建房的现状分析
  (一)违建的相关数据及分析
  1、相关资料显示的客观数据
  一份资料显示,南京市“已确认的违法搭建”为200多万m2;乌鲁木齐市的各种违法违章建筑达320余万m2;据深圳市的一次相对比较全面的摸底调查,截至2000年底该市各类违建达1. 21亿多m2,目前已经大大超过了这个数字,且自其建市以来先后出现过多次抢建高潮,尽管每年都拆除临时性违建300多万m2,但拆除速度远远跟不上抢建速度;厦门市村镇违建面达到总户数的50%以上,部分村达80%以上。
  另外,让人们更为担忧的不止是投机建房的现状的严重程度,而且是现象的愈演愈烈,以上海市闽行区为例,违法建筑随着控违、拆违的力度的加大,违法建筑增加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有效遏制,但总量仍呈现出增长趋势。
  表1 闵行区违法建筑存量对照表 (单位:万平方米)
  2、对客观数据的分析与总结
  从以上数据来看投机建房问题的现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违建规模大,这一点无论从接触过违建抢建现象的人群比例来说,还是从资料显示的各大城市的违建的绝对数字来说都印证了这一点。
  二是抢建速度快,在城市即将扩展到的区域,被拆迁户的投机行为已经达到了近乎疯狂的地步,这一点从已经屡见不鲜的“隔夜楼”的现象中不难发现。
  三是清理违建难,这一点可以从上海市闵行区的对比数字中看出,虽然每年清理的违法建筑逐年增加,但是却赶不上每年的新建量,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清除这种投机行为。
  (二)投机建房行为的影响分析
  1、投机建房行为对社会的影响
  (1)造成了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第一,违法建筑物要花费高额的建造成本。有的往往是倾其所有投入,一旦拆除而又无赔偿,成为废砖烂瓦,另外建造违法建筑还会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第二,违法建筑整治也需要很大的费用。整治违法建筑时,往往需要动用诸多部门数百人到场,一般来说,拆除违法建筑的费用不会低于建造费用。
  这就直接造成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在一种“违建―治理―再违建―再治理”的反复循环中度过,这对于社会财富的浪费程度是很难估量的。
  (2)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和城市的形象
  由于违法建筑没有严格按城镇建设规划实施,难免影响邻居的采光、通行,从而引发邻里之间的矛盾与纠纷。而且强拆造成被拆迁户血本无归又很容易引起其激烈抵抗引发社会矛盾。而且,大多数的违法建设设计水平低、品味差,与整体环境不相协调,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影响城市整体形象。破坏一个区域内建筑物的整体性。
  2、投机建房行为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首先,投机建房行为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既属于违章建筑,它就不具备合法纳税人身份,税务机关也就很难对其进行依法纳税, 使国家的税收系统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紊乱,也就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
  第二,违法建筑增大了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成本,无论是从多给予被拆迁户拆迁补偿还是从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角度都是第二次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
  其次,财政收入的减少增加了城市基础设施负荷,造成基础设施不足,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从而提高生活水平。而且,财政收支的减少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使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不能顺利实施。
  3、投机建房行为对市场的影响
  第一,违法建筑也损害了以公平为本的市场环境,颠覆了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法则,扰乱了市场正常的发展秩序。
  第二,日益增长的成本使得开发商从中的获利逐渐减少,使其无奈退出开发市场转向其它方向,这也就无疑影响了一个国家的产业分布。
   四、被拆迁户违建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方面的原因
  1、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疏漏
  一是管理上的“中心观”,即把城市管理的注意力指向市中心,总以为边缘地带无伤大雅。
  二是规划中的“短视症”, 只见“树林",不见“森林”,不用发展的观念看待问题,从而所做的努力都近乎于是杯水车薪。
  三是行为上的“临时主义”,有的甚至为政绩突出拆迁,重堵不重疏,得过且过,缺乏持久力,不能从根本上抓住问题的根源。
  2、法律法规的疏漏
  (1)缺乏操作性
  《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涉及的“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两者的处理方法和惩罚程度是有很大差别的。这就给人们留下了一个问题“究竟什么程度才是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呢”,在这点上,法律规定的太过于原则,缺乏实际操作性。
  (2)缺乏针对性
  《城市规划法》所设定的法律责任,大多都是针对违法建筑物而言的,而针对行为主体的仅有“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这就意味着违法的“人”来讲,至多也就是受个行政处分。而这些投机者大部分都是“小投资―大回报”模式的,他们可以再寻找投机的机会,只要成功的钻了一次空子,他们所得的回报是相当丰厚的。因此法律这样的规定不具有约束力。
  (二)居民方面的原因
  1、经济利益的驱动
  北京等大城市专家估计违建的平均成本约为700元/m2,在城郊结合部建简易民房只需90元/m2(甚至更少) ,而所得的补偿一般均为几千甚至上万元,而一些开发项目及市政建设项目为了抢工期、赶进度,为了便于做通被拆迁户的工作,对违法建设也给予了200元/m2―300元/m2的补偿款,建设一处1000平方米的房屋,很快便可赚到十几万到二十多万元。而且在这些外来务工人员聚集的地方,租金也使一笔不小的收入,据调查一间6、7平方米的房屋月租金约为80元,这样算来一年的租金有可以达到二几十万元,这种做法的“投资―回报比”如此之高,一些人正是从中看到了巨额的利益诱惑而动起了建房的念头。由此可见经营违建的利润如此之高且稳,是城市违建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2、居民对补偿制度的一种激烈响应
  一项制度的实施,其最终会不会得以长久发展关键是在于其是否考虑到为大多数人民谋福利,如果不是,甚至破坏了一部分人的利益,那么这部分人必定会用自己的方法对这种制度理性的发出一种抗议。
  现我国规划管理的政策偏重于规定城市某一区域的未来状态, 而忽视了生活在这一区域的居民的现实需求。居民想改善生存条件, 因受到规划的严格控制而得不到批准。如果规划控制时间很长, 有可能居民一生都无希望。规划控制区的居民想建房需求得不到正常的解决, 便只有寻求非正常的渠道, 利用违法建设投机的做法被迫而生。
   五、预防和制止被拆迁户投机建房行为的建议及对策
  (一)从思想意识层面来说
  1、加强学习来不断改善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策略
  第一,严格执法决不允许出现“拆小不拆大、拆民不拆官、拆软不拆硬、拆明不拆暗”的现象,切实做到统一政策,坚决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以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违法建筑整治。对违法建筑整治重点对象,执法人员要做好他们思想工作,同时尽力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力求让他们主动理解和支持违法建筑整治的必要性。
  2、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
  违法建设之所以屡禁不止,与市民法制意识较为淡薄有关系,特别是对城市规划、建设等在内的法律法规更是不为民众所知。因此我们必须做到以下两点:(1)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对城市规划和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不仅发挥广播、电台、报刊等媒体的优势,而且要针对不同场所和对象制定宣传品,加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
  (2)通过有代表性的人物如干部党员等进行实地知识渗透。充分发挥党员和相关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深入群众进行法律知识和相关厉害关系的渗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逐步渗透,日渐巩固,最终达到全社会共同遵纪守法的理想目标。
  (二)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说
  1、疏堵结合长效管理
  违法建设之所以形成“一抓就见效、一松就回潮”、“前拆后建、前清后乱”的局面,根本原因就在于违法建设拆除之后,长效管理措施没有及时跟上。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违法建设,必须做好以下两点:
  一是加强巡查,对违建坚决打击,并且一律不予补偿。治理违法建设,重在预防,必须加强巡查,一旦发现违法建设迹象就立即进行宣传教育和制止,情节恶劣的坚决拆除。
  二是发动群众,加强监督。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在当前的条件下,城管执法部门的人力、财力、物力都有限,单靠一个或几个部门的力量是难以遏制违法建设。因此,要充分发挥广大市民的最基层、最前沿的优势。
  2、提高法律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在法律法规的疏漏方面,首先要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对于一些如“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之类的问题给予相应的界定方法。对于我国《城乡规划法》见“物”不见“人”这个问题,要明确规定对违法建筑主体的详细处罚方法,以起到警示作用。另外在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中要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块为主、以条保证,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执法主体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全民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
   六、参考文献
  [1]代明.厚利驱动下的城市违建市场化治理对策,商业时代,2006(14)
  [2]成洪潮.违法建设成因分析及拆违对策探讨[J].城市管理,2006(10).
  [3]黄祝山.坚持在城市管理中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J].城建监察,2007(03)
  [4]黄握瑜,违法建筑诱发因素及其整治对策的探索――以长沙市为例,城市问题,1999(2)
  [5]吴明、谢凯桐,从法律角度论违法建筑的查处,规划师,2004(5)
  [6]阋行区整治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闵行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简报,2007(21)
  [7]赵宝祥,城乡结合部违法建设,要堵更要疏,中国土地,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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