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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后,被伤自尊了 被电视相亲伤了怎么办?

时间:2019-01-24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近年来,电视相亲节目日益红火。应该说,绝大多数节目为未婚男女提供相识交往机会,体现了媒体的服务功能。但毋容置疑,也有一些节目让人质疑,让人非议,让人惊呼“想说爱你不容易”。那么,对不正常电视相亲带来的危害,电视台应否担责呢?
  
  被诱导,名誉受损应赔偿
  
  案例:2011年3月,经亲友鼓励,31岁的伏琳(化名)来到一家电视台的相亲节目组。进入现场前,编导告诉她,为在她和嘉宾之间制造冲突效果,产生轰动,更好地吸引观众,让她发言时务必如此这般,做到“语不惊人死不休”。
  伏琳虽明知不是自己本意,也不是自己追求,但基于编导软磨硬泡,加之担心编导会给自己制造麻烦、难堪,遂答应了下来,在节目中表白:“我心中的他,必须有高级别墅、高级轿车,还必须是千万富豪。至于年龄,应当不是主要的。”
  此言一出,众人哗然。伏琳不仅没有找到自己所爱,甚至在节目播出之后,一直被大家骂作“拜金女”、“物质狂”,她却根本无法说清,名誉受到了极大损害。
  点评:电视台侵犯了伏琳的名誉权。名誉是公民的名望声誉,一个公民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指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编导明知不是伏琳的本意和企图,明知是对伏琳的侮辱、诽谤,明知将丑化伏琳人格、侵害伏琳的合法权益,却迫使伏琳就范,客观上造成了伏琳受到指责乃至谩骂,故应承担一定责任。
  
  遇恶狼,审查不严责难逃
  
  案例:2010年11月14日黑龙江卫视播出的《快乐大联盟》相亲节目中,2号男嘉宾因能歌善舞,最终与2号女嘉宾成功牵手。但有观众发现,该自称叫刘浩、家住沈阳的男嘉宾疑似13年前的杀人逃犯,并果断报警。
  经警方立案调查,“刘浩”的确为在逃犯,真名吴刚。2011年6月9日,吴刚被警方抓获。大家不禁要问:2号女嘉宾,或者是相亲节目中因类似遭遇、而受到损害的男(女)嘉宾,能否要求电视台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呢?
  点评:回答是肯定的。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婚恋交友类电视节目的管理通知》中已明确指出:婚恋交友类电视节目要把好嘉宾关,要认真核实嘉宾的真实身份,要事先了解嘉宾的个人品德、价值观念、婚恋观念,不得邀请个人品德有问题或有争议、持不正确或非主流价值观、婚恋观的人物参加节目。
  这就决定了栏目组作为活动组织者,必须对每一个参与者的身份等进行严格审查,若疏于审查,或审查不严并造成危害后果,则构成过错。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欺骗,劳神伤财须担责
  
  案例:随着电视相亲的日益火爆,不同电视台之间的竞争自然非常激烈。有些电视台为确保自身地位,提高收视率,赚取广告费,甚至遍邀模特、不知名艺人前来扮演嘉宾。有观众称之“请来婚托,制造丑闻”。
  任琼(化名)报名参加一家电视台的相亲节目后,于2011年6月被通知参与活动及录制节目。经过精心准备和打扮,一周后,任琼出现在了现场,但她的热情很快被一盆冷水浇灭――她碰巧遇上一名电视台工作人员、她的大学好友,对方悄悄地告诉她:那些男嘉宾大多是电视台请来的托,当然也包括相当数量的女嘉宾,你不要抱太大希望,也不必太认真。
  感到受愚弄、欺骗的任琼遂愤然拒绝继续参加节目,并要求电视台赔偿其差旅费用、误工费及精神损失。
  点评:电视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行为具备了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一方面,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婚恋交友类电视节目的管理通知》、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情感故事类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中均明确规定,严禁伪造嘉宾身份,欺骗电视观众。电视台却为一己之私,不惜损害真正嘉宾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电视台明知自己行为是在欺骗真正的嘉宾,会给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也根本不能实现其目的,却置之不顾,即具有主观过错。
  同时,真正嘉宾的损失客观存在。如任琼为电视相亲,至少花费了交通费、住宿费,浪费了时间和精力,造成了不必要的误工。
  第四,真正嘉宾的损失与电视台的过错之间有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即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编辑 赵莹zhaoyingno.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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