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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问题|国际技术转让中 解决争议的方法

时间:2019-01-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国际技术转让对于世界经济的发展和提高各国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在国际技术转让活动中,专有技术已成为技术贸易的主要标的,对专有技术的保护也成为促进技术贸易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用合同、现有的法律等措施保护专有技术,以有利于更好的保障专有技术贸易的安全性。
  关键词:国际技术转让 专有技术 技术贸易 问题 对策
  
  ■一、专有技术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商会在其1957年10月17―l8日的会议报告中曾提出如下定义:“专有技术系指生产某项产品的专门知识、操作经验和技术的总和”,“专有技术不仅指保密的配方和技术,而且也指与实施专利所必需的制造方法有关的技术,它还指制造商在研究中开发的、还未被其竞争者所掌握的实用和专有的方法及技术知识”。专有技术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1)实用性。凡是专有技术必须是可以用于生产实践并能够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技术知识和经验。这种技术大多比较成熟,是所有者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技术。因此,这种技术的实施使得专有技术的所有者有机会得到比不知道和没有使用这种技术的竞争对手要有力得多的优势。
  (2)秘密性。秘密性固然是专有技术区别于其他公开技术,并能给所有者带来竞争优势和巨大经济效益的关键。只有确保了“秘密”,专有技术才可能有其使用价值与价值。专有技术的所有者必须使用适当的方法来保护其秘密,一旦该技术公开为人所知,专有技术就失去了意义,其拥有者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也将瞬间荡然无存。
  (3)可传授性。专有技术可经其所有者转让或传授他人使用。2004年12月8日中国联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价12.5亿美元收购了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的全球PC业务,成为仅次于Dell的全球第二大PC生产厂商。联想集团董事会主席柳传志透露了收购IBM的动机,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收购其珍贵的技术经验与技术知识,比如别人的客户管理体制,产品研发流程及产品销售网络等。
  ■二、专有技术国际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一)补充专利保护的不足
  专有技术与专利同属工业技术,但经过法定行政程序审批的专利权显然比专有技术受到更强势的保护。这并不能说明对专有技术的保护一定要向专利权标准靠近。相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贸易规模的日益扩大,专有技术在促进各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专利权无法涵括的领域,留给了专有技术大有作为的空间。
  (二)有利于激励技术创新,增进效益
  专有技术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收益的财产权。对这种财产权加以明确,予以合理的保护,有利于促使权利人为追求成本最小化、利益最大化而合理、节约地使用资源,激励人们勇于承担知识技术开发的高风险高成本,推动技术创新。
  ■三、技术贸易中专有技术的保护问题现状及对策分析
  现状: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歧义较多。对专有技术的国际立法,更是最近才开始关注的事。一些国际协议历经十几年仍未能得以通过,一些虽经通过,但不乏大量的问题存在。因此,对于专有技术的保护,更有赖于国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说明。
  对策分析:
  (一)国际技术贸易规则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于20 世纪70 年代初到80 年初提出过10 多份有关技术转让的文件,如1979 年《合同评价指南》中着重于专有技术转让合同谈判中受方可提出的要求,包括要求供方明确专有技术的定义、明确标的物秘密的范围等,为各国进行技术贸易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合同蓝本。
  (二)国内法律保护
  (1)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专有技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专有技术的主要法律。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要有四种情况:(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利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有关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利用合同法保护专有技术。合同法对专有技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专有技术转让合同。专有技术转让一般通过专有技术转让协议来实现。另一方面是劳动合同。专有技术对直接运用技术的雇员是无法保密的。所以在劳动合同中,一般明确规定雇员在受雇期间及解雇或离职后一定时期内,对其因职务上的原因所接触到的一切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许多国家都在其雇工法中做出这样的规定。
  (3)利用刑法保护专有技术。各种权利的保护都离不开刑事法律和刑事制裁作为保障性的措施。所以用刑罚制裁专有技术侵权行为是十分必要的。我国新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的,给商业秘密所有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4)利用其他有关法律保护专有技术。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我国其他法律也有有关保护专有技术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里的其他科技成果包括专有技术。另外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作了明确的规定。
  利用现有的法律保护专有技术是一种有效途径,但我国专有技术立法尚不完善,有些立法也不准确,对现有法律应作适当的修改。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对其予以专门立法,从而更有效的保护专有技术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 张玉娟.论国际技术转让[J].厦门科技,2008;03
  [2] 杨秀芝,杨春鹤.跨国公司的国际技术转让分析[J].商业经济,2006
  (责任编辑:唐钰辉)

标签:技术转让 浅析 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