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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庸”的和谐诠释:中庸和谐什么意思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中庸”作为建立在儒家人性论基础上的一种伦理道德观和思想方法,对实现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细言之,“中道”是实现和谐的基本准则,“和而不同”是实现和谐的科学依据,要用“中庸”方法求社会和谐。
  〔关键词〕 中庸,和而不同,中道,和谐
  〔中图分类号〕B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1-0045 -03
  
   我国传统的中庸思想经过传承发展,在现代社会有着广泛而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其中所彰显的“中道”精神与“和”“同”思想作为中华民族重要的价值观,为实现和谐提供了取之不尽的思想资源。
  一
  “不偏谓之中,不倚谓之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地之定理。” 〔1 〕 (P205 )可见,“中庸”有“执两用中”、中间、中等的意思,其中蕴含着一定的调和思想。作为一种伦理思想和哲学智慧,“执中”或“用中”思维之所以被崇尚,绝不仅仅因为它的折中和中间性方法,更是因其内在的“中道”精神。在儒学中,“中庸”既是一种道德行为准则,更是一种哲学思想和方法,它强调思想和实践、做人和处事不应固执己见和偏走极端,而是要合乎“中道”,即适中、适可。这一精神在“过犹不及”思想中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体现。儒学主张“乐而不淫,哀而不伤”,〔1 〕 (P21)赞赏的是“文质彬彬”,推崇的是“温而厉,威而不猛,恭而安”, 〔1 〕 (P54 )强调的是“矜而不争,群而不党”,“欲而不贪,泰而不骄”,这些都彰显出只有执“中行”方法,持“中道”精神,才能保持事物的“正”,才能避免自以为是、固执偏见和为所欲为。正如李泽厚所认为的:“中国哲学一直强调‘和’,也即是强调‘度’(处理各种差异、多元的适度),强调‘过犹不及’和‘中庸’,其道理是一致的,” 〔2 〕 (P370 )过犹不及,也就是‘度’。艺术或任何成功的创造都有赖于掌握这个‘度’,这是我国辩证思维的要点,也就是‘中’。” 〔2 〕 (P370 )
  中庸这种强调内外协调,不偏不倚,不过不及,不走极端,追求适度、平衡和有序,强调通过对“度”的把握以获得认知和行为的和谐,其精髓乃是以人的内在要求为出发点和根本价值依据。在外部环境中寻求“中节”,也就是使内在要求在现有的外在环境与条件下得到最适宜的、最恰当的、无过无不及的表达与实现。儒学的中庸,既是一种思想方法,又是一种行为准则。作为一种思想方法,中庸能使人适其“度”;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它能使人合于“礼”。中庸是合于人们内心之“中”和外在之“道”的思想和行为标准,启发人们在“过”与“不及”、“进”与“退”之间找平衡,在“乐”与“淫”、“哀”与“伤”、“怨”与“怒”之间求中节,既要“致广大”又要“极精微”,在对立的两极之间寻通融,通过“用中”来抑制偏激,平衡极端,这种“中道”精神无疑是和谐处事做人的基本准则,是协和物我和人我的金科玉律。
  二
  “和而不同”最能体现“中庸”思想。“和”与“同”是我国古代用以说明矛盾关系的哲学范畴,其源头可追溯到西周末年。当时郑国的史伯提出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国语?郑语》)的思想。到了春秋末 期,齐国的晏婴以“和羹”、“琴瑟”为例,进一步阐明了和与同的差异,认为只有承认不同,才能“相成”“相济”,否则,“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左传?昭公二十年》)。与晏婴同时代的孔子,采纳了这种“和同”思想,并在“和同”的基础上,提出了“和而不同”的命题,将其作为区别君子和小人的标准,谓之“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1 〕 (P103 )其中的“同”是指排斥事物和思想的多样性、差异性和对立性,“和”是指不同事物和观念相辅相成、共生共长。
  著名哲学家冯友兰对“和而不同”思想作了新的阐发。冯友兰认为,“在中国古典哲学中‘和’与‘同’不一样,‘同’不能容‘异’;‘和’不但能容‘异’,而且必须有‘异’,才能称其为‘和’。譬如一道好菜,必须把许多不同的味道调和起来,成为一种统一的新的味道;一首好乐章,必须把许多不同的声音综合起来,成为一个新的统一体。只有一种味道,一个声音,那是‘同’;各种味道,不同声音,配合起来,那是‘和”’。〔3 〕 (P251-253 )“和而不同”强调行事和做人要在不盲从附和的基础上广泛容纳和尊重不同意见,体现了多样甚至对立的因素在一定秩序内的协调和统一,所以“和”是符合“中庸”精神的,而“同”则排斥对立,泯灭差异,导致无原则的苟同,违背了“中庸”原则。可以说“和而不同”体现了“中庸”的内在意蕴,最精确地表达了“中庸”思想。作为儒家文化的精华所在,“和而不同”体现出的文化本质正如陈酿老酒,在散发着久远历史醇香的同时,早已超越历史成为永久性的文化共享,彰显着其现代意义,成为实现和谐的科学依据。
  首先,“和而不同”诠释了和谐的科学本质。“和谐”强调配合、调整,而非一致和相同。从逻辑上说,不和谐和冲突恰恰是同质事物导致的,因为无差异的事物不会产生互动和整合,而真正的“和谐起于差异的对立,因为和谐是杂多的统一,不协调因素的协调。” 〔4 〕 (P14 )可见,和谐是“异”的结果,只有差异和“不同”才有互动,互动才能合作,合作才会互补,和谐的本质就是事物在“异”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和合兼容状态。所谓和谐,是指自然、社会、人际、心灵、文明间的诸多元素、要素互相冲突、融合,与在冲突、融合的动态变化过程中诸多元素、要素和合为新结构方式、新事物、新生命的总和,它蕴含着动态的、活跃的、生长的因素,趋向发展和新生。
  由此看来,“和而不同”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能体现和谐的内涵,诠释和谐的科学本质。从其本质出发,“和而不同”要求社会发展必须以多元共存为前提,寻求多元因素之间的优势互补和弱势转化;必须以社会的开放性和互动发展为价值取向,在多种思想、文化和制度共生互动的过程中促使事物的兼容和互补,在兼容和互补基础上协调对立、共生共荣,以超越性的力量保障不同的个体或群体不会因为冲突和对立产生牺牲和消耗,最终形成一种兼容并蓄和互动有序的良性社会发展局面。
  其次,“和而不同”确立了实现和谐的指导原则。在实现和谐过程中,“和而不同”的指向就是求“和”避“同”,求“和”避“同”是实现和谐的指导原则。
  求“和”,即追求多样性的统一,避“同”即避免追求一律。拒斥不同,排斥对立,是实现和谐的大忌。很多时候人们把“对立”看作“不利”,把“统一”看作顺利和成功,盲目乐观地追求“一致”,拒绝或消极对待矛盾和挑战。当对立出现时,拒绝积极面对;当矛盾显现时,急于排除和否定,具体表现为排斥异己,听不进不同的声音,不能正确对待批评和责问,为了所谓的和谐,过分期冀政通民顺,而当不能遂愿时,则无所适从,甚至怨天尤人,消极应对。
  实现和谐不是消灭差异,泯灭对立。求“和”要求全社会要积极面对和充分接纳不同的思想和声音,善于在与对立因素的互动整合中把握社会和自我,积极地在对立因素中汲取促使事物发展的养分,在反思中学会辩证否定,在否定中实现完善和发展。求“和”避“同”其实质是主动面对和积极策应,在求“和”中主动寻求事物的协和有序,在避“同”中积极应对多样性甚至对立性,保障事物的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
  三
  《中庸》中讲到:“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4 〕 (P18 )“中节”为“和”,“和”是“中”的外显,是“中”得以实现的目标。朱熹进一步阐释:“大本者,天命之性,天下之理皆由此出,道之体也。达道者,循性之谓,天下古今之所共由,道之用也。” 〔5 〕 (P18 )可见,“中”是大本,“和”是达道,“和”是用“中”产生的现实结果。在今天看来,“执中”以“致和”,以“中”达和,“用中致和”仍然是实现和谐的理想方法。
  其一,用中致和,化解矛盾。在中庸方法论的指导下,儒学把“和”也看成是对立面的调和、统一和平衡。正如哲学史家庞朴所谈到的:“中庸思想,也体现在儒学的许多重要范畴中,最直接的,当然要数‘和’。和指的是对立方面的联结、平衡、调和、渗透等
  等,是处于动态的‘中’。” 〔6 〕 (P177 )强调平衡和节制,求“和谐”于“对立”体现出的即是“用中”方法,也就是通过对矛盾对立面的认识来见悟“中道”,寻找和把握稳定,实现“致和”。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矛盾的解决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些矛盾避免不了激化和采用极端的方式解决,但更多的时候,从中庸思维和“中道”精神出发选择矛盾的解决方式更具有积极意义。一是当矛盾对立面双方有可能融合,有利于局面的稳定,也可能走向对抗,危及社会,此时“用中”方法就是寻找矛盾互动和斗争过程中呈现出的交织点和共同需求,引导其有序化和良性化发展。二是当矛盾双方的对立互动已不合时宜,急需结束其相互之间的纠葛,促使其被新的符合时代发展的矛盾关系所代替,这时就要通过“用中”制衡以求社会稳定。即创造条件促使矛盾双方同归于尽,使其尽快结束对立斗争状态,完成其历史使命,减少社会动荡。这种制衡促使不合时宜的旧有矛盾不断消亡,代表未来发展趋势的新的矛盾关系不断产生,这是社会走向进步与和谐的必然选择。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必然面临着大量短时期无法解决的矛盾,这时,“用中”方法需要做的就是创造条件维持矛盾的平衡,使其对社会不造成伤害。
  总体来说,“中庸”的实现,一方面能够引导社会尽量保持大同小异,尽可能促使对立和矛盾走向非对抗性;另一方面引导社会尽量增强其包容性,实现求同存异,尽可能避免对立面趋于极端化、尖锐化,最终增强了社会的弹性和承重力,从而能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这是一种协和人类社会的大智慧。
  其二,理气和中,化积解躁。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纵深发展的今天,社会结构的剧烈变革,引发了人们情绪的普遍浮躁,这种心态的浮躁又引发了行为的急躁。化解人们心灵和行为的躁动,儒家的中庸思想发挥着理气和中、化积解躁的作用。中庸方法能修炼出人们的身心安宁,恢复人心的纯真,醇化人的情感,促进个人道德品行的和谐完善。过度、极端是心态不能清静的原因,也是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不和谐的重要缘由。“中庸”强调内心之“中和”与外在之“节制”的契合,追求中常之道、内外协调,主张“毋意、毋必、毋固、毋我”,其本质倡导的是自律和自觉的反省精神。这种精神强调“谦和”为人,“适度”处事;追求尽心知性,“去躁自正”。通过修炼和醇化,人们省察自身,调控情绪,化解躁动,理顺心结,保持平衡谦和的心境。这种谦柔、淡定的心态,使人能审时度势、豁达大度,所表现出来的宽容与共享情怀,能增强人的包容性,使人以最佳的状态接纳他人,融入社会,真正走向和谐的境界。
  其三,达于中正,匡正行为。中庸体现的方法落实到社会层面则是要求用“致和”来调剂和匡正人们的社会行为,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当前,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从“中庸”与“中道”找坐标,就要认识到和谐社会的本质体现的是文化的渗透,是一种长期的社会去躁化和人性的理性升华过程。针对目前社会层面存在的极端与躁动,迫切需要用“中庸理性”引导人们的政治和社会行为处适中,达中正,致中和。那么怎样才能找准坐标、匡正行为、化解躁动,真正走向社会和谐呢?首先要以民为坐标,“以民致和”。民众的思想和声音体现的是“不同”,民意意味着多样性、复杂性甚至是对立性,但只有容纳了这种多样、“不同”甚至对立,整个社会才能“相成”、“相济”,才能“统筹”、“兼顾”和“协调”,才能形成真正理性、和谐的局面。这就决定了和谐社会的构建要以民为本,如果能充分听取和尊重民众的呼声,受人民的监督,为人民所制约,那么就会避免臆断、盲从和固执,减少偏激和主观,学会沉思和反省,使思想和行为处在科学坐标定位的轨道中,就能达于“中正”,实现“致和”。其次要以法为坐标,“以法致和”。和谐社会的构建要以法为准,依法行事。为法律制约,受法律威慑,能使我们养成冷静和节制,会使我们的行为趋向谨慎,行事减少冲动,做事适度而少行极端。同时,完善的法律机制,能让那些“不同”和具有“差异”性的意见进入社会决策中,使具有不同能力和思想的人各得其所,相互制约、互为激励,从而实现社会良性互动,这样才能合理有序地推动社会发展,造就真正的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论语?大学?中庸〔M〕.李浴华,马银华,译注.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6.
  〔2〕李泽厚.论语今读〔M〕.北京:三联出版社,2004.
  〔3〕冯友兰.中国现代哲学史〔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
  〔4〕北京大学哲学系美学教研室编.西方美学家论美和美感〔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5〕(宋)朱 熹.四书集注?中庸章句〔C〕.北京:中国书店,1992.
  〔6〕庞 朴.浅说一分为三〔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 杨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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