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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从地租理论看资源税改革】

时间:2019-02-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提要] 2010年酝酿多年的资源税改革大幕拉开,资源税在从量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计征办法。2011年公布并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而马克思、萨缪尔森和霍林特等人的地租(租金)理论也为我国资源税改革提供了理论支撑。
   关键词:地租理论;资源税;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6日
   一、资源税收的理论基础――地租理论
   目前,我国实行以资源公有制为主、资源私有制为辅的所有制结构,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由国家代表所有者行使所有权。而资源所有制体现了资源的权属关系,提供了配置资源的产权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资源所有制结构必然会产生国家所有权与个别资本利益的对立,其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就是通过租金形式来完成的。于是,作为地租表现形式的资源税或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就只能由国家以资源所有者的身份收取,表现为资源使用有偿性。这就是资源税收的理论基础――地租理论。虽然,地租理论是资源税收的基础已经成为一种通识,但关于地租理论本身争论却一直没有停息。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马克思主义认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特有经济表现,是土地使用者由于使用土地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根据地租产生的原因和条件,马克思把资本主义地租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基本形式。租种任何土地(包括劣等地)都必须交纳的地租。绝对地租是以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为原因,以农业中资本有机构成较低为一般条件。级差地租是等量资本投资在等面积的土地上所产生的不同生产力率形成的,是由个别生产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构成的超额利润转化的地租形式。级差地租的形式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是以土地自然肥力或自然生产力的不同为前提;级差地租Ⅱ则是以技术条件或技术生产力不同为基础的。级差地租Ⅰ是土地粗放经营的标志,级差地租Ⅱ则是集约化经营的表现。
   (二)萨缪尔森地租理论。缪尔尔森认为,地租是为了使用土地付出的代价;土地供给数量是固定的,因为地租量完全取决于土地需求者之间的竞争。他还认为,可以利用地租和生产要素的价格来分配稀缺的资源,而不收取地租会造成缺乏效率的以及不适当的使用方法。地租是土地要素的相应的报酬,其大小取决于生产要素互相依赖的边际生产力。地租决定于供求关系形成的均衡价格。由于供给缺乏弹性,所以需求就成为唯一的决定因素,地租完全取决于土地需求者支付的竞争性价格。地租在更大程度上是土地产品的市场价格的后果,而非市场结果的原因。可利用地租和生产要素的价格来分配稀缺资源,对稀缺资源征收地租有助于取得资源的一种更有效率的配置。萨缪尔森的理论指出:可用地租来优化配置稀缺的土地资源,强调供求关系决定土地资源的价格。
   (三)霍特林租金。1931年著名经济学家哈罗德?霍特林发表论文《耗竭性资源经济学》,首先提出了矿产资源耗竭理论,霍特林以“社会价值”来判断开采可耗减资源的合理性。资源边际产出的社会总价值是为了得到该单位产出的社会意愿支付价格,这一价格减去边际开采成本就是社会净价值。其主要结论是霍特林法则,它说明了资源不可再生性对资源价格的影响:即使在完全竞争条件下,资源价格也不等于边际开采成本,两者的差额(社会净价值)是稀缺租金(霍特林租金)。当资源的供给是固定时,随着对资源的需求增长,资源将变得相对稀缺,或者当未来可用资源稀缺时,就会带来资源产品边际成本(即价格)的提高,这两种情况都会使得生产者剩余增加。稀缺性租金是一个衡量资源稀缺程度的有效指标,特别是当边际开采成本基本不变时,稀缺租金为正表明未来可用资源所能获得的收益越大,即未来资源越少,资源正在变得稀缺。稀缺性租金作为必须支付给资源所有者的租金一般就表现为矿区使用费、权利金或类似于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一种绝对地租。
   虽然马克思、萨缪尔森和霍林特在地租(租金)的产生方面存在分歧,但都指出了资源所有者可以凭其所有权收取地租(租金)。而萨缪尔森和霍林特更是进一步指出:随着人类对资源需求的增加,资源的稀缺性进一步显现,地租(租金)有进一步提高的趋势。
   二、西方发达国家资源税征收的参考意义
   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绿色生态税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成为各国设置资源税的最主要目标。由于发达国家走的是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环境的恶劣迫使发达国家自1970年开始调整税收政策,资源税由收益型转向绿色生态型。
   进入后工业社会,发达国家对资源的开发利用步入成熟阶段,表现为许多国家普遍征收较高的资源税,如日本和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都对能源产品征收重税。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联邦制国家能源税负担相对较轻。同时,国外资源税的归属情况各异,大部分是中央和地方共享,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也有中央独享,给地方以财政补偿,如英国。
   不同的资源税政策产生了不同的后果,资源重税政策使日本和欧洲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远远走在了美国前面,2010年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等四国的GDP总量大约占全球GDP的35%,消耗的能源仅占全球能源消耗的14%。而同时期美国的GDP大约占全球GDP的26%,消耗的能源大约占全球能源消耗的24%。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资源税率处于绝对的低位,这种低税率的存在,一方面增加了资源企业的利润,特别是一些大型国有资源垄断企业的超额利润,造成社会分配的不公;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资源的节约利用。2010年我国单位GDP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2倍,是日本、德国、英国和法国等国的5倍左右,在金砖国家中,也仅仅比南非稍低。
   三、我国资源税改革历程
   我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先后经历1986年和1994年两次大的改革,由此形成现行资源税制。征税范围涵盖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大类。在计征方式上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办法,体现了“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2006年取消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并且调整了对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同时,调高了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了全国钒矿石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标准。2007年2月,又上调了全国主焦煤资源税的计征标准,并对盐资源税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2007年8月,又大幅上调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资源税。
   2010年6月,我国率先在新疆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同年12月,推广到西部12个省、区、市。2011年4月,财政部下发通知,决定从4月1日起大幅上调稀土矿原矿的资源税标准。2011年10月10日,新资源税暂行条例公布,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执行。2012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全面上调铁矿、锡矿、钼矿、菱镁矿、滑石和硼矿六种矿产资源的适用税率标准。其同时把煤炭确定为下一步资源税改革的重点。
   四、目前我国资源税存在的问题
   第一,覆盖面窄。目前,我国仅对7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而俄罗斯、法国、瑞典等国将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也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我国廉价的土地矿产资源已然成了少数垄断集团的大餐,由此引发行业收入差距越拉越大。
   第二,税率偏低,约束效力边际递减。目前,资源税从量计征的最大弊端在于缺乏对开采企业进行资源合理利用的有效约束,甚至在客观上助长了矿业企业“吃肥丢瘦、采厚弃薄”的开采行为。
   第三,税制留有改进空间。在资源税从量计征、税收收入归属地方政府财政的制度背景下,资源地政府对于财政增收和单一的GDP考核制度的追逐,助长了对资源滥采浪费的默许,缺乏在资源及环境保护过程中对资源地政府行为的正向激励。
   从各国资源税的发展演变来看,各国对矿业部门征收的税负高低与矿产资源的租金高低相关联。在矿产资源价格上涨之时,政府相应增税,以分享资源价格上涨所带来的租金收益。在资源价格疲软之时,则通过调低税率等激励措施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矿业发展。因此,构建一个与市场密切相连、可以迅速进行动态调整的资源税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五、资源税改革的意义
   第一,资源税的调整为结构性减税创造了条件。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运行的下行阶段,经济增速放缓,正在推进结构性减税。而在进行结构性减税的同时,理顺资源价格体系十分必要。目前,我国各种资源价格体系是扭曲的,大多数资源的开采都能获得超额利润,需要进一步理顺资源价格体系。在这个过程中,税收要发挥主要作用。因此,结构性减税和扩大资源税覆盖范围,包括提高一部分资源税的税率是不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资源税改革将提高一些资源的税率,避免结构性减税给财政收入造成太大影响。
   第二,资源税改革可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改革提高了资源税税收水平,使得企业的成本增加,企业在利用资源时就会考虑到其稀缺性和有偿性,进而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合理、有效利用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就成为必然的趋势。
   第三,资源税从价计征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假如国际油价像稳定在每桶80美元至90美元之间,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油气资源税收入将从现在的每年约60亿元左右提高到300亿元以上。以新疆为例,2010年上半年,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只有3.71亿元;而实施改革后的下半年,油气资源税收入猛增到21.64亿元。由于发展地方经济与环境、资源保护等任务需要地方政府进行大规模投资,地方财政收入的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地方政府与中央博弈的冲动。
   资源税实质是资源所有权的让渡,是国家凭其资源所有权收取地租(租金)的表现形式。马克思、萨缪尔森和霍特林等人的地租(租金)理论,为我国的资源税改革提供了理论支持。同时,西方发达国家在资源税制设计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也给我国的资源税改革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样本。
  
  主要参考文献:
  [1]萨缪尔森,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第十七版)[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
  [2]吴庆.多视角看待资源税改革[J].税制改革,2010.12.
  [3]陈文东.租金理论及其对资源税的影响[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6.

标签:地租 资源税 理论 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