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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标准【浅谈放射卫生防护的探讨】

时间:2019-01-2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中图分类号】R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2-0308-01   【摘要】介绍我国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工作进展。方法 对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专业委员会2002~2007年有关工作进行回顾分析。结果 从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建设、标准的立项和审查、标准宣贯、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建设与开展的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归纳总结。结论 可为进一步做好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管理工作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
  【关键词】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标准化;管理;进展
  1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建设
  1. 1 向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转化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卫生部要求有关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开展对职业卫生、职业病诊断、放射卫生和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的清理复审,并转化成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在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开始实施前后发布。
  1. 2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医用辐射技术发展很快,本届标委会针对医用辐射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技术、新设备制定了迫切需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和监测评价规范,填补了国内空白,例如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乳腺X射线摄影、低能γ射线粒子源植入治疗的防护标准或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2 标准立项及审查情况
  2. 1 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本标委会按照卫生部的统一要求,认真起草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标委会工作会议认真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
  2. 2 从放射卫生监督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和可能性、可行性出发,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进一步完善放射卫生防护体系,使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与我国改革开放形势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与国际有关标准相协调。标委会充分征求各委员、主管部门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的意见,反复讨论、修改,提出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十一五”规划。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十一五”期间的重点工作是:①进一步完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特别是基础标准和通用标准;②尽快制定《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规所要求的配套标准;③尽快制定为落实中央编办[2003]17号文、中央编办[2003]15号文对放射源安全监管和职业卫生监管的部门职责分工的界定,放射卫生监督执法、监测需要配套的技术标准;④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中央编办[2003]17号文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要求,针对潜在辐射危害比较大的辐射应用项目就其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内容和方法制订标准;⑤按照中央编办[2003]17号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精神,为配合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的职能,制订相应配套标准;⑥积极采用IAEA的最新辐射安全导则和ICRP最近报告,选取其中合适的题材,结合我们的需要和我国国情,为《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贯彻落实制定相应的导则;⑦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要求,参照IAEA、ICRP、NCRP、WHO等国际组织的标准、报告和技术文件,制订有关突发核与放射事件医学应急处理的技术标准;⑧有关防护标准、监测、检测方法与规范的制修订,特别是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相配套的次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2. 3 标准审查工作 第六届标委会2002~2007年共组织召开标准审查会议9次(含4次部分委员参加的预审会),函审1次,共审查标准45项,其中通过41项,缓评3项,不通过1项。标准的起草程序严格按照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共三稿的要求进行,最终应提交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和标准编制说明;要求起草人征求意见时应选择熟悉标准内容和标准化工作的专家并考虑代表性,尽可能包括不同单位和代表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不同方面人员。标准审查中坚持了本标委会长期以来形成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主审人制度和预审制度,以提高标准审查的效率,进行严格把关。要求起草人在征求意见的专家中选择1-2名熟悉标准内容和标准化工作且又十分认真负责的专家作为该标准的主审人,在标准送审前就提前介入,协助起草人对送审稿的定稿进行把关,并在标准的审查和以后修改成报批稿的过程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直到标准的最后完成,以保证标准的质量。对于重要标准进行预审,邀请部分委员和标委会以外的同行专家参加,以利于交流、共同,与此同时,将标准提交未与会委员进行函审;对预审中未取得较为一致意见的个别标准或标准中的个别问题,以及其他未尽事宜提交标委会全体会议进行讨论、审查。对于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标准反复讨论,以求达成共识。?
  3 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随着卫生部门放射卫生防护监管职责的重大调整,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与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和核与放射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不适应的情况越来越多,需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要求,加紧制订新的标准,对现有标准进行适时清理和修订。标准的实施情况不够理想、有些标准不能得到认真执行,应利用多种多样的具有针对性的形式,积极推进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宣贯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的动态追踪、调研工作,了解相关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现状与发展趋势,作为建立和完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的重要参考,为提高我国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研制和管理水平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参考文献?
  [1] 卫生部.卫政法发〔2007〕217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卫生标准“十一五”规划》的通知[Z]. 2007-07-10印发.?
  [2] 马明强. 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对策的探讨[J]. 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 2010, (05)?
  
  作者单位:110500 辽宁沈阳康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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