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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解释的基本范畴 法律解释的种类

时间:2019-01-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在世界法律发展的图景之中,法律解释越发占据着主流的位置,因而对法律解释的基本范畴的梳理和厘清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锁定法律解释的概念,进而逐步分析解释的基本方法和路径,最后再以原则统摄之,是促进法治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的理论责任。
  关键词:法律解释 基本范畴 解释方法 原则
  
  一、法律解释慨述
  
  法院的裁判是当事人最具体、最现实的“法律”
  ,而每一份判决都体现了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任何一条规则未经法官解释都无法用在具体的判决之中。之所以需要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不仅因为法律用语多为书面语,而且有些术语本身极为抽象,比如,“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更重要的是,规则皆有其法理基础,非经阐明,很难把握它的具体含义。加之法律规范常有冲突,当法律规则发生冲突时,如果不进行解释则不能直接使用。然而,什么是解释甚至如何解释,正如哈特所提出的一个恼人不休的问题一样,令人困惑不已。首先对一个现象进行理解,然后才能对其进行解释。“理解”与“解释”即是人们所说的进行解释时应该注重的两个步骤。法律解释的目的是通过对法律条文、立法文献及其他相关情况的解释,探究和阐明相关法条的确定含义。法律解释的主体既可以是立法者,也可以是法律执行者。但是在司法活动中,法律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法官。律师和当事人虽然也可以有自己对法律的解释,但他们的解释必须要让位于法官的解释。就对象而论,可以是法律、案例、合同、遗嘱、原则等等。只要是一个文本都可以被进行解释,甚至有时候不是文本也可以进行解释,比如法官的行为。可见,法律解释这个概念含义很广。
  
  二、法律解释的对象
  
  法律解释的对象只限于法律本身,而法律解释学研究的对象可能包括对法律的解释,对法官的司法行为的解释,对法律程序的解释,以及有关法律解释的见解、学说和理论等等。可见,前者的含义比较狭窄。那么,法律又是什么呢?从经验的角度看,大体上法律主要存在于规则、案例和非规则标准之中。法律规则一般表现在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这种形式的好处在于法律能够系统化,相对明确,且便于查找和引用。缺点是由于语言的限制,规则无法反映其所赖以产生的背景,比如何时、何地、因何事、以何种方式及通过何种程序制定了该规则。非规则标准主要是以原则、政策、故事、警句等方式表现出来。这种形式以非常含蓄而又抽象的提示向人们站始发的基本精神和理念,甚至规则。对于法律规则的解释并不仅仅指某个词或者句子的含义是什么,它也指寻找法律规则的背景。人们通常所谓的立法者的动机和原初的意义指的就是背景方面的问题。当然,背景包括的要远比这更多。在判例法中,规则与背景之问的差距相对小一点,因为案例对案件的是非曲直、判决程序、地点、时间、以及法官所做的选择都有明确的记录,这就相对减少了认识背景的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在判例法中不勉励寻找背景的需要。因为一个案例虽然记载了上述种种原因,但法官为什么会做出一个决定的真正原因往往并没有反映在司法判决之中。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和规则
  
  培根说过一句话,“离开文本的解释不叫解释而叫算卦。”意在强调文本的重要性,解释必须以文本为依据。美国人注意一般意义,即按照文件的额原义来理解文本。另一些人则认为光依靠文本是不够的,法官必须考虑诸如立法意图,社会需要、经济、政治等因素,结合文本做出决定。有些研究法律解释方法的英美学者认为法律解释的方法应该有六种:第一种是历史解释,即根据立法者的意图进行解释。如何看待立法者的意图,可以通过立法委员会的报告,文件最后版本和以前版本之间的对比,立法者之问的争论,对立法的最后文本提出的修改等等来进行解释。第二种叫文本或逻辑解释,亦即萨维尼的语法要素和逻辑要素,就是严格通过文本的字面意思就行法律解释进而适用法律。第三种叫结构性解释,即将某一个规则拿到整个法律体系中予以解释,就是做一种前后连贯的解释。第四种就根据学说或者原理进行解释,也就是学界通常所说的学理解释,而这一般都是无权解释,即法学家的解释。第五种是根据道德伦理进行解释,即用某一文化的精神进行解释。第六种是根据谨慎原则进行解释,即权衡利益和成本进行解释。显然,第四、五、六种完全是出自法律以外的考虑,因为困难程度和随意程度都大得多。
  从法官的角度看,西方法律制度中也形成了法律解释的一些基本规则或原则,即所谓“Canons”。根据《简明牛津法律词典》上的解释,大约有以下几种。第一,前后呼应。第二,根据字面意思解释规则。第三,黄金规则,即赋予一般词一般意义。第四,对所有不清楚的条款应以弥补纠正法律缺陷为目的而予以建构性解释,即所谓补救规则。第五,根据对同类事物的列举推断出未经列举的事物。
  我国学者梁慧星主编的《民法解释学》对法律解释有着比较严谨的论述。按照梁慧星先生的观点,各种方法之间是有顺序的。一般适用法律解释方法,先以文义入手,如不奏效,再试试体系方法,如还不奏效,则可使用诸如历史的、社会的或其他方法等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面临的是解决一个实际问题的任务。无论何种方法,只要能解决问题,不一定要分先后,不一定非得要从文义入手;各种方法之间也不存在相对重要性。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拟解决的问题(问题中心主义)。该采取何种方式应以实际解决问题的要求为转移。
  
  四、法律解释的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确认了法律解释制度,但对法律解释体例的界定过于粗漏,并且对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操作规程未能作出明文规定,这就造成了法律解释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根据有关法律解释的理论,结合我国法律解释实践,法律解释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法治原则的具体要求。在一切崇尚和追求法治的国家,一切法律活动必须合法,法律解释也不例外。遵循合法性原则要求法律解释首先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法律的权限或违背法律的程序。法律解释也是创造法律的一项活动,因而往往会扩大、限制或改变法律条文的含义,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因而,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有关解释的权限划分及解释程序的规定进行。越权或滥用解释权以及违背法律程序所作的解释无效;其次对法律概念、规则和法律事项的解释必须与法律原则,尤其是宪法原则保持一致。因为法律原则是一部法律的核心和灵魂,是法律规则之上的规则,是构成法律规则的基础,它统领法律规则,并使整个法律规则构成有机联系的整体。没有法律原则的统领,整个法律规则就会像一堆没有组装起来的零部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抑或法律规则之问就会因为“群龙无首”而相互肘掣。
  
  (二)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也是合法性基础之上的具体要求。它指的是法律解释必须符合情理、公理或符合一般的常识,不得作违背常理和常识的解释。遵循合理性原则要求执法者和司法者首先必须是在合法性基础之上对法律所作的解释,离开了合法性,就没有合理性可言。因为法是大众理性的凝聚,而执法者和司法者所认定的“理”是因个人知识背景、知识结构和人生经历的不同而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因而,个人的“理”必须符合大众的“法”。其次法律解释必须符合社会公理,即符合人们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因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社会的公正,至少是形式意义上的公正;再次法律解释要尊重公序良俗,即尊重经过长期的历史沉淀确定的,或者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与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公共秩序和风俗。最后,法律解释还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作指导,法律不是“独行客”,也不是“救世主”,它需要与其他社会规范共同承担起对社会的管理职能。
  
  (三)整体性原则
  法律原本是一个整体,并且有其内在的逻辑联系,正因为此,法律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法律就是由原则和规则构成的系统。因而,不能把法律的解释看成是一个孤立的行为,不能断章取义,而应从彼此的相互关联中协调性地解释法律。否则,不仅会曲解法律的本意,而且还会因为对法律的曲解而破坏法制的统一。尊重整体性原则首先要求对普通法律的解释不能违宪,对低位阶的法律解释不能违反高位阶的法律规定。倘若法律解释违背法律位阶的规定,那么,直接损害的就是法律的统一;其次对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和技术性事项的解释应置于法律系统中去理解和把握,使解释的内容从属于该法律文件的整体。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和技术性事项是构成法律系统的材料。这些材料经“加工处理”必须服从系统的规格要求。否则,就会成为“边角废料”;再次,对个别法律部门有关规定的解释,应纳入更高级的法律部门和整体法律体系中去把握。因为在我国的法律效力构成体系当中,遵循的是由高到低以及个体服从一般的原则。即低级法律部门服从高级法律部门或个体法律部门服从整体法律体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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