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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知识大全

时间:2019-02-0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篮球场上意外受伤,法院该如何判定?       案情:俞某和殷某同是河南省漯河市某高校的学生,均是篮球爱好者。2011年10月7日,俞某、殷某等几个同学相约去公园篮球场打篮球,在争抢篮球的过程中,俞某被殷某撞倒在地,造成锁骨骨折,住院花费9000余元。俞某以侵害健康权为由将公园管理部门和撞伤自己的殷某告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等损失1.5万余元。
   审理: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俞某对公园管理部门的诉讼请求,判令撞伤人的殷某补偿俞某3000元。民法理论认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只有具备这些方面才是侵权行为。从法律角度讲,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民法上的过错)致使他人生命健康权遭受损害的,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可是在本案中,俞某、殷某和其他篮球运动的参与者均是成年人,选择在一个公共篮球场上进行风险性颇高的运动,是俞某、殷某自愿参加的,本身说不上谁对谁错,所以,让某一个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
   法院之所以驳回对公园管理部门的诉讼请求,是因为公园是市政基础性公益设施,公园里面设置一个篮球场,是为市民提供一项娱乐健身活动场地,况且是免费向市民开放的,在管理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公园管理部门疏于管理才导致俞某受伤,所以没有理由让公园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判令撞人者殷某承担3000元的补偿责任,其依据不在于侵权行为而在于民法的公平原则。俞某及殷某参加的篮球运动作为体育竞技项目,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伤害危险性等特点,运动参与者无一例外均是潜在的危险制造者和承担者,因为双方素无恩怨,也没有证据证明殷某恶意犯规而故意撞伤俞某,所以在该运动中俞某受伤不宜认定为侵权行为,也没发生侵权赔偿的法律关系。虽然被告殷某对原告俞某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俞某毕竟为殷某所撞伤,殷某是实际致害者,俞某受伤后花费医疗费等1.5万余元,且身体至今尚未康复,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被告殷某应当酌情对原告适当予以补偿。如果机械地适用民法公平原则,原、被告各打五十大板,让殷某承担50%的医疗费,赔偿俞某4500元的话,显然对殷某不公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定殷某补偿俞某3000元。
  (杨 景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继承父亲车辆需要过户吗?
  
   河北赵先生问:我父亲去世后留下了一辆轿车,我是独子,母亲不会开车,提出直接将车交给我继承,我拿我的驾驶执照和写有父亲名字的行车证开了一段时间。后有朋友告诉我,继承车辆要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请问:继承父亲的车辆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吗?
   答:我国《物权法》规定,因继承取得的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你父亲死亡,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你母亲和你一样都是你父亲遗产的第一顺序的合法继承人。为避免任何人对你的继承人提出异议,如你要单独继承你父亲留下的车辆,最好去办理继承权公证。
  
  网帖侵权人不明,该如何维权?
  
   吉林孙先生问:近日朋友告知我有人在网上发帖,不仅披露了我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还无中生有说我乱搞男女关系,对我进行人身恶意攻击,对我的名誉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由于不清楚到底是谁在发帖,我只好给相关网站打电话请求删除,但网站却称我应该找发帖人维权。请问:网帖侵权人不明,我该如何维权呢?
   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你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此外,你还可向公证机关申请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以便日后追究发帖人的责任。如果最终能够查明发帖人,应由发帖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无法查明发帖人,网站又拒绝删除侵权帖子,应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继子女的婚生子女可代位继承吗?
  
   山东秦先生问:李某与张某属再婚关系,甲系张某前夫的婚生子女,自小由张某抚养。李某与甲早年去世,后张某也因病去世。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产生了争议,甲的婚生子女乙主张自己可以代位继承遗产。请问:乙有继承权吗?
   答: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婚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乙的母亲甲从小由张某抚养,虽是张某的继子女,但已与其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乙可以代位继承其母甲有权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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