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中考资料 > 中考地理 > 正文

土地在流转期被征用的补偿归谁_互换土地被征用,,补偿款该归谁

时间:2019-02-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案 例   刘某有一小块耕地在同村王某的房屋边上。王某为了重建房屋堆放建材和开挖废土方便,提出将自家的一块土地与刘某互换。刘某听后表示同意。之后,双方签署了互换协议,但是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之后,刘某开始在原王某的耕地上种植水果,而王某也在完成了自家房屋的修建之后,在互换的土地上种上了蔬菜。双方一直相安无事。
  2010年,某高速公路刚好需要征用王家屋旁以前刘某的那块土地,并且将补偿给王某一笔可观的补偿款。刘某得知后,急忙找到王某,提出当时互换土地虽然签订了协议,但是没有办理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据此要求换回土地。王某听后表示不同意。眼看着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落入王某手中,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在庭审中提出,由于双方并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因此不能认定互换成立,要求返还土地并返还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某与王某的土地互换成立,刘某无权要求返还土地,也无权要求返还征地补偿款。
  分 析
  由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到农村的地方越来越多,引起的土地纠纷也随之增加。本案就是一起在土地互换之后,由高速公路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款而引起的纠纷。
  本案要明确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归属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本案中刘、王两家土地互换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由此不难看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土地互换是不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为必要条件的。
  因此,具体到本案,刘、王双方已经签订了土地互换协议,并且都已经开始实际耕种,由此可以认定,互换成立。至于办理变更登记,由于法律只作出了一个任意性的规定,即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即使双方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也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当事双方的土地互换行为成立。那么,自然的,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也应该归属于王家所有,刘某无权提出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基于我国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很多时候,当事双方基于信任甚至没有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协议,但是只要有其他证据(比如事实上的耕种、证人等)可以证明互换事实的存在,没有协议也并不影响互换行为的成立。
  

标签:征用 互换 土地 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