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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制度与制度绩效】 非正式绩效沟通

时间:2019-01-2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有四个主要视角:社会结构视角、社会心理视角、社会网络视角和社会文化视角。非正式制度是嵌入社会结构的地方性知识,它具有嵌入性和地方性两个特点。非正式制度是影响制度绩效的重要因素,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契合关系,以提高制度绩效。
  关键词:非正式制度;地方性知识;制度绩效;嵌入性;地方性;采借性制度;原生性制度
  中图分类号:C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2)02-0139-06
  社会制度可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中也只是决定选择的总约束中的一小部分(尽管是非常重要的部分),人们行为选择的大部分行为空间是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的”。我国各民族文化之间不断相互采借和交流,形成了斑斓多彩的民族文化,这些民族文化对当地居民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社会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构成当地居民地方性知识的基本部分,并形成具有明显地方性特点的非正式社会制度。这种基于特定地方性知识的非正式社会制度在制度绩效发挥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一、非正式制度研究的主要视角
  制度是什么?制度就是社会规则体系。史漫飞和柯武刚把制度看做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诺斯则明确区分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他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正式地说是人类设计的、构建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它们由正式规则(成文法、普通法、规章)、非正式规则(习俗、行为准则和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以及两者执行的特征组成。”把制度区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为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研究制度绩效提供了便利。
  对非正式制度研究大致形成了四种具有代表性的研究视角。
  第一,社会结构的视角。这种研究视角是和结构主义社会理论分不开的,它把非正式制度看做外在于社会成员的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探讨其对社会成员社会行为的规范和制约作用。涂尔干对“集体意识”的讨论是从结构主义视角研究非正式制度的典型代表。涂尔干把集体表象视为一种外在的、强制的社会结构,它能够对社会成员的社会行动形成规范和约束作用。正如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康芒斯所说:“如果要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正式制度是一种规范和约束个体社会行动的规则体系,它先于具体社会成员而存在,对其行为产生影响和制约。
  第二,社会心理的视角。如果说社会结构的视角主要关注宏观结构,那么社会心理视角则主要关注非正式制度的形成过程和心理基础。这可以看做是社会理论中旷日持久的结构一行动、整体一个体、客观一主观等一系列二元对立在制度研究中的反映。社会心理视角主要是一种基于心理学和人类学的视角,人们一般讨论非正式制度都是由此出发,探讨惯例、民俗、道德观念等的生成性过程及其与特定社会结构中社会秩序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
  第三,社会网络的视角。这种视角把非正式制度视为一种嵌入社会结构的社会网络,探讨这种网络结构对社会成员社会行为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正式制度本身就是特定社会网络的一部分,并通过社会网络发挥作用。费孝通的“差序格局”理论是这一视角的典型代表。从社会网络视角来看,非正式制度就是一张人际关系的网络,每个社会成员都是这张大网上的一个“节点”。目前流行的社会资本理论和关于中国社会的“面子”、“关系”、“人情社会”等研究理路就是从这一视角出发的,它已成为中国社会关系研究的主导性框架。
  第四,社会文化的视角。这种视角把非正式制度理解为特定地域文化和由此形成的集体意识的一部分,主要强调非正式制度的历史生成性特征。马克斯?韦伯对宗教信仰与资本主义之间的选择性亲和关系的论述是这一视角研究的经典之作。在韦伯那里,无论是天职观、预定论还是基于宗教认同的禁欲主义理性算计,都属于非正式制度的范畴。他甚至认为中国之所以没有兴起资本主义,就是因为缺乏资本主义精神这种文化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正式制度就是历史文化的绵延,是历史发展过程的文化积淀。
  总之,无论是“社会结构”、“思想习惯”还是“社会网络”或“文化积淀”,都把非正式制度视为一种与正式制度相对应的制度形式,不同程度地强调了其生成性和历史性特点,并视其为制度绩效发挥的关键性力量。我们认为,非正式制度比正式制度更加复杂,也决不能从某种单一的视角来理解。非正式制度是一个复合体,它包含了以上四种视角的全部内容,深深地嵌入人们的心理和社会结构中,是结构、也是心理,是网络、也是文化。由不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历史条件、自然环境等形成的特定的地方性知识是非正式制度的基础。因此,非正式制度是一种和特定的地方性知识相联系的、特定地区的居民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共同认可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体系,一般包括风俗习惯、乡规民约、伦理观念、意识形态等,是一种“社会潜网”。俗话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非正式制度就是一种看似松散实际结构严密的嵌入性社会结构,它决定着社会成员的行为,也为其所塑造。
  二、非正式制度的两个特点:嵌入性和地方性
  非正式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种可能的行为框架,规范其行为方式,并对违反者进行某种惩罚。当然,由于其“非正式性”,所以其规范的方式、强制力、惩罚方式与效果等方面都和正式制度有很大不同。本文主要侧重论述非正式制度的“非正式”性,强调其文化和知识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正式制度有两个本质性特征:嵌入性和地方性。
  (一)嵌入性
  “嵌入”的本来意思是某种事物深深地植入另一种事物当中,从而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的现象和过程。非正式制度的嵌入性是说它深深根植于社会成员的内心和局部社会结构中,成为局部社会文化中的内生性规则和地方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正如有学者所说:“正式制度安排的作用是一个‘他律’的过程,非正式制度供给的作用则是一个‘自律’的过程。”这种“自律”与“他律”的区分道出了非正式制度的作用方式――自我约束,即通过长期的社会化和文化涵化过程,非正式制度被内化为特定地域社会成员自身内心的信念、习惯、习性、良心和道德观念而发挥作用。
  格尔茨关于巴厘岛人“斗鸡”(一种赌博)的文化人类学研究也得到了大致相同的结论。他发现巴厘岛人在“斗鸡”赌博中下注时,首先考虑的不是是否会赢得赌资,而是村庄认同。因此,巴厘岛人有时会做出非常“不理性”的选择:明知某只鸡必输无疑,仍然要义无反顾地为之下注,就是因为此时这只鸡牵连了某种社会关系――它属于自己所在的部落或村庄。在这里,规范巴厘岛人行为的并不是明文规定的法令和规则,而是每个生活于这种知识环境中的人都具有的、心知肚明的、不言而喻而又理所应当的行为规则。这种规则已经通过长期的社会化过程深深地内化在每个社会成员的内心,成为其自觉的行为方式和评价标准。
  由此看来,尽管非正式制度是“非正式”的,没有正式制度那样明确的惩罚体系和监督机构,但 生活于特定社会文化环境中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违规行为的惩罚者和规则实施情况的监督者。如果某社会成员违反了非正式制度,就陷入了“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当中”,他所遭受的惩罚可能是遭白眼、无人搭理,也可能是被指指点点、冷嘲热讽,还有可能落到被孤立、被逐离等尴尬境地。这种以柔克刚的、悄无声息但又无处不在的嵌入性制约方式正是非正式制度发挥作用的基本方式,也是其区别于正式制度的重要特征。正是因为这种嵌入性,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正式约束可以在一夜之间发生变化,而非正式制约的改变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种制度变迁过程往往会形成“制度堕距”,从而对制度变迁和制度绩效产生影响。
  (二)地方性
  地方不仅是一个地域概念,也是一个文化概念,它包括了“地方公民问的文化联结、惯例认同和心理归属等文化和心理的内涵,这些是维系地方整合与发展所需要的传统、地方性知识和观念”。地方的最大特点就是“地方性”,或“场景局部性”。正是特定地域的历史绵延过程造就了非正式制度的地方性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正式制度就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它是和普遍性知识比较而言的,是特定空间范围内历史绵延的结果。“所谓地方性知识,不是指任何特定的、具有地方特征的知识,而是一种新型的知识观念。地方性不仅是在特定的地域意义上说的,它还涉及在知识的生成与辩护中所形成的特定的情境,包括由特定的历史条件所形成的文化与亚文化群体的价值观,由特定的利益关系所决定的立场、视域等。”副正是因为地方性知识是在特定的历史情境绵延中形成的,因此具有历史性;也正是因为地方性知识是在特定地理区域范围内形成的,因此具有地域性。所以,任何知识都是地方性的。要理解非正式制度就必须理解地方性知识。
  格尔茨在《文化的解释》中对一次巴厘岛人斗鸡赌博前后当地人对自己的态度变化的精彩描述揭示了非正式制度的地方性特点。格尔茨夫妇刚开始进入一个巴厘人村庄时,被视为“闯入者”和“入侵者”,当地人对他们表现出一种“有节制的、幽默的、相当有礼貌和令人茫然的亲切”。但是当经历了一次在当地被视为非法的“斗鸡”赌博之后,他们突然成了当地居民接纳的对象和注意的中心,当地居民“有礼貌地、充满感情地、但却总是不断地询问‘为什么你们不站在那里告诉警察你们是谁?’”。就是因为在警察追赶时,格尔茨夫妇和当地居民一样,在人们“pulisi!pulisi!”的尖叫声中撒腿就跑。当地人接纳格尔茨夫妇的理由深刻而简单:深刻,是因为在这种封闭的村庄里,对不速之客保持必要的警惕是基本的行为规范,这种非正式规范是在当地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是地方性知识的一部分;简单,是因为在因非法赌博而被警察追赶这种“社区重大事件”中,他们遵守了当地社区的非正式规范――逃跑,而不是停下来向警察表明他们与众不同的身份。这就给巴厘人传递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信息:当地处理这种紧急事件的非正式制度已经内化在我(格尔茨)心中。
  由此看来,非正式制度总是和特定的地方性知识联系起来,并成为当地文化价值观念的一部分。显然,这种知识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特定地域的居民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逐渐积累起来的。由于其形成于这种特定的地方环境,针对某些特定的社会行为,所以具有非常强烈的地域性和情境性。离开具体情境来看非正式制度,将变得毫无意义。
  众所周知,法律是一种由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制度。然而就是这种正式制度,也具有很强的地方性。李斯特指出:“法律无非是隐蔽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一系列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的不断重现或‘地方志’。用同一种方式来说,法律以各种形式依赖于有关历史的主张,所以它既界定又依赖一系列复杂的地方志和区域理解。”对于法律的理解,必须和地方性知识、非正式制度结合起来才更加清楚。实际上,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的法律有两个涵义:一是上文所强调的,法律是在特定的地方性知识基础上形成的,与地方性知识具有非常密切的依存关系;二是法律的实施和贯彻,必须和地方性知识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如果说法律是地方性知识只是表明了法律是在地方性知识和非正式制度的基础上生发出来的,那么法律执行则是法律如何和地方性知识和非正式制度相契合,以实现其最大绩效的过程。由此看来,任何制度,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只有和地方性知识联系起来理解,才能在实践上合情,在逻辑上合理,从而得以顺利实行。
  三、地方性知识与制度绩效
  制度绩效就是社会制度的实施效果,即制度是否达到了预期设计目标。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事与愿违、无法达到预期目的、甚至出现制度设计的非预期后果,也可能出现同样的社会制度在不同地区出现制度绩效差异。是什么造成了这种“制度绩效问题”呢?作为地方性知识的非正式制度提供了一个解读的视角。
  根据其形成方式,正式制度可分为采借性制度和原生性制度。采借性制度是从其他地区、国家引入的、被证明在一定范围内有效的正式制度;原生性制度是在本土社会文化背景和非正式制度环境基础上形成的正式制度。由于二者和地方性的非正式制度关系不同,其绩效也必然存在差异。
  (一)非正式制度与采借性制度的绩效
  由于形成于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和地方性知识中,采借性制度的制度绩效获得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从中国建国初期模仿苏联而建立起来的“计划经济模式”的是非功过到近几年引起热议的所谓“中国经验”、“中国模式”能否适用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普适性问题,其核心都是探讨采借性制度在不同地方性知识和非正式制度情境中的适用性问题。诺斯在讨论制度绩效时指出:“采用另一个社会的正式规则的国家(例如:拉丁美洲国家采用的宪法与美国类似)会有与其起源国家不同的绩效特征,因为他们的非正式准则和执行特征都不相同。”国内学者也提出,在制度变迁中,“即使能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如果本地非正式规则因为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规则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新借鉴来的制度根本无法执行”。
  这种由于采借性制度与当时当地的地方性知识和非正式制度情境之间不适应而引起制度设计目标难于达成的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并不鲜见。比如,人们一直把英国的崛起归结为资本主义“两大革命”――工业革命和“光荣革命”的必然结果。如果说“光荣革命”后所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了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壮大,那么,在英国的殖民地――印度,这种被西方世界视为具有广泛普适性的民主制度却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相反却被称为是“失败的民主制度”。这种巨大的制度绩效差异就是由于这种采借性的所谓“民主制度”没有与当地的非正式制度形成良好的契合关系,在强大的地方性知识和非正式制度情境中,正式制度变得束手无策。正如《晏子春秋?杂下之十》所云:“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任何正式制度的推行都必须和特定的非正式制度“水土”环境结合起来。非正式社会制度并不是简单的社会规则,其背后有强大的地方性知识基础。如果不顾这种隐藏在制度表象背 后的地方性知识而盲目采借、推广被证明在其他地方有效的正式制度,视之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结果必然是“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尴尬局面。
  (二)非正式制度与原生性制度的绩效
  原生性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地方性知识基础,因此一般不存在采借性制度的那种绩效问题。实际的情况是,原生性制度从一开始的制度设计就包含有移风易俗、改造传统社会的意图。特别是在中国这种晚生、外发型现代化国家的政府主导型现代化过程中,政府作为现代化的推动力量,必然要求改变传统农业社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使其和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因此,原生性制度绩效问题的核心不是正式制度与地方性知识的对接问题,而是在强大的非正式制度情境中,正式制度以各种方式被消解,难以真正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面临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成为解释和说明非正式制度合理性的注脚。
  这一点在中国农村地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执行中体现得非常充分。笔者2010年2月在西北某村的调查中就耳闻了一起颇具传奇色彩的“计划生育故事”。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开始在该村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先宣传、鼓励,后强制要求生育二胎的育龄妇女无条件做绝育手术。当时赵某膝下已有一儿(哥)一女(妹),遂主动带领妻子到乡卫生院做了绝育手术,并成为当时乡政府宣传的“计划生育模范”。后来,其儿子20岁时,不幸身亡,未婚未育。自此以后,该村村民纷纷疏远他,村民家里举办婚庆丧葬等仪式时也不愿邀请他,怕沾上晦气,不吉利。赵某彻底丧失了在该村的“公民权”和“话语权”,一度十分沮丧、追悔莫及。所幸,后来其姑娘长大成人,1999年采用“倒插门”(招赘)从外村招了一李姓女婿,后来生育两个儿子,长子随母姓赵,次子随父姓李,并于2004响应政府要求做了绝育手术。至此,赵某才算终于洗清了半生“断子绝孙”的污名,重新回归村庄。
  格尔茨在《文化的解释》中关于巴厘岛居民“斗鸡”赌博的描述也展现了同样的非正式制度运行逻辑。在巴厘岛,“斗鸡”赌博被政府视为“原始的”、“倒退的”、“不进步的”,因此,除了少数场合,斗鸡是非法的,为政府所不允。为了阻止居民“斗鸡”,警察对赌博现场进行突然袭击,没收公鸡、钜铁等,对一些人处以罚款,甚至被罚在热带的阳光下暴晒一天作为训诫。然而,斗鸡作为“巴厘人生活方式的一部分”,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种游戏形式,仍然非常频繁地发生。“禁止的结果是斗鸡经常在一个隐蔽角落以半秘密的方式举行。”。至此,政府的“禁(斗)鸡”令已形同虚设。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巴厘岛对“斗鸡”赌博的驱赶和惩罚虽然文化基础不同、非正式制度环境不同,相应地,国家正式制度的设计目标也不同,但是其效果则比较相似:要么付出高昂的制度成本,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在中国的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要么形同虚设(在巴厘岛,“禁鸡”令似乎成了警察和民众之间的一种地方性权力游戏),成为一场没有结果的博弈。究其原因,就是这种以改造传统社会为目标的正式制度和当地的非正式制度之问缺乏一种良好的契合关系,从而导致了正式制度绩效的下降。
  (三)非正式制度与制度绩效
  无论是付出高昂的制度成本还是被迫落人“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非正式制度在制度绩效发挥中都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无视拥有强大文化背景和地方性知识为基础的非正式制度环境,任何设计良好的正式制度,其绩效也会成为“问题”。
  不可否认,在以政府为主导的现代化发展进程和工业化逻辑的支配下,非正式制度的确阻碍了某些正式制度的绩效发挥,从而使国家社会建设目标难于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社会中形成的那种与农业社会和自然经济相联系的非正式制度需要进行现代性改造,以期适应国家现代化发展的要求。但是,旨在改造非正式制度的社会制度也会面临同样的制度绩效尴尬,从而陷入一个低水平循环的怪圈,人们似乎并未找出一种一劳永逸的办法来解决非正式制度对正式制度的制约问题。在中国这样的后发型现代化国家中,政府在社会现代化中扮演了主导角色,这种制度张力显得更加突出。如果我们换一种思维方式,立足于非正式制度自身角度来看,则非正式制度在一定范围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这是因为:
  第一,非正式制度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与某种地方性知识联系在一起,具有很强的制度惯性,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在短期内发生根本性变化。涂尔干在讨论集体意识时指出,集体意识“严格是作为一个整体散布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的,但这不妨碍它具有自身的特质,也不妨碍它形成一种界限分明的实在。实际上,它与个人所处的特殊状况是不发生关系的,所以其人已去,其实在焉”。尽管这种说法具有明显的结构主义决定论色彩,但也的确道出了非正式制度的结构性特征:非正式制度一旦形成就超越了某个个人而成为一种弥漫性的隐性社会结构和社会行为“自然而然”、“不言而喻”的合理性基础。这种相对独立性的发展规律就决定了非正式制度很难在短期内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强大的外部力量介入固然可以在短时期里促使传统非正式制度解体,但与此同时它所建立起来的并不是一个新的社会秩序,而是伴随着大量的社会失范、社会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的社会“阵痛期”。
  第二,非正式制度和地方性文化、居民生活方式联系在一起,是地方社会秩序的基础。中国古代形成了强大的“无讼”传统和“礼治”秩序,社会秩序主要依靠乡规民约、道德规范、民间习俗等非正式制度来维持。时至今日,非正式制度仍然是中国基层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社会秩序的基础。这并不是说非正式制度是万能的,而是说非正式制度总是和特定的地域文化和地方性知识联系在一起,是历史发展中不断选择的产物,对非正式制度的大规模改造必然带来社会失范。有学者主张要解决现代城市“陌生人社会”里“冷漠、相防、少事”的心态和社会信任问题,就要建立某种“社会共同体”,这似乎可以看做是对现代城市生活中非正式制度回归的召唤。在全球化背景下,西方文化价值观念席卷全球,很多传统民族文化濒临灭亡,文化安全成为发展中国家不得不面对的重大问题,人们纷纷提出要“保护传统文化”、“保护民族文化遗产”,提出“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这里所保护的就是非正式制度的文化基础。由此看来,对非正式制度的强制性改造实际上斩断了社会制度的文化根源,不仅会引起区域性社会秩序问题,而且会对文化安全造成人为的威胁。
  总之,非正式制度的确是影响正式制度绩效的关键性力量。这种影响表现在两个相反的方面:一方面,非正式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旨在促进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制度绩效,日益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另一方面,非正式制度也构成了地方社会秩序的文化基础,有利于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在稳定压倒一切的今天,这种社会稳定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非正式制度无能为力,只能任其自然发展。对于中国这样的晚生、外发型现代化国家,特别是西部农村地区来说,这种自然发展过程显然不能适应国家整体现代化和社会发展要求。所以,通过某种方式,甚至制定相应的正式制度对非正式制度发展过程进行干预是必要的。但要注意的是,这种干预必须要在正式制度自身发展允许的框架范围内,充分考虑到非正式制度自身发展的规律性及其和地方性知识、区域文化的复杂勾连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既实现正式制度的绩效目标,又不会引起社会失范和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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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刘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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