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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背景下房地产市场可持续发展的研究_1040宏观调控三大目的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近两年来,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取得初步成效,高房价得到初步抑制,政府在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时应处理好调控政策与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深层关系。强调保持调控政策的稳定性,促进市场发展的民生性,贯彻到今后的住房政策和房地产调控中,无论对宏观经济的持续稳定运行,还是对构建和谐社会都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关键词]房地产;保障住房;社会稳定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2)02-0140-03
  一、房地产调控政策初见成效
  (一)创新住房制度。明确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两种制度体系的关系。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住房市场化得到了蓬勃的发展,房地产市场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了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龙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在内的一整套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与此相比,在其他一些国家与住房市场制度并行的住房保障制度(或公共住房制度)则建设得比较滞后,至今未形成一整套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及与此相适应的制度体系。
  近年来,随着国务院2007年24号文件的出台和《住房保障法》的起草,中央和各地都在积极地探索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目前,由政府主导的针对中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性住房和市场主导的商品住房“二元住房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是,两种制度体系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目标、内涵、范围、手段等均有待于通过法律法规的建立予以明确。针对这些问题,在制定《住房保障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应对今后我国的住房制度的框架、内涵等主要问题予以明确。
  1.明确住房保障制度与住房市场制度的边界。住房保障制度立足于通过公共政策的扶持,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住房市场制度则立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房地产市场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两种住房制度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主要边界是居民住房支付能力。
  目前,由于各地衡量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标准不明确,实践中就难以确定哪些范围的居民需要注入住房保障。在《住房保障法》立法研究中,笔者一直认为应当借鉴国际通行惯例,按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住房支付能力的标准,但由于各界对此观点不一,此见解难以得到一致接受。此外,即使以收人作为标准,由于很多地方家庭实际收入水平难以查验清楚,一些不具备住房保障的人员通过转移资产、弄虚作假获得保障性住房,并利用制度的不完善投机炒作获取收益,钻了制度的空子并产生新的社会不公。
  笔者认为,当前有必要加快城市居民收入信用档案的建立,并加快对住房等资产的普查,坚持以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住房支付能力的标准确定住房保障对象,并以此有效地分割住房市场需求与住房保障需求,为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提供有效支持。
  2.明确住房保障制度的机制。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是一个国家或城市住房发展的最基本目标。目前,我国城市户籍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制度已基本明确,但随着现代化、城市化的加快,国内诸多大城市均在不同程度上产生了棚户区家庭、非户籍家庭、新进人才、农民工、孤寡老人等多类群体的住房困难。同时,由于这些社会群体收入水平不同,住房困难程度不同,在进行住房保障时,其方式和机制等均难以按照已有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制度运行,需要通过制定和完善公共租赁房、社会安居房等新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其住房困难。
  (二)完善住房政策,促进住房制度创新。住房制度创新是从调整住房供应政策、完善公共住房政策、稳定房地产调控政策等几个方面分别推进创新工作。
  1.调整住房供应政策是住房制度创新的龙头。建议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从“十二五”开始,立足于长远建立商品住房与公共住房合理的供应比例(如中国香港是53%:47%),在未来30年内形成商品住房和公共住房基本平衡的供应格局,使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基本实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的局面。同时,为促进住房供应结构的调整,还应保持商品住房和公共住房各自合理的户型面积等建设标准。总体原则是:公共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60平方米,且建设标准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宜,不宜奢侈化。
  2.完善公共住房政策是未来住房制度创新的重点。当前,完善公共住房政策的任务较为繁重,为此应抓住重点,首先是完善针对本地中低收入户籍家庭的住房保障政策,明确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完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提高供应效率;其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人才安居房或外来工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促进公共租赁房为主体的其他安居型公共住房建设,扩大城市住房保障的范围;其三,建议各地借鉴香港等地经验,尽快形成全封闭的公共住房管理体系,建议今后新建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及其他出售性的各类安居房,一律停止再度流入市场,公共住房只能在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纳入住房保障的对象中流转,以避免利用公共住房投机,并尽快聚集公共住房存量,形成对市场房价的抑制力量;此外,完善针对不同保障群体或政府扶持群体的租售轮候制度,这也是当前各地公共住房制度建设的重点工作,需要抓紧落实。
  3.稳定房地产调控政策是住房制度创新的重要补充。建议今后的房地产调控应主要立足于以下几方面:首先,在明确政府干预市场的边界、手段、工具的基础上,保持宏观调控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协调性。如各地城市规划与土地供应政策,要在深入研究各类住房总需求的基础上,从稳定、连续地引导市场预期出发,合理确定住房供应总量和结构,保持市场长期供求关系的平衡;财政、税收、金融政策,要长期贯彻国家差别性金融、财税政策,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并鼓励首次置业及合理的改善型需求。其次,要立足于建立统一和完善的市场监管制度,规范市场准入和退出,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目前,各地在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政策和制度仍有一定差异,如有的地区严格管理,不到封顶不得预售,有的地方开挖了基坑就可预售,这样分期销售、分期涨价的炒作现象就时有发生。因此,建议国家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法律和政策,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业开发和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其三,不断提高房地产调控和房地产管理制度的可执行性。如第二套房、改善型需求、捂盘惜售等基本概念的边界和内容要明确,以便于政策的执行和提高管理效率。
  二、加快住房结构调整减免税收
  (一)适度调整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有关建议。保持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不断提高和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和居住条件,是一件利国利民、功在千秋的大事。而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避免房价大起大落的关键,一是应解决好市场供求关系问题,保证市场供应适应市场需求;二是要长期警惕并采取措施抑制过度的投资、投机需求,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常态化”运行。鉴于此,现时应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作适当的调整。   一是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现行相关金融政策作一些调整。特别是结合近期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适度放松从紧的货币政策,鼓励生产、投资及消费,以刺激内需、鼓励国内投资和企业生产,应对经济形势预期下滑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房地产方面,对首次购房者和90平方米以下购房者予以扶持,以激发潜在市场需求,应给予进一步优惠的贷款政策;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控制,建议央行宏观控制、分类指导,并给予各地、各商业银行一定自主权,因地制宜控制贷款规模。
  二是建议适当减免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营业税、契税、增值税等流转环节税收,以降低交易门槛,鼓励和促进房地产交易,促进市场活跃。
  三是建议各地政府重视土地供应效率问题。随着市场的回暖及未来需求的逐步增长,政府应重视土地供应效率问题。一是在有限的土地上,尽量多提供住房单元,具体可采取提高住房容积率、减小户型等措施;二是对存量土地的挖掘应进一步加强,尤其是要结合城市的更新改造和规划调整,通过旧工业区改住宅区、老住宅区改造等方式增加市场供应;三是加快城市新区建设,鼓励需求转移,解决老城区市场供应潜力不足的问题。
  (二)关于房价的合理性和住房问题的合理解决――政府应该让不同收入水平的阶层都有自己的住房。“无论市场房还是福利房,让百姓有房住是政府的责任!”从住房经济学来看,即使是住房市场,也是需要政府干预的。福利这个就不用讲了,本身就是政府直接的投入来保证低收入者有住房。市场这个方面,只要市场在分配机制上出现失灵,比如市场供应的住房都是高价房、高档房,使得广大普通居民买不起,政府也要出手干预,最终使不同的收入群体能够住得上自己的住房。
  由于大多数的收入群体是中等及中等偏下的收入群体,那么这些国家在制定住房政策时,也采取措施使房价要适应消费者的收入水平。(1)降低开发成本。就是不能把成本价格拉的太大,偏离普通居民的收入水平。比如说像违规的开发贷款,你没有实力就不要进入这个市场;而对于中低收入水平的购房人,也可以推出限价房或者是经济适用房,使得房价成本不至于过高。(2)制定住房干预政策。不能把所有的房屋都建成高档房屋,如果哪个地区的房价超高难以适应普通居民收入水平,就必须采取住房干预政策,避免住房的高档化,甚至采取限价避免价格的超高。这样,对市场和成本都可以进行干预。
  三、加快国家“基本住房制度”的建立
  保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稳定性,以保证市场长久的稳定发展。在此,应着重避免政策的短期行为。比如市场高速上涨,我们马上采取一个什么措施把房价压住,或者房价下跌了马上就采取什么扶持政策把它升上去,这样不稳定的政策对经济运行危害非常大,对老百姓、对民生问题的解决也都有不利影响。我们需要建立长期的住房制度,同时在方法和手段上要维持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和常态化发展。
  首先,在住房制度方面,目前需要尽快明晰对高、中、低三类不同收入水平居民家庭的基本住房政策和解决措施,并尽快通过制定“住宅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将其固定下来,成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基本住房制度”以长期实施。如对中等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考虑到目前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已初步建立,国家应加快建立面向广大中等收入家庭和城镇普通居民家庭的“政策扶持性住房制度”。通过完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其他特定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制度,辅之以金融、财税等补贴或扶持政策,促进居者有其屋,满足其基本的居住需求。
  其次,在“基本住房制度”建立的基础上,市场干预政策应尽量采取市场经济运行中通用的经济干预手段,比如说利用货币杠杆、税收手段来调节市场,而不应过多地用其他手段干预。比如,近几年部分地方在房价上涨时,采取的行政直接干预相关开发项目的价格或限制购买群体,不仅不利于市场常态化运行,伤害企业依法正常经营,也容易造成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再如在房价下跌时,市场本身会自发向理性调整,此时不宜采取如财政直接补贴购房或购房入户等短期性地方政策,以免社会形成对政府公平性的置疑。总之,应采取通用的工具作为我们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手段。
  四、进一步深化和改善宏观调控政策。着力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民生性发展方向
  我们应当树立科学发展观,转变已有观念,不能把房地产市场发展仅仅作为经济问题,而应当将其作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理制定其发展政策与发展模式。市场并不是住房问题的全部,它只能作为解决我国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一种手段;市场发展政策也只是我国住房发展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并需要有力地支持整体住房政策的实施和落实。因此,今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应当逐渐确定它的民生性发展方向。
  强调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民生性,就使得我们把大多数精力放在普通居民家庭、首次置业者、低收入者等居民的住房需求上,并要给予他们更多的支持。比如说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他们更多的支持,来扶持他们买房;而对于从事普通住房、保障住房开发的企业,政府也应当通过贷款优惠、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式,给予支持和鼓励。此外,强调房地产市场的民生性,还应当对住房领域的投资和投机保持高度的警惕,要长期采取措施,抑制投机和投资需求,并把这种指导思想落实到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中,避免住房投机行为干扰房价以及影响普通居民家庭购房。

标签:房地产市场 宏观调控 可持续发展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