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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保险法的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权 期限 一年

时间:2019-01-27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 保险法中的合同解除是保险法为了均衡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维护交易的安全而设立的解除制度。事实上,我国关于保险法中的合同解除相关规定尚未完善,导致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保险纠纷类案件难以准确把握,并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及实现保险合同的诚信公平原则。
  【关键字】 保险法 保险合同 合同解除
  
   一、保险合同解除制度
   合同解除权是指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且在合同解除的条件成就之时,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所能享有单方解除且不必征得对方同意的权利。从以上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可以看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实质上是为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作为补救的措施,即合同履行中发生某种意外情况之时,合同当事人能够通过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且单方面进行解除合同且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的制度,从而可以减少甚至避免不必要的利益性损失。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合同解除权亦是破坏性权利,一旦解除权人单方行使了合同解除权,那么合同关系则当即消灭,对方合同当事人若想要继续履行合同则于法无据,这就会造成履约效益的降低,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的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保险合同的解除制度虽然来自民法上的合同解除制度,但是因保险合同所要保护的是特殊的保险关系,因而保险合同解除则显得更加具有特殊性。保险合同是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为了保持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我国现行保险法赋予投保人相当广泛的保险合同解除权,投保人能够以本人的意思表示行使解除权。即在保险合同自成立生效起,投保人能够随时根据本人需求提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仅在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之时例外。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指的是在法律的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满足合同解除的条件之时,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的权利。事实上,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焦点问题之一。回顾我国在保险行业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纠纷且起诉法院的情况非常普遍。从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角度进行分析,解决好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亦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处理单方解除合同权利将能够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信誉。而相对于投保人能够较为宽松地单方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明显受到了严格限制。依据合同法原理,保险合同解除制度包括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三种。因协议解除在性质上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即在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合意时进行解除合同,并不以合同解除权存在为前提,故协议解除的情形并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内。
   二、保险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指的是在满足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能够享有的单方合同解除权。依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对一般民事合同的当事人来说,法定解除的条件主要以不可抗力、迟延履行、预期违约、根本违约等情形的发生为前提。必须要特别指出的是,一般民事合同解除权的法定解除事由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保险人。保险人法定解除权,是由我国《保险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保险法》对于保险人能够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同情形都作出了明文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本条文中并没有类似于“法律另有规定”的相关表述,而是以明确表述为是“本法另有规定”。换句话来说,保险人法定解除权只是限于在我国《保险法》中所规定的情形之中,若超越我国《保险法》则不能成立,即使是我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对法定解除权作出有关规定,亦不能直接成为保险人的单方解除保险合同法律依据。
   三、保险约定解除权
   相对于以上所介绍的保险法定解除权,保险约定解除权则显得更为自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合同订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就除法律规定以外的合同内容进行自由约定,充分体现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理。在《保险法》规制下的保险合同仍然有对保险合同具体内容进行约定的特点,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协商订立合同。但是,保险人的约定解除权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对于某些保险条款在保险合同在解除时是否具有法定溯及力未能作出约定,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解除后果难以达成一致。二是某些保险合同的条款片面权利义务对等,约定的保险人亦可以随时进行解除合同,致使保险合同效力一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三是在某些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时解除条件十分宽泛,可能会造成显失公平。
   但是,保险合同可以约定解除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化,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约定前可就合同解除进行约束条件限制。我国现行《保险法》允许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时,保险人和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在约定条件发生时,保险人即可享有合同约定解除权。这就使得保险人可以通过约定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在法律保护的角度上看,保险人天生就比投保人在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能力较弱。如果在特约条款的解约条件过于宽泛时,这实质上是违背了约定条款的保护目的,因扩展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对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明显不公平。所以,一般情况下除非是有利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约定条款,否则保险合同不得以变更《保险法》强制性规定而订立模糊性约定条款,以免因此而扩大保险人在解除合同时的解除范围,同时损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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