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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与司法之博弈探微|舆论影响司法的案例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作为公共领域的重要表达方式,网络舆论正以其广泛性、迅捷性、互动性的特点优势,给我国当今的司法审判带来了重大影响,因此,积极回应民意成为审判实践绕不开的必然选择。本文重点分析了目前司法回应民意存在的几大缺陷,即冷漠性、被动性、片面性,并严正指出“理性与宽容才是司法直面网络舆论的该当姿态”,明确了当今司法应遵循及时有效、贯穿始终、灵活引导等原则。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博弈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3-0118-03
  一个民主与法治日趋健全的社会,司法公正与表达自由均不可或缺。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舆论作为公共领域的重要内容及表达方式,以其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传播速度的迅捷性、信息交换的互动性等先天优势,给我国当前的司法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
  一、网络舆论:司法不可回避的话题
  网络舆论,是指在网络空间产生并传播的。通过对社会焦点问题关注而产生的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共同意见和信念的总和。中国上亿网民的庞大群体,对传统舆论带来了革命性的挑战,它带给司法的影响力也是空前的。尤其是刑事司法,因其在社会上的广泛影响力,以及普通民众对裁判结果的特别关注,更容易成为网络舆情广泛议论的焦点。从早些年的“刘涌案”、“黄静案”,到轰动全国的“梁丽案”、“许霆案”,再到最近的“药家鑫案”,网络舆论对刑事司法的渗透日益凸显。正如大众评论“许霆真正应该感谢的是媒体”、“药家鑫被判死刑,是舆论影响司法的又一恶果”一样,网络舆论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不可回避的话题。
  (一)界限之内,网络舆论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网络使普通民众真正拥有了自己的话语权,作用于刑事司法领域,其有利的监督价值直接表现为维护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民主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在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大众观点的同时,实际是对法律正义的又一次揣度,以更加接近社会公认的正义秩序。
  以2007年许霆“盗窃”案为例,该案的最终裁判结果被认为是实现了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双赢”。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许霆犯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都财产,追缴许霆违法所得175000元返还给银行。判决后,“《新快报》率先披露此案,仅1000多字的报道,迅速在网络上引起巨大的波涛骇浪,仅百度搜索引辈下关于‘许霆’的相关网页就有800多万个……网友们失控地‘炮轰’,将专家学者、法院法官、银行高管、最高院领导、甚至全国人大代表全部卷入了该案的大讨论中……”许霆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其未退还的非法所得17万3千多元。从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虽然每一次判决都有它的法律理由,但网络舆论在监督刑事司法、维护社会正义的过程中显然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界限之外,网络舆论是干预司法的无形之手
  网络舆论一般所依据的评判标准是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当网民获取信息后,很自然的就会站在弱势一方,甚至以伦理道德为筹码,煽动一种对审判极为不利的公众情绪,形成一种一边倒的网络舆论,从而影响法官冷静理性的法律思维,成为干预刑事司法的“无形之手”。
  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使得网络舆论杂乱无序的现状也潜藏着极大风险,其一旦失去正确导向必然会引发公众对司法的极大不信任,造成刑事司法活动的被动局面。2009年3月24日轰动全国的哈尔滨“糖果吧”事件便是一例,网络媒体先是利用“警察打死大学生”等扎眼词语。引起不明真相的网民极大的愤怒。然而不几天,网络论坛上又暴出死者林松岭所谓的高官背景、衙内作风等子虚乌有的虚假信息,利用群众对特权势力的痛恨,迅速扭转舆论风向,各种臆断的审判结果充斥网络,给审理此案的法院和法官造成极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
  舆论监督司法活动,最忌讳的就是舆论左右法官的思维,影响案件的走向,这是对司法独立的最大威胁。曾经广受关注的“刘涌案”至今在学术界争论不断,很多人认为,刘涌案的审判过重,或多或少被“民愤”所左右。该案在立案之初被媒体以“道德审判式”的标题文章广泛报道,激起网民对“十恶不赦”、“黑社会老大”刘涌的广泛批评和愤怒。这些民愤远远超出并且掩盖了理性的“声音”,所以,有人认为“是舆论而不是法律直接杀死了刘涌”。多年来我国法院对程序正义的法治理想和非法证据排除理念的追求,再次遭受巨大挫折。
  二、回应民意:司法绕不开的必然选择
  民意,顾名思义,是指民众意志或者意见。研究公共舆论的学者认为。“民意是社会上多数成员对与其相关公共事物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借助当今发达的信息传递技术,民意在网络社会中有了更充分的表达空间,并对刑事司法产生愈发深远的影响。“在任何社会,公正司法都要反映民意,因为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公众对是与非、善于恶都存在着一些基本判断,如果司法裁判与公意完全背离,则很难说是完全公正的”。”民意与刑事司法不应该是“敌人”,而应该是相互支持的“朋友”。从这一关系来说,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在回应民意上还存在诸多缺陷。
  (一)回应民意的冷漠性
  曾有媒体评价“刘涌案”,认为法院犯了两个错误:“一是由于长期封锁消息养成的习惯,对刘涌案在网络时代的人心波及缺少估计,从一开始就没有开放庭审细节,因此,就失去了民心的理解和支持,使自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事后也未作出恰当解释。二是该案判决书的荒唐出炉,导致法院失去了人心。甚至失去了许多法律专业人士的支持,最后导致全国舆论哗然。”案件从一开始对民意的冷漠,到审判过程中对公众知情权的蔑视,再到判决后对案件的草草交代,都是对平民话语权的一种扼杀,必然难得“民心”,引起“民愤”。
  (二)回应民意的被动性
  刑事司法回应民意的被动性,主要有司法理念与实践操作两方面的原因。首先,受传统封闭式审判观念及西方法学的影响,认为刑事司法体现民意的最好方式是“公正审判”,如果考虑审判时情绪化的民意则是脱离“司法独立”的表现。其次,对新时期下汹涌而来的网络民意,刑事法官们显然没有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民众对刑事司法活动的广泛参与,给刑事法官们提出了更高要求,导致多数法官怀揣侥幸心理蒙混过关。
  (三)回应民意的片面性
  司法所需要考虑的民意应该是全面的民意,既要经得住感性“民愤”的考验,又要认真揣度理性“公意”在司法中的价值。与“刘涌案”的社会效果迥然不同的是,在余祥林“杀妻”一案中,尽管张家亲属多次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余祥林从速处决,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坚决撤销一审判决的表现,经住了“民意”考验,获得广泛好评。
  三、理性与宽容:司法直面网络舆论的该当姿态   有人说,许霆案是司法的胜利,有人说是民意的胜利,笔者认为以上都不全面,应该是刑事司法在宽容地对待舆论,理性接受民意后实现的真正的司法公正。当前,在我国司法改革的现实背景下,兼容理性与宽容的刑事司法思维,应对网络公议案件,是化解网络舆论与刑事审判紧张关系、实现“理性”的法律与“感性”的民意良性互动的必然之举。
  (一)司法回应网络舆论的基本原则
  1 及时有效原则。“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刑事司法对网络舆论的甄别和回应也必须做到及时迅速。网络的传播和蔓延呈“爆炸式”,如不及时回应与有效引导,将在不明真相的网民中造成难以弥补的负面效应。同时,对于网络舆论的回应还应是有效的,要在澄清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让更多的人了解到案情的真实面,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消除不必要的猜测和误解。其次,对于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要及时补充或修正,让公众了解案件动态及进展。
  2 贯穿始终原则。刑事司法是一个动态的完整过程,对网络舆论的回应也应贯彻全过程,而且要保持连续性,否则,将会使整个工作陷入全盘否定的被动状态。如湖北的邓玉娇案,因侦查阶段对侦查结果的“蓄意改动”,虽后续阶段司法妥善地回应了民意,导致网民对该案起始程序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
  3 灵活引导原则。尽管网络舆论存在不理性、过激性、情绪化的方面,但刑事司法仍然要掌握回应网络舆论的尺度和策略,做到有“堵”有“引”。不能因为些细微的瑕疵就全盘否定其价值,正所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因此,刑事司法要坚持理性、灵活的引导机制。通过“过滤”方式引导网络舆论。
  4 合法合理原则。网络舆论具有非完全理性、易变性、非专业性等消极特点,如不能在法治框架下回应,极可能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因此,刑事司法回应网络舆论应兼顾合法与合理的“规则”。一是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要坚持以法律精神为指导。三是符合社会公理和自然理性。今天的法官已经不是盂德斯鸠所谓的“自动售货机”,而是具有高度技术含量的“艺术家”。法官在甄别网络舆论时,还要考虑“个案的社会影响、社会评价、判决结果的社会可接受度、与社会道德与习俗的相容度等。”
  (二)司法回应网络舆论的机制构建
  1 完善司法与民众沟通机制。表面上看,法院判决与民众判断的分歧是认识的问题,但透过具体个案,我们看到的是司法与民众之间缺乏必要沟通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要发挥舆论对司法的积极作用,让民众了解司法是前提。一是要提高司法信息的公开度,做到判前释法、判中说理、判后答疑。要及时公开相关案情,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帮助民众全面了解案件信息。二是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功能和作用。陪审制度作为我国审判的基本原则,是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的一种法定形式,能有效缓和民意与司法的对抗性。三是要通过创新载体让司法走进民众生活。要让更多的人了解司法活动、认同法官裁判,拉近司法与民众的距离。目前,司法机关积极贯彻的司法听证制度、巡回审理制度、法院开放日、送法下乡等活动,为民众了解法官及司法活动创造了更加宽广的平台,应当以制度的形式加以稳固和推广。
  2 建立司法网络舆情回应机制。随着网络舆论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越来越大,建立及时、有效的司法网络舆情回应机制是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减少负面影响的必然选择。首先,要积极利用目前司法机关正在推广使用的网络舆情采集分析系统,确保第一时间掌握涉及司法机关的网络信息;同时,要积极建立司法网络宣传及互动平台,通过司法主体主动公开案件及审判信息,积极掌握网络舆论宣传的主动权,强化互动交流,有效防患网民的非理性表达,正确引导舆论方向。其次,要在司法机关建立一支专职的网络舆情收集、处理队伍,通过网络舆情监测员,对发现的网络舆情第一时间作出回应或上报处理,及时澄清事实,树立导向,减少舆论猜测和民众臆断;同时,要规范对监测员的管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并以制度的形式将网络舆情的收集、回应、督办等程序进行规定和完善。最后,要加强同级公、检、法以及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网络舆情应对的沟通和协作,对发现的问题做到信息共享或逐级通报,基本统一思路和节奏,防止不当回应引发不良影响。
  3 健全司法新闻发布制度。典型、重大的刑事案件很容易成为网络社会关注的新闻事件。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都有可能使司法活动陷入被动。任由案外媒体进行公开的猜测性和歪曲性报道,极易使不明真相的公众对神秘的司法产生“合理怀疑”,法院根据公平正义的精神来认定案件的是非曲直的规程就会被打破。因此,各级司法机关应逐步建立健全重大案件新闻发布制度。首先,要坚持“及时、准确、全面、有度”的新闻发布基本原则。对于案件信息的发布,要认真策划,讲究策略,做到及时有效、实事求是、客观独立、把握有度,并充分考虑民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避免引发新的轩然大波。其次,要建立司法新闻发布机构与新闻媒体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司法机关要树立与媒体沟通合作的理念,通过加强与新闻媒体之间的联系,主动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对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曾有过精确的论述:“掌握大量信息源的人民法院,要更好地为自身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宣传工作,注意尊重和遵守新闻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积极主动地依法公开必要的信息,以实现司法审判工作与媒体报道工作的良性互动。”要成立专门的舆论督办机构,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明确办理部门、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媒体反馈,及时消除不良影响。最后,要建立司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各级司法机关要挑选政治理论素质高、熟悉本单位工作、有较强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的同志担任新闻发言人,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活动,通过发布新闻、接受采访等方式,发布信息、讲解政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规范新闻报道,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把重要信息在“第一时间”传达给社会公众,减少司法机关与民众之间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不必要的对立或冲突。
  4 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司法公信力。舆论对司法的冲击,不仅仅体现的是民众“情理”与司法“法理”的冲突,归根结底来源于民众对法官职业素养和司法公信力的质疑。尤其是近年来,法官腐败案例频出,对司法的权威和法官正义形象造成严重影响。而一旦民众对裁判者本身或司法体制产生质疑,即使裁判结果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瑕疵,也很难取信于民。因此,在司法机关积极回应网络舆论的同时,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就法官个人而言,良好的职业形象取决于自身过硬的廉洁自律意识、扎实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司法公正”坚定不移的信仰和追求。而司法公信力要获得提升,除了体制和价值层面的因素外,遏制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既是改善司法环境的迫切要求,也是司法活动赢得社会信任与理解最直观有效的途径。   总之,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正义的追求和实现不再仅仅是少数人的职权活动,而是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展现在公众面前,成为公众生活的一部分。司法与网络舆论博弈的过程,就是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理性与公众的法律意识、价值观念相互冲撞融合的过程。“法律人要扭转舆论直接干预审判的局面,首先还是要使审判本身具有很高的学识水准,富于智慧,并经得起合法性检验。只有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广大公民才会逐步把舆论监督的重点从提高音量转向培养眼力,以“肃静”而不“回避”的姿态,来仔细审视量刑尺度在个案中的运用以及相关的理由说明。基于此,面对不可回避的网络舆论,在积极引导与回应的基础上,刑事法官应当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与法官良知为立足点。将审判程序最大公开化,追求审判结果的最大公正性。用看得见的正义征服网民,对网络舆论多一份理性与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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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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