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董事_浅谈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向职工融资的法律途径

时间:2019-01-2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司法现状与公司经营状况的分析,列举出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职工融资可供选择的法律途径,进而分析其利弊,最终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职工融资;直接借贷;直接投资;间接投资
  中图分类号:F 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2-0000-01
  
  1绪论
  有限责任公司在建立初期,往往因经营规模小、社会影响力弱、借贷信誉不佳甚至是法律法规限制严格等原因,难以得到社会民众、企业甚至是相关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这对公司的发展阻碍甚巨1。因此,向本公司职工进行融资,便成为了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常用的一种融资途径。下面,笔者便针对公司向职工融资问题进行简要的介绍。
  2公司向职工融资的注意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在向企业职工进行融资之前,必须厘清下列三个问题,否则不但可能导致融资方案的失败,甚至还有可能触犯刑律。
  2.1综合把握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平衡
  公司向职工融资时,不能单纯从公司利益出发,还应将职工的利益诉求考虑进来,使其消除难以收回资金的疑虑,且要让其感受到有利可图,这样的方案才能得到职工的认可,最后达到公司成功融资与职工出资获益的双赢。
  2.2严格控制公司股东的人数规模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4条之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因此,如果公司制定的融资方案会导致股东人数增加,方案设计者则应留意将股东人数控制在50人之内。
  2.3特别留意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这就需要公司在制作融资方案时,尤其注意融资对象的确定。不能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融资,否则将有可能触犯刑法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受到刑事处罚2。
  3公司向职工融资的类型及优劣
  从理论上讲,有限公司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较多,主要可以分为直接借贷、直接投资或是间接投资等方式,现逐一分述之。
  3.1直接借贷
  直接借贷要求有限公司直接与职工签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确立企业与职工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向职工借款,进行融资。
  在对该种融资方式的优劣进行评判前,应先判断其是否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对于公司向职工借款,虽然我国法律对其有所限制,但其合法性已由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予以认可3。
  采用直接借贷融资的优势明显,因为它操作简单,利于执行。由于民间借贷关系属典型的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成立并实行,不需经国家行政机关的同意或审批,可达到迅速融资的效果。此外,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也可保障企业职工的出资积极性,从而可确保借贷的成功率。
  3.2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则要求有限公司采用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由职工向公司出资并成为公司股东,从而达到给公司注资的效果。当然,公司增资属于有限公司的重大决议事项,须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实行。
  采直接投资的融资方式优势很多,首先,它能增加公司资本金,扩大公司规模,利于日后公司的做大做强。其次,股权融资不同于债权融资,它使公司拥有了资金的所有权,职工的出资投入公司后,即成为了公司的自有资产而非负债,公司不用在一定期限后返还,融资效果最佳。此外,它使职工成为公司的主人而非单纯的服务者,职工的分红权与公司的发展及盈利情况紧密相连,这样可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减少人才流失,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3间接投资
  间接投资是一类灵活变通的投资方式,它通过股东建立、委托持股会或其他机构等方式,先将资金注入该机构,再由该机构代表股东向公司进行出资。企业之所以选择间接投资的形式,是因为直接投资造成的公司股东数额大幅增加,难以满足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上限的规定。故很多企业则选择了这种变通的方式,来达到融资的最终目的。一般而言,间接投资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3.3.1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
  由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的投资方式,是我国企业为了适应20世纪80年代的国有股份改革而产生的时代产物。虽然它在当时发挥了重要的改革功用,但我国已于2000年明确否认了职工持股会的法人资格,不再对其批准登记4。 因此,如今通过职工持股会持股已不具有现实意义。
  3.3.2职工代持或委托个人持股
  职工代持或称隐名股东现象在有限公司中颇为常见,它除了可以规避国家法律对公司股东数额的限制,还能满足有些出资人不愿公开身份、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及公司股东身份的特殊规定等要求。
  3.3.3设立公司代持
  设立公司代持在实践中并不常见,它要求有限公司为了公司融资,特意设立一个或多个特殊目的公司,要求公司职工将资金投入该中介公司,再由该公司以投资的形式将资金融入原公司。该方式虽也能解决股东人数上限的问题,但其鲜被采用的原因是:设立一个甚至多个公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且日常的经营与管理也需要一定的开销,甚至是在发放股息时还需额外的税费支出。这些都是阻碍该方式实行的重要因素。
  3.3.4信托持股及其他
  考虑到融资途径的简单易行与低成本的要求,笔者建议采用信托持股的方式,该方式将全部出资职工的资金集中到一个信托投资公司,由该信托公司代职工持股,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向有限公司投资。而对于职工权利、分红方式、信托报酬、退出机制等问题,由职工代表与信托公司协商并达成书面共识,从而避免日后纠纷的产生。
  4结语
  虽然我国有限公司向职工的融资途径为数不少,但上述方式各有利弊,难分绝对的优劣,这就需要公司在做出融资决策前,认真分析自身的经营状况及资金需求,再视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融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盲目融资,达到最佳的融资效果。
  注解:
  ①参见闫美丽:《浅谈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及对策》,载《商业经济》,61页,2010年第1期。
  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④参见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
  ⑤参见郑瑞平:《论隐名股东利益之法律保护》,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03-108页,2010年第5 期。
  参考文献:
  [1]王建文、范健:公司法[M],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王雨本:股份制度论[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版
  [3]阮梓坪、李明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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