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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就业的体制机制 论以职业教育为主渠道的就业培训体制机制创新

时间:2019-01-2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文章提出以职业教育为主渠道,落实国家就业创业培训工程,从政策引导、政府主导、教改推动、技能鉴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就业培训体制机制创新。   [关键词]职业教育;就业培训;机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738(2012)01-0007-03
  职业教育承担就业培训工作既是社会生产发展的需要,也是其服务社会实现公益价值的重要体现。以职业教育为主渠道,推进区域性就业培训体制机制创新对落实国家就业培训工程有着重要意义。
  一、职业教育担负就业培训任务是法定义务
  (一)职业教育社会培训内涵
  所谓职业培训,就是对学生或成人以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的有组织有目的的培训活动。根据我国《职业教育法》第14条规定,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所谓职业教育社会培训,就是指以职业院校或其他社会职业培训机构为培训主体,根据法律和法规,按照地方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发展需要,运用职业教育资源,通过各种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对行政管理、企事业员工或社会工作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绩效为目的的培养、教育、训练等活动。
  (二)职业教育担负就业培训任务是法定义务
  我国《宪法》、《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等几部法律法规,已经构成了人力资源社会培训与保障的法律规定及其体系的顶层架构。
  如《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劳动法》第3条和《公务员法》的第13条分别规定,“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公务员享有参加培训权利”。《职业教育法》第19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就业促进法》第44条“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职业教育要为提高劳动者素质特别是职业能力服务。”
  上述法律法规还就地方政府、用人单位、技术人员、特定岗位、违规措施、培训职责、培训费用、培训要求提出了规定意见,是职业教育开展人力资源培训的根本依据,也是企事业单位员工在培训方面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保障。但各项培训条款散见于各部法律法规之中,缺乏系统性与内在逻辑性,没有建立相应的培训细则和实施程序等法规体系,各地方政府在员工培训方面的制度建设发展不均衡。从宏观上看,有必要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培训机构的性质、办学指导思想、机构设置、培训范围、培训计划、培训师资、培训教材、学员考核质量评估以及科研、咨询、管理、培训经费、工学矛盾等具体问题,使培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将培训纳入系统化、法制化轨道,切实有效地保障培训顺利的进行。
  (三)承担社会培训职能是职业教育实现公益价值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七大报告从战略高度规定了我国民生教育必须坚持教育公益性质。我国职业教育具有公益性,一方面,政府每年以国民预算方式强化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是社会公共资源,有着天然的公益性;另一方面,“翻开教育史,职业教育从产生那天起就是主要面向工农群众的一个教育类型。通过扶贫培训、就业创业培训为基层社区、新农村建设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也是职业教育实现公益价值的重要途径。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在重大政策与重大人才工程中分别提出,要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主渠道作用,实施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政策,实施促进人才发展的公共服务政策,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整合现有培训项目,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推进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和新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重点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加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服务指导,提高创业成功率。引导和重点培养一批优秀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社会工作者、文化工作者等紧缺人才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工作或提供服务。
  二、国家就业培训工程的落实需要职业教育的积极参与
  就业培训是国家强力推进的,是整个就业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扩大就业、预防失业、促进创业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指出,“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是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解决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根本措施。
  坚持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目的,以就业为导向,以培训后就业质量为检验标准。满足企业用人的需求,满足劳动者就业的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突出实用实效,大力推广“订单式”、“定向式”和校企联合培训。以培训补贴为“杠杆”,建立健全培训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等绩效评估制度,加强培训工作的考核监管,提高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解决好培训工学矛盾和补贴标准问题、校企联合培训问题等。
  在许多国家,政府在人力资源培训方面更突出的作用是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就世界范围而言,各国政府现正努力寻求在人力资源培训中扮演新的角色,减少其对商品、服务供应的干预,逐步实现向引导者、监管者的身份转变。”一是帮助那些较早离校的青年人就业,特别关注并增加对这部分青年人的职业培训;二是对年长劳动者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年长劳动者掌握信息技术,有利于对年长劳动力资源的重新配置,将他们从就业岗位少的部门转移到就业岗位多的部门去,如从制造业转移到服务业。让更多的年长劳动者掌握信息技术,能大幅度提高其退休期间的生活质量。
  就业培训是公共产品,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培训离不开职业教育的积极参与。一是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专业紧贴地方经济发展特点,根据当地产业布局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合理组织引导就业培训工作。二是以当地政府为主导,地方职业院校为基础,充分利用社会各类培训资源,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培训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就业培训。黄炎培先生曾经说过,职业教育是“使无业者有业,有业者乐业”、“为己谋生,为民服 务”。三是要加大就业培训资金的投入,制定鼓励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就业培训的政策措施,探索完善培训补贴的方式。以职业教育为主阵地开展“定点”就业培训,适当提高培训机构的积极性。
  三、以职业教育为主阵地,推进区域性就业培训体制机制创新
  首先,以政策为导向,落实国家的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根据人社部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共同下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对今年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做出部署。其总体要求是,以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下大力气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其工作重点是:一是要更加注重突出重点,认真抓好企业在岗农民工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重点培训任务。二是要更加注重发挥企业和职业院校的职业培训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强化企业培训机构能力建设,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做好上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三是要更加注重培训质量。大力提倡和推广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定岗培训,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促使职业培训实现和市场与企业需求的紧密对接。
  其次,以政府为主导,积极构建区域人力资源培训信息服务平台。要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政府主导激励作用,职业院校培训主力军作用,建立通畅的区域人力资源培训信息服务平台。一是建立协调机制。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人才工作政策,以职业教育为人力资源培训开发主渠道和主阵地,建立工作协调机构和督查机制,以职业培训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促进就业,提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支撑。二是加强校企合作。组织职业院校和市内外规模以上企业建立校企合作联盟,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中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推进评价模式的创新。围绕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在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师资交流与生产实践、职工培训与技能提升等方面与企业密切合作,努力实现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培训与企业需求之间相对接。进一步推进在市内大中型企业中建立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充分发挥实训基地作用,加快培养紧缺型技能人才,提高技能人才对企业的贡献率。
  其三,以深化教改为动力,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培训工作活力。以深化教学改革为核心,着力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培训质量,突出职业教育专业特色。职业院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基础,又是开展各类技能培训的主阵地。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突出特色,提高职业院校对技能人才培养、职业培训和培训质量的服务能力。关于职业院校教学改革,要实质性推进区域职业院校的重点专业建设和精品课程改革;加强专业设置备案管理,从专业源头上撬动对企业紧缺技能人才的培养。拓宽人力资源培训对象范围,不仅仅是对在职在岗企事业单位员工,还包括初、高中应届毕业生,企业的保送生、委培生,农村的初、高中肄业生等,采取定向培训、委托培训等方式,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促进培训工作活力。
  其四,以技能鉴定为抓手,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公信力。近几年,随着鉴定工作的快速发展,鉴定事业达到了一定的规模。要积极开展职业院校技能鉴定工作,在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设立鉴定所(站)。进一步扩大职业院校组织全国人力资源各项技能统考规模。积极为培训学员提供鉴定服务,根据培训学员需要,组织专场职业技能鉴定。做好特殊群体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鉴定服务工作,进一步向农村乡镇和村组延伸,做好农村实用人才鉴定服务工作,根据农村实用人才的特点和就业需求,推进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建设,加快推进行业企业证书实行备案管理。
  其五,落实培训资金,确保培训机构与受训员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lO]36号),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参考文献]
  [1]翟海魂.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与政府的责任[J].职教论坛,2005(19):1.
  [2]崔天去.国外人力资源培训主体评介[N].中国人口报,2010-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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