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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激励机制

时间:2019-01-2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技术创新活动中的市场失灵,使技术创新的核心主体――企业难以获得技术创新的全部收益,需要一定的激励。政府激励机制是企业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公共服务理论和激励性规制理论,为企业技术创新政府激励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新的理念和理论支持,服务型政府建设与政府激励的内在一致性,为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激励创新提供了新的途径。
  [关键词]技术创新 政府激励机制 服务型政府 激励性规制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2)01-085-04
  [作者简介]毕娟(1979-),女,河北固安人,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管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科技政策与公共管理。
  
  技术创新的市场失灵阻碍了其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实现,降低了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政府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是一种外部激励机制,它是市场激励机制、企业内部激励机制的有益补充。新公共管理改革的兴起以及服务型政府被各国所普遍接受,需要政府重新审视和选择对企业技术创新激励的行为模式。而激励性规制理念的引入,因其与服务型政府理念的一致性,使得技术创新的政府激励机制更具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一、企业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作用
  
  (一)传统理论对技术创新中政府行为的研究
  早期的技术创新研究中并不考虑政府的因素,而是将政府的因素作为外生变量排除在技术创新体系之外。古典主义经济理论认为市场是一个自我调节的系统,政府的干预是不合理的。较早研究政府在技术创新中作用的学者是阿罗,他在对技术创新的溢出效果研究后指出,政府可以采取适当的政策提高经济的增长,实现帕雷托最优。罗默继承了阿罗的研究思路,认为内生的技术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而知识和技术的溢出效应是解释经济增长不可缺少的因素,因而,政府可以向生产知识和技术的厂商提供补贴,或同时对其他生产者征税,从而激励社会生产要素投向研究开发部门。
  但是,上述研究大都把政府作为技术创新的外部因素。弗里曼首先提出了国家创新体系的概念,认为政府因素对技术创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佩特尔和帕维蒂则从激励结构和激励机制的角度阐述政府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认为政府在建立激励机制、对技术创新进行资助以及帮助企业培训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对基础研究和教育等市场失效的方面以及面向企业的培训;二是对创新之后短期垄断利润的激励和来自模仿的竞争压力的平衡。
  尽管对于政府在技术创新中行为的研究还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但是这些理论研究基本上解释了政府行为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政府干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奠定了基础。
  (二)技术创新中政府规制的必要性
  日本著名的经济学家植草益在《微观规制经济学》中指出,如果经济运行中存在诸如垄断、不完全竞争、信息偏在、风险性和外部性等市场失灵问题,政府规制便具有潜在的可能性。企业的技术创新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也同样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技术创新存在溢出效应、公共物品和不确定性等特殊属性。技术创新的特殊性决定了技术创新中政府规制行为的必要性。
  1. 技术创新的溢出效应。知识和技术的溢出效应是解释经济增长不可缺少的因素,而曼斯菲尔德等人发现60%的专利4年内被模仿;莱文调查发现3年时间内过半的产品被模仿。由于复制知识要比创新知识容易得多,所以复制者(模仿者)可在较少研制经费的情况下生产出同样技术含量的新产品。
  2. 技术创新中的公共物品。技术创新的公共物品性质主要体现在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这些研究领域关系到某一产业或学科的未来发展,对整个社会来说是非常必要的。此外,技术创新中的基础设施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不可能由单个企业或行业来承担,而基础设施恰恰是技术创新活动开展的基础,关系到技术创新的成果质量和创新效率,因此必须由作为公共管理者的政府出面建设,是政府干预的重要领域。
  3. 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技术创新的不确定性源于两方面,一是技术创新从开始到产生收益的时间间隔长;二是风险大。新产品需要经历研究开发、试验、试生产、营销等等多个环节,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不确定性和风险的存在同样会造成市场失灵,即便是私人物品的生产领域也不能单靠市场机制保证技术创新达到最优规模水平。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技术创新需要大量研发投入,单个企业难以或不愿承担技术创新的巨大风险,很难获得必要的和适当数量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必要采取一定的规制措施,激励和保证企业的技术创新动力。
  
  二、政府职能转型与激励性规制
  
  (一)新公共服务理论及政府职能转型
  在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西方国家新公共管理运动方兴未艾之时,美国桑那洲立大学的珍妮特?V?登哈特和罗伯特?B?登哈特教授在民主社会的公民权理论、社区和市民社会模型、组织人本主义和组织对话理论及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四个基础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新公共服务理论。
  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理性反思和批判,与传统行政理论将政府置于中心位置而致力于改革完善政府本身不同,新公共服务理论将公民置于整个治理体系的中心,强调政府治理角色的转变即服务而非导航。新公共服务理论在对新公共管理批判的基础上强调公民权利、政府责任、公共利益和公民精神,推崇公共服务精神,旨在提升公共服务的尊严与价值,重视公民社会与公民身份,重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对话沟通与合作共治。
  随着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兴起,我国学者也首次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并已经成为我国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而新公共服务理论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了借鉴,它的七项核心主张基本涵盖了服务型政府的主要特征。
  建设服务型政府同样也对政府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行为选择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传统的政府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行为模式虽然具有相应的理论依据和时代背景,但是,实践证明其已经落后于时代的步伐,不适应当今企业技术创新的现实需求,政府需要进行职能转型,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才能更好的为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有效的激励。
  (二)激励性规制理论简述
  激励性规制理论主要是研究政府怎样规制的问题,它是传统规制理论在激励领域的兴起。相对于传统规制经济学而言,由于激励性规制理论对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都做出了新补充,因此也被称为“新规制经济学”,而激励性规制理论也被认为是西方政府规制理论的新发展。
  植草益认为,所谓激励性规制,就是在保持原有规制结构的条件下,激励受规制企业提高内部效率,也就是给予受规制企业以竞争压力和提高生产或经营效率的正面诱因。激励性规制给予受规制企业一定的价格制定权,让其利用信息优势和利润最大化动机,主动提高内部效率、降低成本,并获取由此带来的利润增额。因此,在激励性规制方案设计中要考虑被规制企业的个体理性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尽可能让企业决策;整合规制者与被规制者的目标函数,根据信息掌握情况和企业的效率类型,采取“低强度”或“高强度”的激励方案,在高效率与信息租金之间作出选择。
  尽管大部分激励性规制模型建立在一系列严格假设之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激励机制设计的普适性,但是,激励性规制理论通过规范分析为政府规制行为实践提出了许多有参考价值的机制设计理念和规制工具。
  
  三、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激励创新
  
  (一)激励性规制的必要性
  1. 技术创新的主体性质要求激励性规制。在技术创新的纵向链条中,企业处于核心地位发挥着关键作用。因此,企业是技术创新的核心主体。在“经济人”假设下,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追求的是自身收益和效用的最大化,与此同时,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与市场紧密相连,需要充分考虑市场规律的作用。而政府规制企业技术创新行为的目标也是最大限度激发企业的技术创新积极性,使技术创新资源配置合理化,达到创新效益的社会最大化。因此,政府的规制行为首先要考虑企业的“经济人”特性和技术创新活动的市场性。
  也就是说,对于技术创新的政府规制不能过多,需要以激励为主、规范管制为辅,为企业参与规制机制设计留有一定的空间,将竞争引入规制,创造公平和公正的竞争环境。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政府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全面考虑市场规律,首先服从市场调节,真正从企业利益出发,同时兼顾社会公众利益,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由此而言,技术创新的主体性质要求政府对技术创新实行激励性规制。
  2. 服务型政府建设需要激励性规制。新公共服务理论指导下的政府职能转型将政府转变为一种服务型政府,正确界定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理所当然也是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主题。而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重新审视和界定企业技术创新中的政府行为模式、满足企业的技术创新需求也是非常必要的。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在当事人之间的目标不一致和信息分散化的情况下,就会产生激励问题。技术创新中政府和企业的行为目标在很多时候并不完全一致。信息不对称下行为目标的不一致会加剧社会福利的损失,激励机制的引入是整合双方利益的必然选择,政府委托人要想使企业代理人按照双方共赢的方式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必须采用激励性规制策略。
  (二)服务型政府的激励创新
  1. 服务而不是掌舵――理念创新
  企业技术创新的利益也是公民利益的体现,政府应该重视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把企业看成公共服务的接受者,充分尊重企业的技术创新意愿和需求,形成企业对政府服务需求的有效表达机制,建立一种积极的互动关系。
  政府不仅仅是通过规制和政令来指导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也不是建立一系列的原则和激励机制来引领企业走所谓的“正确方向”。政府的角色应该由原来的控制者转变为议程的安排者,选择真正的“参与者”,安排和提供各种相关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打破以往对公共问题处理的垄断权。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推动自主创新过程中,应该始终坚持充当科技创新的战略规划者和推动者、服务者的角色。针对当前政府职能中存在的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服务型政府必须要将安排者、生产者关系理清,该由政府安排并生产的公共产品,政府应保证投入,而一些可以由第三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则应该积极的下放权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政府应从高高在上的权威分配者、规制者和公共产品唯一的提供者转变为利益的调节者、激励者和合作者。
  政府应该致力于搭建平台,建立各种行之有效的、与公众的沟通对话机制和公众民主参与的决策机制,确保企业公民广泛地参与到技术创新活动中来,通过平等身份基础上的对话、沟通和协商,以集体的努力和协作,使符合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激励政策和计划得以最有效、最负责任地贯彻和执行。
  2. 激励性规制――机制创新
  激励机制是包含激励主体、激励客体、激励目标、激励手段以及规范化的执行规程的统一体。而政府激励机制则是指政府作为激励主体运用多种激励手段,遵循一定的激励原则和激励目标,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手段、关系及规律的综合。
  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激励的直接目标是,作为非市场的力量,通过直接投资或补贴等政策措施弥补企业一定的创新外溢损失,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实现技术创新社会效益最大化。企业的目标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激励机制的有效前提是必须能整合双方的目标,寻求政府和企业目标一致下的次优解。如前所述,政府在设计激励方案时,必须在高效率与信息租金之间作出两难选择,采取“低强度”或“高强度”的激励方案。
  技术创新体系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科技、经济部门和有关机构之间相互协调、良性互动、促进创新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融合创新执行机构、创新基础设施、创新资源、创新环境等创新要素于一体的系统。创新体系又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需要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规范的市场环境,需要发达的教育平台、信息平台、文化平台和法律平台。因此,完善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搭建十分必要,更是企业技术创新和国家创新体系得以发展的基础。而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是社会的公共事务,需要政府的公共战略投资,通过公共服务的实现。政府应该利用其服务优势,沿着技术创新链条的设置采取相应服务,润滑不畅连接环节,弥补缺失的连接环节。
  法制环境的完善不仅是服务型政府实现“法治政府”的必要选择,更是企业技术创新利益得以保护、创新活动顺利进行、企业创新积极性得以激发的必要前提。服务型政府在完善整个国家和技术创新领域的法制环境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当今企业技术创新的瓶颈所在,更是新时期技术创新中政府行为的关键领域。这就需要政府在完善国家整体法律体系的前提下,不断探索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支持手段,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创新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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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Government Incentives for Technical Innovation at Corporate Level
  Bi Juan
   (Beiji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101;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Abstract:There are market-failures during the activity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 so it makes the main body--enterprise cannot obtain all the incomes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need some external-inspiriting. The governmental incentive mechanism is important for inspiring the enthusiasm of enterprise technology innovation. New public service theory and incentive theory of regulation offer some ideal and theoretic support for constructing the governmental incentive mechanism. Therefore, the consistency of the idea of building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and governmental inspiring provides a new way for constructing the governmental incentive mechanism for enterprise technology innovation.
   Keywords: technology innovation governmental incentive mechanism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incentive theory of regulation
  
  (收稿日期: 2011-09-19 责任编辑: 廖令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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