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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例子 [论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丧失商业信誉判断]

时间:2019-01-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三大主体之一,它指的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发现后履行一方不愿意或者没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时,先履行合同方可根据不安抗辩权制度暂时中止履行,并且要求对方在相应的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资金或权利担保。如果对方没有在相应的时间内提供适当的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在不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当方面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部分非法分子存在欺诈心理,杜绝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先履行方在发现对方当事人存在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况发生时可以实行不安抗辩权,本文就不安抗辩权制度中丧失商业信誉的判断进行探讨。
  关键词:不安抗辩权 商业信誉 成立条件 认定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履行自身的义务时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履行抗辩权分为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三种不同的抗辩权是适用基于由谁先履行抗辩权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和需要承当的义务。在明确加以区分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保障自身的权利不受到损害,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不安抗辩权,也称为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的先履行方一方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不愿意履行合同或者没有相应的能力完成合同时,并且在对方没有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情况下享有的停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一、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不安抗辩权作为先履行方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为了保护先履行方的利益,但是不安抗辩权也不是随便能够实施的,它必须得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是双方产生的债务关系因同一份双务合同而而产生。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后履行方没有承担自己的义务时先履行方才有权利实施不安抗辩权,这也是先履行方实施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
  其次就是合同的履行要有明确的先后顺序。按顺序的划分可分为后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而不安抗辩权指的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合同规定条款内享有的履行抗辩权,但是它的发生取决于权利人必须要负有先履行义务,所以,不安抗辩权的发生与后履行和同时履行抗辩权相互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一定要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接着就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后,后履行方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这样将会给先履行方带来经济和时间方面的损害,所以为了阻止损害的扩大和收回自己的损失先履行方必然会实施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先履行方必须要掌握后履行方无法履行或者其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证据。即先履行方要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明确且与合同相关联的客观事实的行为存在时才能在实施不安抗辩权时有理有据,而不至于被对方当事人反咬一口。
   最后就是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要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的义务。不能因为这项合同没有得到实施而不实施与对方当事人别的合同的义务,因为每个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只针对于相对应的合同,不能对别的合同产生影响。
  ■二、不安抗辩权发生原因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可实施不安抗辩权的四种原因,也就是在发现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四种情形:
  1、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会导致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从而使后履行方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但是我国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怎么样才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一般的理解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指的是后履行方因经营管理不善,没有足够的能力来持续经营和履行合约。
  2、后履行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当先履行方在发现后履行方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时并取得确切的证据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的行为。并且在发现之后先履行方可以中止自己的义务履行。
  3、后履行方丧失商业信誉。如果后履行方存在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况发生,先履行方也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撤销合同或者自己中止合同的履行,本文将在下一章进行更为详细的叙述。
  4、后履行方没有或者可能没有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状况。一般情况下后履行方的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可能会因为某些情况的发生而改变,如果因此后履行方没有或者可能没有履约能力,先履行方可以中止自己的先履行义务。不过如果后履行方只是暂时的在履行上存在困难,先履行方不得中止履行,因为资金周转等困难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是经常发生的,为了维护后履行方的权利,先履行方要帮助对方当事人履行,以促使合同的继续履行。
  ■三、商业信誉的判断
  丧失商业信誉:指的是后履行方当事人多次或者长期性的没有能力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的规定义务。丧失商业信誉的原因有很多方面,例如:当事人不能持续经营,负债比例达到了无法承受的地步,有清偿能力却不偿还债务等。商业信誉也是消费者对生产管理者的评价,其评价的对象由包括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和服务质量或者售后服务是否完善等各个方面。商业信誉是生产经营者的“能力表现”,同时也是生产经营者履行合同能力的外在表现。商业信誉也是当事人为了让先履行方相信自己有能力并且愿意履约的担保条件,尤其是在关于人身信赖合同的处理上体现的尤为明显,因为不管哪一方的商业信誉遭到损害或者丧失,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外在表现。所以在有的合同中履行方愿意以自己的商业信誉为担保,以促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但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并且收集到了对方丧失商业信誉的确切的证据,则他可以中止自己义务的履行,或者要求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无法提供那就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自己所履行义务所发生的损害。
  因为一方的商业信誉的丧失是对方不安抗辩权发生的依据之一,它决定了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继续履行接下来的义务,也决定了合同是否能继续生效的重要依据,所以判断何为“丧失商业信誉”是十分重要并且应该严格的加以规范,以防止先履行方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滥用不安抗辩权,造成对后履行方的损害。所以部分学者强调,要在后履行方已完全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其商业信誉的丧失已有可能影响到其对合同的履行的情形下,先履行方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例如企业破产和有钱不还债等情况的发生。但是商业信誉的含义广泛,所以确定商业信誉的丧失也是相对来说比较困难。所以在确定商业信誉是否丧失要根据当时的情况而定,要明确一个丧失商业信誉的规范是很难并且是不切实际的。对于一般的生产企业来说,如果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者生产损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产品即可认定为丧失商业信誉。对于那些有拖欠行为的企业,如果是因为企业的暂时资金周转发生了问题而不是长期以来的恶意拖欠,则不应该认定为商业信誉严重丧失,因为这是企业单位的正常现象,只要拖欠单位能够加以解决并且为了做出相应的努力就行。但是对于那些存在欺诈行为的企业,例如夸大产品的性能和企业的生产能力,以欺骗为目的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丧失商业信誉。
  所以在确定对方当事人是否丧失了商业信誉要以事实为根据,掌握相应的证据,并且依据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对策,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国家可以在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中完善商业信誉的确定问题,以避免纠纷。
  ■四、 结语
  我国的新合同法在借鉴别的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不安抗辩权的构建起了明显的完善作用,明确了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丧失商业信誉的判断问题,保护了相对者的权益,这样可以减少在日常经济交易活动中的矛盾,维护经济的稳定发展。完善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以更好的为我国的经济服务,这是我们广大法律工作者的责任。
  参考文献:
  [1]胡康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009
  [2]曹三明 谢怀式 合同法原理 2000
  [3]王利明 合同法新问题研究 2003
  [4]李永军 合同法 2005
  (责任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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