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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轻缓化 [刑罚轻缓化是我国刑罚结构调整的方向]

时间:2019-01-2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1-0183-01   摘要:我国刑罚结构偏重是个不争的事实。这种刑罚结构的形成,既有我国历史上重刑传统因素的影响,也有错综复杂的各种现实因素的制约。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现行刑罚结构所产生的弊端越发显露。在重刑主义思想指导下,我国犯罪率不仅没有下降,在一定时期内还有反升的趋势,因此刑罚轻缓化是我国刑罚结构调整的方向。
  关键词:刑罚结构;重刑结构;刑罚轻缓化结构;刑法谦抑价值
  刑罚结构是指各种刑罚种类的搭配与架构,是刑罚实际运作中历史形成并且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刑罚的规模与强度。刑罚的种类有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生命刑和自由刑共同在刑法中占主导地位的刑罚结构是一种重刑的刑罚结构,自由刑和财产刑占主导地位的刑罚结构是一种轻刑的刑罚结构。我国现今的刑罚结构是生命刑和自由刑占主导地位的重刑结构,在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下,我国的司法审判工作受到多重压力,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轻刑结构更符合现代刑事法治的特点,体现了刑法的价值,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使罪刑较轻的罪犯通过接受教育改造重新回归社会。
  一、我国重刑结构弊端的分析
  我国的刑罚体系按刑罚科处的方式分类,可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按刑罚剥夺权益的性质,可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我国刑罚结构中生命刑和自由刑占主导地位,长期自由刑占较大比例;而限制自由刑、资格刑和财产刑处于刑罚结构的边缘,因此我国的刑罚结构从整体上体现为重刑结构。重刑结构主要起着威慑作用,但多年的实践证明,重刑结构没有使我国的犯罪率降下来,西方实行轻刑刑罚结构国家的犯罪率也没有升高,重刑结构的弊端在我国越来越受人诟病,它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死刑罪名偏多,大量的非暴力性质的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规定了死刑。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死刑适用更加慎重,但是每年需要核准死刑的案件仍然令最高人民法院不堪重负。我国坚持“少杀、慎杀”刑事政策,但是每年被国家剥夺生命的罪犯仍然不在少数。
   (二)长期自由刑在刑罚结构中占有突出的地位,短期自由刑以及限制自由刑处于边缘。刑法典对所有犯罪都规定了剥夺自由的有期徒刑,对相当比例的犯罪规定了无期徒刑,而规定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不剥夺自由的管制的条文和罪名则很少。实践中,判处长期自由刑的罪犯在整体中占较大比例。长期自由刑罪犯不与社会接触,在刑满释放后很难与社会融合,极易再次犯罪。
   (三)资格刑和财产刑长期得不到重视,选处或单处资格刑和财产刑一般限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而刑法中尚无单处资格刑和财产刑的罪名。除了适用于外国人的驱逐出境,我国的资格刑仅有剥夺政治权利,没有关于公民社会生活中各种资格的刑罚。我国刑法应扩充资格刑的种类。财产刑却面临着不同的尴尬,法院判处财产刑的比率较高,但存在执行难的问题,财产刑几乎成为被虚设的刑罚。
  二、刑罚轻缓化对我国刑罚结构的调整
  刑罚轻缓化指在刑事立法上建立轻刑化的刑罚结构,刑事司法上尽可能适用轻刑和非刑罚处理措施的刑罚改革趋势,它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刑事司法的理性选择。针对我国现今刑罚结构的弊端,实行轻缓化刑罚结构符合我国刑罚未来的发展方向,其整体目标是在刑罚体系中自由刑和罚金刑占主导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更新刑罚观念,重新审视重刑主义的危害,树立科学的刑罚观。推进刑罚轻缓化必须对犯罪原因、刑罚功能、刑罚目的做深层次的分析。犯罪原因的多元性决定了惩治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单靠刑罚是不能根治犯罪现象的。刑罚的功能是有限的,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而不在于报应,要尽可能地少用刑法资源或采用刑罚的替代措施,获取最佳的刑罚效益,为此必须大力倡导刑法的谦抑性和刑罚的节俭性、刑罚的最后手段性。
  2.在立法上建立轻缓化的刑罚结构。调整内容包括:
   (1)减少死刑的罪名,限制死刑的适用。我国刑法应该逐步废除非暴力犯罪和经济领域犯罪的死刑。在适用死刑时,坚持“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慎重适用死刑。
   (2)修改部分罪的法定刑。法定刑配置与幅度的合理化,才能实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刑罚的轻缓化提供科学的依据。
   (3)增设资格刑的刑种,如增设禁止驾驶、禁止从事某项职业的刑罚;增设劳役刑,对罪行不够判处拘役而判处管制嫌轻的犯罪适用。
   (4)司法上刑罚轻缓化,转变司法理念。司法工作人员在量刑时尽可能减少关押人数或给予非刑罚的处理,在司法改革和行刑中,继续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和尝试恢复性司法。
  三、刑罚轻缓化蕴含的刑法价值
  刑罚轻缓化有利于保障人权,体现刑法的自由价值。没有自由,公民的生活就没有保障,个人权益时时有被剥夺的危险,个人的生存处于不稳定状态中。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我国对公民自由的保护提高到新的高度。在法治社会,人权保障是终极价值,打击犯罪也要受到人权保障的限制,重刑主义应当绝对禁止。刑罚轻缓化尊重个体的自由和权利,是确立刑法认同的前提和建立社会普遍法律信仰的需要,体现了人道主义。
  刑罚轻缓化有利于实现刑法的公平与秩序价值。公平的刑罚可以缓解由于犯罪所造成的各方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目标。刑罚公平的核心标准是罪刑均衡,刑罚轻缓化体现了这种公平。轻缓宽和的刑罚,不仅有利于特殊预防,而且有利于培养人们宽容的意识,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刑罚过于趋重容易丧失社会的支持,使人们由对犯罪人的憎恨转变为对行刑者的憎恨,增大罪犯亲属与国家的离心力,使受刑人产生对立情绪,释放后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稳定。
  刑罚的轻缓化有利于实现刑法的谦抑价值。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能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能用较轻的刑罚手段调整的犯罪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刑罚手段调整。刑法谦抑性的应有之义是尽可能地缩小犯罪圈和减少刑罚适用量,保持刑罚的节制。轻刑化立足于刑罚矫正和特殊预防,主张刑罚应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以最低的诉讼成本实现最佳的司法效益。
  四、结语
  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用好刑罚手段,发挥刑罚的积极效用,尽可能避免消极影响尤为重要。纵观中西方刑罚制度的发展历史,呈现出由重到轻,由野蛮到文明,由低级文明到高级文明的历史轨迹。刑罚的轻缓化已成为各国刑罚制度改革的主流。由于我国长期以来重刑主义观念根深蒂固,司法中存有长时间的“严打”运动,这就可能使我国的刑罚结构改革呈现艰难性、长期性。我们深信,只要立法机关、司法界和学界齐心协力,定会建构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与时俱进的、又趋向于国际社会刑罚轻缓化的刑罚结构。
  参考文献:
  [1]冯殿美:《刑罚轻缓化之理性思考》载《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2006年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郝守才、刘洋:《论刑罚轻缓化的正当性基础》载《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2006年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郑丽萍:《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刑罚改革》载《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2006年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冯殿美:《刑罚结构改革之理性思考》载《山东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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