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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跨境人民币银行结算问题研究】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19-02-0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本文在回顾跨境人民币结算历史的基础上,根据云南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发展历程,从银行结算的角度分析了云南省跨境人民币流动现状、特有结算模式、现行政策与实施中的难点与冲突等问题,对跨境人民币银行结算实现路径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相关模式构想及政策建议。旨在为云南省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为云南省“桥头堡”建设和企业“走出去”战略搭建资金桥梁,为人民币国际化战略走出先行步伐。
  【关键词】跨境人民币 银行结算 路径探讨 政策建议
  
  一、历史回顾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历史
  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需求由来已久,是一个从无到有,始于经常项目,但不止于经营项目的过程。自上世纪60年代中后期开始,西方各国经济、金融危机频繁,英镑开始大幅度贬值,引起了英镑区和有关国家货币回家的连锁反应,约有30个国家和地区的货币随同贬值。面对西方货币危机,为减少外汇风险,保护国家利益,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于1968年提出了对港澳地区进出口贸易试行用人民币计价结算。从1969年广州春交会开始,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试点范围开始扩大到西欧国家,1971年春交会时,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范围遍及五大洲,再扩大到40个国家,到1976年已进一步增加到120个国家和地区。根据1976年广交会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的统计数据,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出口额达9.1亿元,占出口成交额的57.9%,而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进口额也占到进口成交总额的9%。国际金融形势剧烈动荡,国际货币制度的固定汇率制逐渐走向崩溃,中国对外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是在当时的条件下所能采取的比较有利的一种选择,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具有特殊意义。
  到20世纪90年代,云南、广西等省份开始与邻国在边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迄今为止,已与越南、老挝、蒙古、尼泊尔、俄罗斯、吉尔吉斯、朝鲜和哈萨克斯坦八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签署了有关边境贸易本币结算的协定,人民币逐步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2000年“10+3”财长在泰国清迈共同签署了建立区域性货币互换网络的“清迈协议”,扩大了东盟互换协议(ASA)的数量与金额。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可兑换成为对外开放的客观要求。2003年为提供人民币合法的回流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允许香港银行开办有限度的人民币业务,并为此提供清算安排。2004年港澳地区陆续开展个人人民币业务。2007年内地金融机构首次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此外,澳门也按香港模式开展了人民币业务。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带来了切实需求,美、欧、日等货币汇率剧烈波动,人民币因其币值稳定、汇率风险小而在贸易结算、投资中广泛使用。2008年至今,中国已于韩国、香港、马来西亚、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阿根廷等六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3年期限、总额6500亿人民币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2009年上海、广东和长江珠三角洲地区成为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人民币资金清结算渠道更加便捷顺畅,2011年试点地区已覆盖全国范围,试点收付业务的境外国家和地区也扩大到148个。自试点以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取得了“井喷式增长”,累计结算金额已超过2万亿元,跨境贸易人民币的快速推进充分体现了市场对人民币结算使用的现实需求。
  (二)云南省跨境人民币结算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边境口岸开放,边境旅游和边境贸易的发展速度及规模逐年增长,人民币跨境流动也随之增多。90年代,由于中国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外交关系的正常化,双边贸易呈快速发展之势,云南省率先在边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始放开对人民币计价结算方面的管制。2004年10月1日,国家在云南省试行边境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退税政策,云南省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04至2010年,云南省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占比分别为31%,85%,91%,91%,90%,92%,96%,呈逐年增长的发展态势。与此同时,人民币民间对外投资呈现快速增长,投资领域由传统领域转向农业合作、矿产资源开发及交通运输等领域,投资档次不断提升,投资规模逐年扩大。2010年6月,云南省成为第二批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结算范围从边境贸易扩大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投资领域,省内地域由8个边境州市扩大到全省辖区,境外地域由之前的对缅、老、越、泰4国扩大到对所有国家和地区,为云南“桥头堡”建设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为深化金融改革和建立跨境人民币结算中心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云南省跨境人民币银行结算现状
  (一)基本现状
  近年来,云南省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不断扩大,保持良好增势。除怒江与迪庆两个经济欠发达地州尚未开展以外,跨境人民币结算基本覆盖全省范围,呈现出总量上收入大于支出的特点。据云南省跨境办统计,2011年,人民币跨境结算各项交易金额合计250.3亿人民币,是2010年83.12亿元的3倍,其中,收入145.07亿元,支出105.2亿元。
  (二)结算业务类型
  云南省跨境人民币结算主要以货物贸易为主,以资本项下和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交易为辅。2011年货物贸易实收实付155.2亿元,占总收支的62%;资本项下与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业务收付分别为78.7亿元和16.4亿元,占比为31.4%和6.6%。
  
  
  
  
  
  
  图1 云南省跨境人民币交易类型分布图
  注:数据来源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RCPMIS系统)统计
  (三)交易国别分布
  云南省跨境人民币结算在交易国别上呈现出范围广,结算量高度集中的特点。目前,全省共与23个国家或地区进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主要结算国别为缅甸、越南、香港、澳大利亚和法国,结算量占全省同期收支的86.85%和88.89%。
  
  
  
  
  
  
  
  图2 跨境人民币结算支出交易国占比图
  注:数据来源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RCPMIS系统)统计
  
  注:数据来源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RCPMIS系统)统计
  (四)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清算模式
  1.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模式。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模式,也称为缅甸模式,是云南特有的一种人民币结算模式,指边境贸易企业及非居民个人使用专用账户进行人民币结算的模式。交易发生时,由缅甸进口商(含企业和个人)携带人民币现钞入境,将人民币现金存入其在中国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开立的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再从该账户将资金划转给中国出口商。由于资金收付行为均发生在境内,故也称为“两头在内”模式。2011年,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账户共计结算34.9亿元,同比下降35.3%,占云南省跨境人民币清算总量的13.9%。
  
  2.清算行模式。清算行模式指进出口商在境内外中资银行开户,资金通过该银行总行和境外分支行之间进行清结算的模式。交易发生时,进口商通过其在境内开户银行将款项划出。开户银行借记客户账户,同时向总行发出汇款申请。总行借记境内分支行、贷记国外分支行,并告知国外分支行。国外分支行收到总行贷记通知书后,贷记客户账户,最后将款项划给出口商。目前,我省与香港、法国等地区和国家多采用此类清算方式,2011年,人民币跨境结算通过清算行模式结算人民币70.3亿元,同比激增2096.9%,占云南省跨境人民币清算总量的28.1%。
  
  3.代理行模式。代理行模式最初用于云南省与越南之间的人民币跨境结算,故亦称为河口模式,属两国本币共同承担结算职能的模式。主要以两种模式进行,一是进行头寸每笔清算的汇款模式;二是利用中方边境银行在越南边境银行开立的越南盾资金清算账户转账的结算模式(即“两头在外”模式)。
  该模式交易过程如下,中方进口商通过其开立在境内商业银行的账户将资金划到外方出口商在境外开立的银行户内,交易前提是双边商业银行必须有对开银行账户。
  
  目前,越南银行与云南省多家商业银行建立结算关系,并开有对开人民币账户。因越南盾不坚挺,中方银行开在越方银行的往来账户基本上是零头寸,有些银行只保留了越南商业银行在我省银行开立的账户,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了销户处理,或者只是开立单边账户。截止2011年,代理行模式清算跨境人民币22.6亿元,同比增长69.9%,占清算总量的9%。
  三、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差异与存在问题
  (一)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主体和收支范围的差异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3]113号)规定,境外贸易机构及个人可以在我国边境地区银行开立人民币边贸结算专用账户,该账户只用于边境贸易结算项下的资金收付,不作其他用途。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规定,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可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该规定的账户主体只有境外机构,未提及境外个人是否能够开户、开户的审批条件和之前境外个人已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能否继续使用。若取消非居民境内个人边贸结算账户,不给予境外银行和非居民提供足够的人民币存款和汇兑等便利化措施,必然影响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货币正常流通和货币调控措施的有效性,也将导致境外人民币存在境内回流的压力以及回流渠道不畅。两项政策在账户开立及使用上存在差异,且银发[2010]249号文在账户收支范围较边贸账户广泛。
  (二)人民币结算账户现钞收支管理的差异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3]113号)没有明确限制境外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边贸结算专用账户存取现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省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40号)规定,边境小额贸易凭核销单出口并以人民币现钞结算的,银行应凭边贸企业提供的合同、报关单等有效单证为边贸企业出具“现金进账单”后方可用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规定,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确有需要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三项政策在能否使用人民币现钞结算问题上存在差异。
  (三)人民币结算账户能否办理货币兑换规定的差异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3]113号)没有明确规定境外机构人民币边贸结算专用账户内资金是否可兑换成可自由兑换货币。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规定,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外币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四)转口贸易使用人民币结算与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差异
  目前,转口贸易实行先支后收的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1号)规定,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应在企业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只规定转口贸易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境内结算银行在办理相关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要履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没有明确规定银行办理转口贸易项下人民币收付的审核要求及办理程序,也未明确转口贸易使用人民币结算是否可以先收后支,假设收人民币付外汇,监管部门监管时也无政策依据。
  (五)人民币结算贸易管理要求的差异
  为配合出口不需使用核销单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政策,海关总署发布《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函[2009]255号),规定海关不负责审核进出口企业是否属于试点范围,是否在试点城市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申报时可不提供外汇核销单,且不用核销单的这部分报关数据不会通过电子口岸传输到外汇局。当不是试点企业的边贸企业收取人民币,就会因未用核销单报关导致外汇局出口数据缺失,企业面临无出口数据办理核销和可收汇额的扣减;当不是试点企业的边贸企业收取外币,也会因未用核销单报关导致外汇局出口数据缺失,影响企业增加可收汇额结汇和办理核销。同时由于人民币、外币收款分属不同部门管理,还可能出现利用同一张人民币报关单重复收付款(人民币、外币各收付一次),为异常资金流出入套利提供渠道。
  (六)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录入外汇账户管理系统的差异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规定,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应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关于境外边贸企业和个人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8]26号)规定,境外贸易机构人民币边贸结算专用账户应同时录入外汇账户管理系统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3]113号)规定,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开立的人民币边贸结算专用账户,均应录入外汇账户管理系统。
  四、跨境人民币结算实现路径探讨
  国际主要货币的使用必然伴随着大量跨境和境外支付和清算,因此必须有相应的非现金支付清算渠道。在现代金融市场条件下,如果不建立安全、高效、便捷、覆盖面广的非现金支付清算系统,想充当国际货币是极其困难的。事实上,主要国际货币都拥有跨境和境外非现金支付清算渠道。
  人民币跨境使用量的增大,也在客观上对跨境支付清算提出了要求。目前,中国对局部地区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安排,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扩大人民币的国际影响,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应对人民币跨境支付和境外支付清算作出全局性规划和安排。我们认为,在人民币国际化的初期,可以采用“国内化+银行化”的模式构建与国内现代化支付清算体系相结合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系统,将来条件成熟时逐步拓展该系统的功能,例如,可考虑增加该系统的多币种清算功能,还可考虑与人民币证券类资产的全球托管体系的配合。为充分发挥该系统功能,还需要一系列国家政策相配套。
  目前,国际上跨境及境外支付清算主要涉及两种情况:单边跨境支付与多边同步支付清算。这两种情况具有不同的清算要求与不同的业务流程。
  (一)主要国际货币单边跨境支付清算安排
  1.美元。跨国美元最终清算是通过一个著名的私营跨国大额美元支付系统进行,即CHIPS系统。该系统建立于1970年,由11家位于纽约的美国本土银行投资建立的纽约清算公司协会(NYCHA)管理和运行,为来自全球21个国家的95家会员银行提供美元大额实时清算服务。其参加成员包括纽约清算所协会会员、纽约市的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在纽约的分支机构、符合纽约州银行法规定的投资公司等,其中,中国银行已于1986年加入了该系统。
  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各国金融机构美元支付清算资金的流动性,CHIPS系统采用了多边和双边净额轧差机制实现了支付指令的实时清算,实现了实时全额清算系统和多边净额结算系统的有效整合。在CHIPS所有成员中,只有19个可参加CHIPS每日差额清算的清算成员,清算成员必须在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拥有储备资金账户及记账证券账户;其余成员为非清算成员,需要通过清算成员参加CHIPS。清算成员间的净差额通过联邦资金转账系统(FEDWIRE,纽约联储经营的银行间大额电子转账系统)及纽约清算所在纽约联储开设的清算账户进行最终清算。目前,CHIPS系统日均清算金额约在1.37万亿美元左右。
  2.欧元。欧元区跨境支付清算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主要有两个组织机构在推动。一个是位于德国法兰克福的欧洲中央银行(ECB),其管理和运行的TARGET(欧元实时全额清算系统)是目前最重要的欧元跨境支付清算系统;另一个是位于法国巴黎的欧元银行业协会(EBA),其下设的EBA清算公司拥有EURO1、STEP1、STEP2三个重要的泛欧支付清算系统。
  3.日元。日元主要由1980年建成的外汇日元清算系统(FXYCS)处理。其跨境金融交易,包括外汇交易、日元证券交易和进出口贸易支付所产生的日元支付。FXYCS系统的直接参与者通过安装在它们办公场所的BOT-NET终端直接接入该系统。此外,还可以采用参与者的主机与BOJ-NET系统的主机直接连接(计算机对计算机的连接)的接入方式。截止2005年末,参加FXYCS系统的金融机构共有225家,其中有32家是可以直接使用FXYCS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其中31家为银行),其余193家是间接参与者。期间的交易处理量为686.5万笔,清算金额为4023.2万亿日元。
  (二)跨境多边支付清算安排
  1.持续连接清算系统(CLS)。持续连接清算系统(Continuous Linked Settlement,CLS)是最为典型的跨境多边支付清算系统。起初由二十国集团从事外汇交易的大银行发起成立了CLS服务有限公司,随后为消除外汇清算中因时空间隔带来的清算风险,实现买卖货币同时清算,在纽约成立了其附属机构CLS银行,2002年该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按照CLS的规定,其清算币种的发行国须建立实时清算系统(RTGS),并且各国的实时清算系统在每日CLS系统进行收付款清算的5个小时内(欧洲中心时间GET07:00~12:00)保持运行通畅。CLS在所有的清算货币发行国的中央银行开设账户并与其国内的实时清算系统连接。截至2006年2月,已有美元、欧元、日元、英镑等15种货币成为CLS的清算币种,日均结算交易已达22.5万笔,日均清算总金额约2.4万亿美元。
  2.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美元、欧元实时全额支付结算系统。港元、美元、欧元三个实时支付清算系统分别于1996年、2000年和2003年实现全面联网,在香港一地就能够同时完成三种货币的PVP(同步交收)结算。其中,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和汇丰银行共同建立的美元/港元外汇交易PVP机制,是世界上第一种跨币种支付撮合处理模式,确保了美元和港元的同时结算。
  利用港元实时支付清算系统的技术平台发展起来的美元和欧元外币支付清算系统,即美元CHATS和欧元CHATS,与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保持连接,提供以美元、欧元标价的债券及回购交易的DVP(券款对付)支付服务。同时,该系统还连接香港股票结算系统,提供以美元标价的股票交易的DVP结算服务。
  3.跨国银行卡清算网络模式。跨国银行卡清算网络模式,包括维萨(VISA)、万事达卡(MasterCard)等。以VISA为例,VISA的清算网络VisaNet由VISA组织的子公司Inovant完成。VisaNet的服务内容主要分两个部分:一是认证服务,主要作用是在支付执行之前审核支付人及支付主体的合法性,以及提供挂失、查询服务,该服务全天候运行,每周运行7天;二是支付清算服务,每周运行6天。VISA的支付清算目前支持大约180种货币,其中26种作为净额清算货币。其所需要的外汇买卖等操作由伦敦的巴克莱银行和纽约的花旗银行来完成。美元的最终清算由纽约的摩根大通银行承担,而多币种清算则由伦敦的摩根大通银行承担。
  (三)主要货币跨境支付清算的模式
  从主要国际货币跨境及境外清算的发展现状与特点来看,跨境支付清算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国内化模式。国内化是指境外清算通过境内代理行参与境内的清算系统来完成。一方面,大量的跨境及境外支付直接由境内代理行清算,另一方面,许多银行在境外轧完的头寸需要通过境内大额实时系统完成最终清算。同时,境外离岸清算系统的最终清算也要通过境内系统来实现。主要的国际货币均有这样的清算安排。在美国,纽约大银行发起建立的CHIPS系统,是境外美元境内清算的主渠道。在日本,日本中央银行管理的大额支付系统下,有专门负责境外日元清算的子系统――外汇日元清算系统(FXYCS)。
  这一模式将境外支付境内化。其优点一是便于境内监管和风险监控,保证金融安全;二是避免在国外设立机构面临的法律障碍;三是有利于提高清算效率。缺点是对通信网络的要求较高,初期投入相对较高。
  2.银行化模式。银行化是指授权商业银行组织跨境和境外支付清算。一方面,一些大型跨国银行本身就是一个便捷的跨国支付网络,大量跨境的支付通过其行内系统就能实现;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直接建立的各种层面的代理关系,使全球的商业银行形成了一个覆盖全球的支付网络。同时,某些商业银行在离岸货币的清算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汇丰银行管理着香港离岸美元实时全额结算系统美元CHATS。
  这一模式在操作上较为简单,即授权在境外发展较好的商业银行在本币收付较有的机构和账户就能实现。缺点是清算节点不集中、母国监管当局不易掌握境外清算总体情形、境外支付风险与境内支付风险难以隔离等。
  3.专业化清算机构模式。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某些专业化的国际支付清算组织在跨境支付清算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们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自己的收付网络,促进各个机构、系统间互联互通,以实现多币种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如国际性的银行卡组织VISA和MasterCard,以及专门针对外汇交易清算的CLS系统。
  这一模式下,境外的清算可委托专业化的国际清算机构来实施,通过其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的支付清算网络,实现各种类型的支付清算,其净额通过境内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结算。这一模式最大的优点是针对特定的支付需求,提供专业化的清算服务,采用特别的清算安排规避特有的风险,如电子消费、金融市场产品交易等支付清算需求。而最大的困难在于现实需求不足和投入高昂,但专业化的国际清算机构的作用会越来越明显。
  (四)跨境人民币银行结算模式构想
  考虑到国际经验、成本效益和风险可控等因素,我国跨境人民币结算系统宜采用“国内化+银行化”模式,即以国内化为核心、银行化为补充的模式。总体思路是在境内建设人民币跨境清算系统,同时发挥商业银行境外机构与代理行网络的作用。
  
  以国内化为核心,在境内建设针对人民币跨境及境外清算的人民币跨境清算系统,作为未来人民币跨境及境外清算的主渠道。在系统架构上,建议将人民币跨境清算系统(以下简称清算系统)建成中国现代化的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其净头寸通过现代化支付系统进行结算。
  以银行化为补充,从两个层面清算。第一个层面要实现境内系统的集中清算,通过利用商业银行境外分支机构以及代理行网络将境外清算集中到境内;第二层面是授权或鼓励商业银行在境外人民币收付较为集中且有特别需求的地区组织集中清算,其轧差净额通过境内的人民币跨境清算系统实现最终清算。
  1.系统参与者与权限。人民币跨境清算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和维护,并制定准入条件。人民币跨境清算系统直接参与者为具有国际化经营的中资金融机构,且需在大额支付系统中开设人民币跨境清算子账户。条件成熟时,直接参与者可获大至境内法人外资银行。其他机构则作为间接参与者。
  2.运行规则。每日营业前,直接参与者应预先向清算子账户存入规定的资金;营业开始后,该账户资金转入清算系统开设在大额支付系统中的清算账户;营业结束后,若参与方当日跨境结算净额为贷方余额,清算系统就将该余额全部划转至其清算子账户,则大额支付系统中的清算账户余额清零。
  3.运行模式。境外付款人支付人民币给境内收款人需经过以下流程,付款人指示其在境外开户行付款;境外开户行将支付指令传递给人民币跨境清算系统;系统检查支付指令,并将金额划转至收款人在境内的开户银行,并贷记收款人账户。
  
  
  五、政策建议
  (一)相关问题的政策及建议
  第一,保留个人账户结算,允许境外机构或个人通过其境内非居民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人民币结算,并逐步引导个人账户结算向境外机构账户结算和跨境银行结算过渡。同时,对境外机构账户收支范围出台规定,限境内个人和机构进口及融资外的资金进入境外构账户。
  第二,协商人民币现钞交易政策,满足企业现实需求。考虑到边境地区企业贸易的现实需求,若严格禁止境外机构及个人人民币边贸结算账户办理现金业务,在外汇局监管核查下,边贸企业出口货物流远远超过收款资金流,边境地区贸易优势丧失,边贸出口量大幅减少,不利于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建议外汇局与人民银行协商,现阶段仍允许边贸企业及个人使用人民币现钞或支票结算,但要求企业及个人收付现钞或支票后到银行办理出账或进账手续,银行审核合同、报关单等有效单证后,出具现金出账单或进账单,在确保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满足边境贸易需求。
  第三,出台转口贸易使用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以确保贸易真实性。从目前外汇管理监管的角度来看,转口贸易多存在货物与资金的不真实交易,易导致热钱流入。若使用转口贸易人民币结算,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规定银行对其真实性交易的审核制度及办理程序,如对转口合同、提单等单证的审核,同时在确保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建议进行人民币结算时应以先支后收为主。
  第四,建议外汇总局全面梳理人民币结算国际收支申报管理规定,统一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业务的申报办法。同时,对于境内非居民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可按照NRA账户的管理方式,明确标识,提高人民币结算的数据准确性。人总行与外汇总局就统一协调,明确对外数据公布的口径,提高数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同时加强金宏国际收支系统与RCPMIS系统数据整合,实现两系统信息共享;搭建两系统数据比对的桥梁,增强两系统关联性,实现系统数据的互补,提高人民币跨境流动监测效果。
  (二)实现路径配套政策
  1.适当给予边境省区人民银行中支机构一部分业务及外事权限,提高与周边国家人民币资金清算效率。一是,目前人民币清算账户都开在总行,银行间资金清算的流转时间过长。建议总行适度授权,人民币账户可直接在边境省区中支机构清算与管理,并定时向总行传输数据,以便实时监控。二是给予部分外事权限,边境省区中支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及权限范围,开展与周边国家央行的业务往来,加大双边交流与协调,搭建区域金融合作平台,为边境省区建立人民币区域性跨境结算中心打下基础。
  2.加强境内金融联合监测和境外货币合作,在稳定区域金融的基础上突出人民币结算地位。建立跨境资金流动联合监测体系,加强对跨境资金进出的监测和甄别,共同对非法的和突发性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测和通报,实现维护区域内的金融稳定。同时,有针对性地和周边国家签署双边货币合作协议,确立人民币在双边贸易中的结算货币地位。
  3.推动跨境贸易采用人民币计价,鼓励使用多种跨境和境外人民币支付结算工具。由于中国政治经济稳定,人民币币值稳中有升,云南周边国家兑人民币的接受程度逐渐提高,在与周边国家的贸易中人民币议价能力增强。建议政策上鼓励从经常项下以人民币为贸易结算计价单位,在对外投资上也以人民币为主。同时在对周边国家援助上优先考虑提供人民币资金援助,鼓励受援国在境外或境内中资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并使用账户内资金到我方采购和进行工程招标。
  4.扩大境外主体持有人民币的收益和用途,减少人民币对中国大陆的被动回流。建议在人民币流通量比较大的周边国家,如泰国,模仿中银香港在我国香港所发挥的清、结算代理功能,允许中方银行在海外分支机构以及境外银行开展人民币存款、兑换业务和转存安排;允许为境外银行提供人民币理财服务,帮助其实现人民币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减少人民币对中国大陆的被动回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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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题组组长:李泽智
  总撰稿人:申 蕊
  课题组成员:杨 磊 申 蕊 刘敏丽 唐子丁 刘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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