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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农民工市民化的论文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意愿分为保持流动、回乡创业、回乡务农与定居城市四类,调查显示:定居城市与回乡创业两种非农化意愿居于主导地位。无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表明:不同流动意愿受不同因素制约,居于主导地位的流动意愿受到更多因素的影响。政府可通过完善相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发展农村与农业、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素质为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意愿选择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以此满足新生代农民工的经济与非经济需要,最终实现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意愿,促进人口自由流动。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意愿;心理因素;社会因素
  [中图分类号]D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2-0012-05
  张笑秋(1978―),女,湖南科技大学管理学院讲师,人口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人口流动。(湖南湘潭 411201)
  本文系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意愿研究――以湖南省为例”(项目编号:11YBA139)、湖南科技大学博士启动基金项目“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意愿研究――基于湖南的调查数据”(项目编号:E51103)的阶段性成果。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述评
  随着20世纪80年代与20世纪90年代出生的农村劳动力陆续进入农民工队伍,新生代农民工(20世纪80年代及其以后出生的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2009年农民工监测报告》显示:2009年末,在1.45亿外出农民工中,16~30岁的新生代农民工占61.6%,约为8952万。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外出农民工群体的主体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其流动意愿选择关乎我国工业、服务业与现代农业的发展,关乎我国未来的城市与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因此,分析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意愿具有重要意义。
  现有文献分析了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意愿的分类、意愿的强度及其影响因素。在影响因素研究中,既有分析不同代际流动意愿影响因素[1]的文献,也有分析不同类型流动意愿影响因素的文献,如定居城市意愿[2]、回乡创业意愿[3]、回乡再外出意愿[4],但利用同一调查数据分析新生代农民工内部不同流动意愿影响因素的文献较少。
  文章利用“湖南省农民工流动调查”数据,运用多元Logistic回归分析新生代农民工不同流动意愿的影响因素,根据分析结果提出促进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意愿实现的对策建议。
  二、数据、变量与方法
  (一)数据
  流入地调查因受当地经济结构的影响,不同流入地调查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为政府决策带来困难。为克服这一不足,本文选择差异相对较小的流出地调查,以湖南省为数据采集地,调查时间为2010年11月到2011年2月。农民工来源分散,笔者在来源地同样分散的大学生中挑选调查员,以尽量保证样本抽取的随机性,提高样本数据对总体的代表性。共计发放问卷950份,回收850份,剔除填写错误、填写不完整、外出时间未超过半年的问卷后,有效问卷808份,回收率89%,有效回收率85%,在有效问卷中,新生代农民工问卷483份,出生于1980年前的上一代农民工325份。以下数据除标明出处外,均来自本次调查。
  (二)变量
  1.因变量。因变量为F1(流动意愿),包括以下四种类型:保持流动、回乡创业、回乡务农与定居城市。
  2.自变量。根据多维视角的人类行为理论[5](P35)与迁移心理学[6],本文将影响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意愿的因素分为心理因素与社会因素。心理因素包括从众心理、风险偏好、动机、态度、相对剥夺感与公平感六大变量共计29个指标。社会因素包括微观的个人因素与家庭因素、中观的社区因素与宏观的制度因素,个人因素包括个人的人口学特征、家庭特征与外出经历三大变量共计23个指标;因新生代农民工与农业联系松散,社区因素仅选择“社区内有无需要雇人的企业”这一指标;根据目前新生代农民工的需求,制度因素选择涉及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与“是否参与社会保险”两个指标,心理因素与个人因素由于涉及变量较多,通过因子分析浓缩变量。
   心理因素与个人因素由于涉及变量较多,通过因子分析浓缩变量。心理因素因子分析时,KMO为0.783,Bartlett球形检验概率p值为0.000,可运用因子分析缩减变量。第一次因子分析结果表明:损失偏好(H6)与“打工时做得多,得到少”(H111)不具备收敛效度,删除后进行第二次因子分析。
   因变量与纳入最终分析的自变量及其说明见表1。
  (三)方法
  因变量为四分类变量,自变量既有定距变量,也有转换为虚拟变量的定类变量,故采用无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
  三、结果分析
  本文运用“湖南省农民工流动调查”数据,借助无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分析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意愿的影响因素,结果如下:
  (一)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意愿分布
  调查显示:在新生代农民工中,选择定居城市的比例为49.3%,31.9%选择回乡,其中,回乡创业的比例为25.3%,回乡务农的比例为6.6%,18.8%选择保持流动。由此可见:在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意愿中,定居城市意愿占据首要位置,其后依次为回乡创业、保持流动与回乡务农,明确的非农化意愿(即定居城市与回乡创业)共占74.6%。在上一代农民工中,选择比例由多到少依次为保持流动(35.1%)、回乡务农(24.3%)、回乡创业(20.9%)与定居城市(19.7%)。新生代农民工与上一代农民工相比:非农化意愿高于上一代农民工,农业化意愿与钟摆式的流动意愿均低于上一代农民工。
  (二)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意愿无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结果
  1.模型检验与参数估计
  (1)整体模型显著性检验
  模型适配信息表显示:加入自变量后,-2倍的对数似然函数值由截距模型的1090.441下降到937.343;似然比卡方检验的概率p值为0.000,表明回归方程中解释变量全体与因变量中不同流动意愿发生比的对数值的线性关系显著,可采用线性模型拟合。
  (2)整体模型拟合优度检验
  该模型的Nagelkerke R2系数为0.316,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解释度达到31.6%,同时,通过似然比卡方检验,表明该模型具有一定的解释力。
  (3)整体模型自变量显著性检验
  (4)参数估计结果
  2.不同流动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
  参数估计结果显示了每种流动意愿与参照组相比,显著影响该意愿与参照组发生比比值的因素。在无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中,某一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是在固定其他自变量影响时的影响,以下分析均遵守该规则。
  (1)定居城市意愿的影响因素
  影响定居城市意愿与保持流动意愿发生比比值的因素包括婚姻、教育、家庭收入因子、时间收入因子、非经济动机因子与非制度性态度因子。
  婚姻对定居城市意愿的影响表现为:已婚与未婚相比,选择定居城市的可能性更低。因为结婚可能加重家庭负担,且配偶可能留居农村,选择定居城市的发生比降低。悦中山等(2009)的研究结果亦表明:结婚后配偶在家乡将降低留城发展可能性[1]。
  定居城市作为一种非农倾向选择,受到教育的显著影响,教育程度每提高一个等级,定居城市的发生比为保持流动意愿发生比的2.223倍。教育作为人力资本投资的一种主要形式,对人们的决策行为产生广泛而又深远的影响,影响人们的生育、就业等决策,人口流动决策也毫无例外地受到该因素的影响。不管是一般的农民工流动研究[7],还是农民工的回流研究[8]、流动人口与留守人口的对比研究[10]、留城与回乡影响因素的研究[10]、流动人口流动地区决策研究[11],均显示: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是显著影响流动决策的变量。受教育程度较高者更倾向于选择定居城市的非农化流动,一是源于受教育程度更高者,其心理预期更高;二是受教育程度更高者,其人力资本存量更高,更易获取更高收入和更稳定的工作,从而为定居城市提供物质保障。因此,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农民工选择定居城市的发生比增加。本次调查数据显示:在选择定居城市的新生代农民工中,62.6%受教育程度在高中及其以上,在选择保持流动意愿的新生代农民工中,该比例仅为31.9%。
  家庭收入越高,新生代农民工定居城市的可能性越高。定居城市需要较高成本,如果家庭收入水平越高,为新生代农民工定居城市提供的支持力度相应增加,定居城市发生比增加。
  定居城市不仅受到家庭收入的影响,还受到打工累积时间与务工月收入的影响,打工累积时间越长,务工月收入越高,定居城市的可能性增加。家庭收入因子与时间收入因子对定居城市意愿与保持流动意愿发生比的影响不同,前者的发生比为1.380,后者的发生比为1.449,故时间收入因子的影响力更强。家庭的支持更多源于购房等一次性支付,日常支出多由个人承担,月收入越高,承担日常支出的能力越高,定居城市发生比增加。
  非经济动机越强,定居城市意愿的发生比越高,因为定居城市意愿可较好地实现市民权利与城市化的生活方式等非经济动机。因此,非经济动机趋强时,农民工更倾向于选择定居城市。
  非制度性态度与定居城市意愿发生比呈反向变化,即非制度性态度越积极,定居城市的发生比越低。在定居城市与保持流动之间,如果流动者更倾向于认同务工,更有可能采取保持流动的行为,定居城市的发生比降低。
  (2)回乡创业意愿的影响因素
  以保持流动意愿为参照,回乡创业意愿显著受到年龄、年龄的平方、教育、时间收入因子、非经济动机因子与非制度性态度因子的影响。
  随着年龄的增加,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发生比增加,但越过拐点后,随着年龄的增加,回乡创业的发生比降低,表明回乡创业对年龄存在选择性。外出务工是回乡创业的前提,通过外出务工积累资金、技术、管理经验与社会资本,随着年龄的增加,创业条件日趋成熟,农民工回乡创业发生比增加;但回乡创业对人力资本提出较高要求,超过一定年龄后,创业激情与创业能力降低,变为倾向于流动,回乡创业发生比降低。农民工回乡创业问题研究课题组调查显示:回乡创业者的平均年龄为39岁,30岁以下与50岁以上均占较低比例[12],亦表明回乡创业意愿与年龄呈倒“U”型关系。
  回乡创业作为一种非农化流动意愿,同样受到教育程度的影响,受教育程度更高者,其积累资金、技术与管理经验的速度更快,规模更大,更易满足创业对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提出的要求。因此,受教育程度每提高一个等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的发生比是保持流动发生比的1.622倍,即受教育程度越高,选择回乡创业的可能性越大。
  在回乡创业意愿中,时间收入因子越高,农民工回乡创业发生的可能性越大。打工累积时间越长,可能积累越多资金,目前,回乡创业的最大困难为资金短缺,如果个人收入越高,个人可用于创业的资金越充足,回乡创业的可能性将增加,此时,回乡创业发生的可能性高于保持流动发生的可能性。
  非经济动机每增加一个等级,农民工回乡创业意愿的发生比高于保持流动意愿,为后者的1.372倍,即非经济动机越强,回乡创业意愿的发生比越高。回乡创业可实现人的最高需求:属于非经济动机的自我实现。因此,非经济动机越强烈,回乡创业发生比越高。
  非制度性态度每提升一个等级,回乡创业意愿的发生比低于保持流动意愿,仅为后者的0.700倍,即非制度性态度越积极,回乡创业的发生比越低。非制度性态度主要包括对打工、城市与农村的评价,当新生代农民工对打工与城市赋予较高评价时,倾向于采取务工行为,回乡创业可能性降低。
  (3)回乡务农意愿的影响因素
  工作时间因子、家庭人口因子与签订劳动合同对回乡务农意愿影响显著。
  工作时间每增加一个等级,回乡务农意愿的发生比较保持流动意愿低,仅为后者的0.596倍。工作时间每增加一个等级,表明农民工对工作时间更满意,工作时间更合理,新生代农民工对流动的认同度更高,回乡务农的可能性更低。
  家庭人口因子显著影响回乡务农与保持流动发生比比值,随着家庭劳动力人口与打工人数的减少,农民工回乡务农发生比增加。外出务工是家庭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方式,打工者一般处于劳动适龄阶段,打工人数的减少亦表明家庭劳动力人口的减少,当家庭劳动力人口减少时,为耕种土地、照顾家庭,流动者回乡务农的可能性增加。
  签订劳动合同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回乡务农与保持流动之间,更倾向于选择回乡务农。当前背景下,签订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障水平并不必然一致,即并不必然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保障。以是否发生工资拖欠为例,在选择回乡务农意愿的新生代农民工中,签订劳动合同者未发生过拖欠工资的比例仅为22.22%,低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者50%的水平。由于劳动合同执行的随意性与形式化,造成签订劳动合同但又未享受相应权益的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对劳动合同形成负面评价,甚至签订劳动合同与未签订劳动合同相比,回乡务农的发生比增加。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对流动意愿的影响,实质是社会权益与劳动权益的影响,如果未享受到相应权益,且还低于一般劳动者享受的权益水平,缺乏保障,农民工回乡务农发生比增加。
  四、结论与政策启示
  调查结果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的主要流动意愿为定居城市意愿,紧随其后分别为回乡创业、保持流动与回乡务农,表现出明显的非农化倾向。无序多分类Logistic回归结果显示:不同流动意愿,影响因素构成不同,以保持流动意愿为参照,定居城市意愿作为主导意愿,受到个人特征、家庭因素、务工经历与心理因素的共同制约;回乡创业意愿主要受到个人特征中的年龄与教育、流动中的务工收入、流动中非经济动机与非制度性态度的影响;显著影响农民工回乡务农意愿的因素包括家庭因素、务工经历与部分制度因素。
  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意愿分布与影响因素分析结果表明:政府在实现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意愿的政策中,应同时关注影响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意愿的社会因素与心理因素,以定居城市意愿与回乡创业意愿为主,兼顾所有意愿,采取农村与城市、农业与非农业共同发展的策略,通过完善相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素质与增加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收入实现其心理需要。具体而言,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实现新生代农民工的流动意愿:
  第一,建立与个人劳动贡献匹配的权益分配制度。通过劳动分工,分配各种权益,不仅不会造成社会的肢解崩溃,反而使社会各个部分联系在一起,倾向于形成一种自我调节机制与平衡[13](P193),从而建立与其劳动贡献一致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条件准入,将新生代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受益对象,降低公共教育、公共卫生等的门槛,或者通过对新生代农民工给予补贴的形式,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及其子女享受公共服务体系。
  第二,严格监管企业相关政策制度的执行。政府可将企业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工资管理、劳动时间、工作条件等方面的执行情况与企业税收[14]、贷款等联系起来,增加企业执行相关政策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监管企业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企业发展联系起来,达到新生代农民工、企业与政府三方共赢的目的。
  第三,加大农业与农村投入,发展现代农业与建设新农村。户籍制度的完善与企业政策制度执行的监管,对新生代农民工定居城市意愿与保持流动意愿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而发展农村与农业则有利于农民工回乡创业与回乡务农意愿的实现。加大投入,发展现代农业,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变村容村貌,缩小农业与非农业收入差距,缩小城镇与乡村的差距,可增加农业与农村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吸引力。
  第四,切实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优化培训方式,增加新生代农民工人力资本存量。政府可通过平衡城乡教育资源,发动多种力量参与农村教育,提高农村教育质量。政府扮演出资者、管理者与考核者的身份,将不同部门的培训资金整合起来,走市场化道路,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培训资金,增强培训效果,可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技能。通过农村教育质量的改善与农民工培训方式的优化,可共同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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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叶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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