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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伦理思想 休谟伦理思想中的普遍观点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普遍观点是休谟伦理思想中的一个重要观点。在面对相互矛盾的道德判断时,需要普遍观点进行有效的调解。经由普遍观点而作出道德判断的赞同与不赞同仍然是一种道德情感。道德概念的正确使用和人们的情感交流需要人们采用普遍观点,而想像和信念的运作与作用则保障了普遍观点的采用。
  [关键词]普遍观点 道德情感 想像 信念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2)01-0136-05
  休谟在谈到人们之间的相互矛盾的道德判断时提出了普遍观点,并把普遍观点作为解决问题的最终依据。虽然普遍观点的提出有助于解决在道德判断中的不一致问题,但是也带来了一些似乎与休谟的伦理思想相冲突的问题。如果道德判断最终依据于普遍观点,那么这是否就动摇了休谟的基本观点,即道德的区分来源于情感,道德评价不再依据道德情感?而且,在道德判断中,我们为什么会采用普遍观点,以及如何采用普遍观点呢?
  一、问题的提出
  在《人性论》中,休谟在反驳了理性不能作为道德区分的来源之后,提出了道德区分来源于道德感。一种品质之所以是德或恶的,是因为这种品质带来的快乐或痛苦。一个道德的行为或品质,是因为我们思维这个行为或品质的影响而产生了一种特殊的快乐感觉,恶则反之。但是,休谟认为行为或品质产生的每一种苦乐感觉或情绪并不都是属于道德上的特殊的快乐和痛苦之列。如果我们出于自我的立场,基于某种品质对自我私人利益的影响而产生的苦乐情绪作出的评价可能不会是道德上的正确评价。一个敌人的优良品质虽然对我们是有害的,会给我们带来痛苦,但是这种优良品质仍然激起和得到了我们的尊重与尊敬。所以,休谟认为,“我们只是在一般地考虑一种品质,而不参照于我们的特殊利益时,那个品格才引起那样一种感觉或情绪,而使我们称那个品格为道德上善的或恶的。”
  在“其他的德和恶”部分,休谟指出了想象受对象事物位置和关系的影响,因而情绪也自然会出现相应的变化,这种情况导致了对休谟伦理体系的两个反驳。休谟在分析这两种反驳的时候,提出了普遍观点以解决这两个反驳。第一个反驳是针对同情的,提出了同情有增减,而对德的尊重却是没有变化的,因此我们的赞同和尊重不是由同情发生。休谟认为,“为了防止那些不断的矛盾、并达到对于事物的一种较稳定的判断起见,我们就确立了某种稳固的、一般的观点,并且在我们的思想中永远把自己置于那个观点之下,不论我们现在的位置是如何。”第二个反驳是“virtue in rags”的情况,在对现实中的德发生同情的基础上,赞许的情绪才能产生。如果德达不到目的,德就不能因目的而获得任何价值。对于这个反驳,休谟论述到,“情感并不永远遵从我们的改正;但是这些改正足以充分调整我们的抽象概念,而当我们一般地断定恶和德的各种程度时,我们只是着眼于这些改正的。”
  休谟在《道德原则研究》中同样也提出了普遍观点:我们因为位置的不断变化而与对象的关系也是处于变化中,因而在对一个对象进行道德判断时,人们可能会陷入特殊的和相反的立场,从而不能稳定地思想和谈论了。休谟认为,为了广泛的社会交往,就需要有某些一般的优先选择和区别,否则我们就不能进行有效的交往、交谈和情感的交流,进而变得几乎不可理解。在对性格或品质的判断和讨论中必须忽略所有个人的差异,“在社交和谈话中,情感的交流使我们形成某种我们可据以赞成或反对种种性格和作风的一般的不可变更的标准”。在本页的脚注中,休谟写道,“正是大自然智慧地安排,私人的关系通常应当压倒普遍的观点和考虑;不然我们的感情和行动就有由于缺乏适当限定的对象而烟消云散。因此,施予我们自己或我们亲密朋友的微小的恩惠,较之于施予一个遥远国家的巨大的恩惠,激起更强烈的爱和赞许的情感;但是在这里。正如在所有感官中一样,我们仍然知道要通过反思来矫正这些不平等的因素,坚持一种主要基于一般有用性的对于恶行和德性的一般标准。”
  通过以上的引用,我们可以得知休谟是在什么条件下提出普遍观点的。在各种情感、观点和思想的冲突下,为了进行社会的交往和交流,需要采用普遍观点。普遍观点可以修正我们的道德判断,从而使人们形成一致的、合理的道德判断(道德区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就直接产生了一个问题,似乎人们直接依据普遍观点就可以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道德判断可以从普遍观点推导出来,因此人们依据理性就可以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如果接受这种解释的话,就与休谟把道德判断建立在道德感的基础上的基本观点相冲突。休谟认为,作出道德上善恶的区分是一些特殊的快乐和痛苦的感觉,我们根据某种品质或行为所传来的直接快乐就判断这种品质或行为是善的,因而表达我们的赞许之情。道德区分不是依据推断,而是来源于反省品质或行为的倾向所产生的特殊的苦乐感觉。因此,那种认为道德判断是从普遍观点推导出来的解释就不符合休谟的思想。
  二、经普遍观点修正的赞同与不赞同感
  休谟的道德赞同与不赞同是直接依据品质或行为的实际影响或趋势所传来的特殊苦乐感而产生的。对于赞同与不赞同可以作两个方面的分析,第一是特殊的苦乐感,第二是品质或行为的趋势。第一方面显示出赞同与不赞同是情感,只不过它是特殊的苦乐感,以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或自然产生的快乐和痛苦感觉。第二方面显示出赞同与不赞同感包含了对品质或行为的一定认识,毕竟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道德上的行为,要区分道德的行为和非道德行为。伊丽莎白?S.拉德克利夫(ElizabethS.Radcliffe)就认为,“休谟的道德感有两个特征:认识论的和动机论的。也就是说,作为我们道德观念来源的印象也是产生行为动机的感觉。”理解赞同与不赞同感要从这两个方面来理解,如果只看到任何一方面可能都不能很好地理解休谟的思想。
  前面提到的那种对休谟思想的解释,即认为在下道德判断的时候,可以单纯依据普遍观点而作出,由此而否定情感的作用,这种解释实际上只强调了赞同与不赞同感的认知方面而忽视了其情感方面。要理解这种片面性观点何以存在,就需要对休谟的相关论述进行分析。休谟认为,我们在下道德判断时,容易受到个人特殊利益和立场的影响,我们自然会对给我们带来快乐的品质或行为产生赞同感,而对给我们带来痛苦的品质或行为产生不赞同。而且,我们自然会倾向于对实际给我们带来的快乐更加表示赞同,虽然有时候这种快乐相对而言是没有那么重要和细微,而对可能的或将来的快乐则给予忽视,虽然这种快乐是重要和更大的。如果我们大家都从各自的立场和特殊利益出发,即使面对相同的对象,都可能形成相互矛盾的道德判断。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我们就不能进行社会交往和情感交流。笔者认为,处于个人立场和特殊利益而对某种品质或行为产生的苦乐感,这种苦乐感只是一种自然的情感反应,很难作为道德判断的基 础和来源。
  面对这种矛盾,休谟诉诸普遍观点来解决人们之间的不一致。普遍观点要求人们跳出自我的圈子,超脱个人的特殊利益而对品质或行为作出一般的判断和评价。后来的规范伦理学,不管是功利主义还是道义论,都强调从普遍的行为准则出发对行为进行道德判断。在规范伦理学那里,一个行为是否道德,是可以从普遍准则推导出来的。休谟的普遍观点虽然既不是功利主义意义上的也不是道义论上的普遍规则,但是笔者认为却与二者有一些联系。休谟对行为的倾向性,特别是给社会带来利益的倾向性方面的强调,可以看出他的普遍观点具有功利主义的后果论特点。同时,休谟对行为动机的重视,认为一个道德的行为之所以是道德的,主要在于其行为的动机,行为的动机是道德判断和评价的对象。这似乎又表明,休谟的普遍观点包含了道义论的动机论特点。如果把这两个方面综合起来看,休谟的普遍观点就具有规范伦理学的普遍规则的特点。因此,一个道德的行为就可以从普遍观点推导出来,而不需要情感作为道德判断的来源。如果这种解释行得通的话,虽然休谟利用普遍观点来消除人们之间在道德判断上的目的达到了,但却丧失了他自己情感伦理的基本观点。
  休谟的普遍观点与规范伦理学的一个重要不同在于其与同情理论的紧密联系。在如何面对个人特殊利益和立场上,同情理论从两个方面发挥了作用。第一个是从某种品质或行为的直接影响对象出发,即考虑一个狭窄的圈子,笔者称之为“圈内者”。比如我们评价一个历史上的独裁者,虽然这个独裁者与我们相隔遥远,但是运用同情,我们可以体会到他带给那些受他残酷统治和迫害的人们的痛苦。我们依据同情传达而来的痛苦感,认为独裁者是恶的。第二个是从行为的通常影响而不是实际影响,即考虑一个更广的范围,笔者称之为“圈外者”。一种优良的品质虽然暂时没有给他人带来实际的快乐和利益,但是一想到这种品质可能会带来的利益时,我们就会产生一种快乐的感觉,认为这种品质是道德上善的。我们通过同情就超出了狭隘的自我利益,而从一般和普遍的观点调整和修正我们的道德感,进而对行为或品质作出正确的道德判断。
  虽然同情使我们从一个一般的立场来判断,但是同情的运作要受到想象的影响。也就是说,同情的一个自然趋势是更容易对与我们有相似关系、相近关系和因果关系的人表示出强烈的情绪,而从一般的立场产生的情感在强度上要弱很多。因此,经由普遍观点而规范的道德情感是一种冷静情感,这种冷静情感容易与理性相混淆。而且,在实践中经过习惯和信念的影响后,道德情感变得更为温和与稳定,以至于人们通常只会注意到其中的认识成分,而忽视了主要的情感成分。在排除了从个人特殊利益出发作出的非道德判断之后,在同情中却难以排除亲疏远近关系因素在道德判断中的影响。因此,在道德情感之中,就包含着看似互相冲突的两种情感,一种是受关系影响的情感,另一种是冷静的情感,二者实际上是可以区分的。休谟写道,“想像坚持着对于事物的一般看法,并把这些看法所产生的感觉和由于我们的特殊而暂时的位置而发生的那些感觉加以区分。”这种情况并不说明道德情感就丧失了作为道德区分的来源的资格,相反这更符合人性的自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见这种情况。
  除了同情在说明受普遍观点影响的赞同与不赞同是一种情感之外,休谟还把赞同与不赞同作为某种形式的爱或恨。赞同与不赞同感是一种间接情感,同骄傲与谦卑、爱或恨具有紧密的联系。一个行为品质总是发生在我们或者他人身上,这就刺激起了快乐或痛苦。快乐和痛苦既可以产生骄傲与谦卑、爱或恨,也可以产生赞同与不赞同。一个优良的品质,会给他人带来快乐和利益,同时在他人心中产生对这种品质的爱和赞同,而在行为者心中则产生骄傲与赞同感。基于同情和普遍观点而产生的爱与恨,就是一种较微弱的爱与恨。因此,休谟认为,“由一般观察心灵的任何活动或性质而发生的痛苦和快乐,就构成了那种活动或性质的恶或德,因而就引生了赞美与责备,这种赞美与责备只是一种较为微软、较不易察觉的爱或恨。”
  休谟的普遍观点不是某种具体的观点,经由普遍观点的道德情感包含了认知的成分,同时也包含了情感成分,而且在道德区分中起主要作用的还是情感。普遍观点并不是产生了一种新的情感,而是对出于个人利益的情感的一种修正。如果没有可以借以修正的情感前提,那道德判断就会成为依据普遍观点而来的推断,这也就丧失了休谟道德情感的独特性。
  三、为什么要采用普遍观点
  为了克服在道德判断上的矛盾,休谟认为要把我们系于一个稳固和一般的观点之下。之所以要采用普遍观点,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语言交流的原因,二是情感交流的原因。
  休谟把道德判断的对象限定为人的性格或品质,而人的行为是品质的外在标志。如果不是出于人的品质而作出的行为,人们一般不把它作为评价的对象。行为与品质之间的恒常联系应当是这样的,人们从外在的行为,可以追溯到产生这个行为的稳定原因,而由品质的稳定性,人们又可以因果性地推出具有这种品质的人们会作出何种行为。只有具有这种稳定而恒常的联系,人们才能对行为或动机作出道德判断和评价。如果是发生于特殊意图的行为,单靠这种联系是过于微弱了,不能成为情感的基础,因为这种联系没有持久的性质而易于流逝,仿佛没有发生一样。休谟认为,“一种意向表明某些性质,那些性质在行为完成以后仍然保留着,因而就把行为和那个人联系起来,促进了由此及彼的观念的推移。”
  由于品质与行为之间的恒常联系,决定了人们不能任意地对行为作出道德判断。此时此刻我对某种出于品质的行为作出善的判断,而不久我又对这种行为作出相反的判断。我的这种判断是不为人们所理解的,因为人们会对出于某种品质的行为给予一种稳定的判断和评价。只有在这个基础上,人们之间才可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和思想交流。在来自普遍观点而作出的道德判断中,虽然我们的道德情感可能会出现一些强度上的差异,但是这些差异并不妨碍人们对道德概念的使用。在这里,我们可以注意道德概念在使用上的一般性和独立性。道德概念如德或恶,在一些情况下似乎可以离开人们的情感而独立使用,用来表示人们对某种行为品质的一般判断。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是十分普遍的,“这些道德差异却有一种相当大的影响力,当它们足够大时,至少就话语而论,能够服务于我们在实际中、在布道坛上、在剧场里和在学校中的所有目的”。一位母亲在教育小孩的时候,会利用道德概念进行教育,会把某种品质或行为称为善,而把相反的称为恶。小孩通过教育就获得了对于道德概念的理解和正确使用,并且在实践中形成某种道德品质。如果不这么做,我们就不能把我们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传递给孩子。正确地使用这些道德概念必须是我们在普遍观点之下才有可能的,我们在普遍观点之下作出道德判断,用这些道德概念判断和评价行为或品质的善与恶。   在对行为品质作出道德判断的时候,就表示了我们对某些行为品质的爱与恨。而情感的社会交流必须要保证某种程度的爱与恨的一致性。否则不仅我们难以维持自我的同一性,而且我们不能同情他人的感受,他人也不会同情我的感受。如果没有他人的情感反应,我们很难对某种行为或品质作出正确判断和评价,进而形成恰当而稳定的情感。我们在情感的交流中必须要区分个体的爱和基于同情的爱,同情的局限可以被普遍观点所修正而达到一般的感觉。有些品质是德性,而有些则不是;有些爱是道德上善的,而有些则不是。人们在作出这种区分的时候,实际上已经使用了一个预设的普遍观点。
  休谟在谈到具体的德性的时候,更加显示出了情感的一致性对普遍观点的需要。因为,如果人们之间没有对于社会利益的同情,就不可能形成正义之德。
  四、如何采用普遍观点
  基于一般的立场与出于个人利益的立场是相互对立的,因此,要说明人们是如何采用普遍观点的就需要说明人们是如何从个人利益的立场超脱出来的。我们已经在前面说明经由普遍观点的赞同与不赞同是一种情感的时候,谈到了同情的作用。要超出个人的立场而体会到他人的情感,必须要借助于同情来说明。而对同情的说明离不开想象的运作,这种运作的恒常化则有赖于习惯和信念。这些可以作为心理学上的内部运作,这个运作再加上社会的习俗和惯例的作用而进一步加强,并获得了稳定和强大的力量。
  在对品质或行为进行道德判断时,对个人利益的超越要求我们站在行为的实际影响者的角度来评价。作为观察者的我们,通过某种行为影响者的外部表现的印象,如言语、姿势等,可以形成他人是痛苦还是快乐的观念。这种观念通过想象的联结,即相似、接近和因果的联结,观念转换成了痛苦和快乐的印象。由此,我们就体会到了他人的情感。我们依据这种特殊的快乐和痛苦感觉对某种行为品质作出判断和评价,这种判断是超出了个人立场而从一个普遍的观点作出的评判。当然作为观察者的我们,会面对着行为主体和行为影响者与我们的亲疏差异,这些差异影响了我们作出道德判断时的具体感觉。我会对朋友的一个善意行为具有强烈的赞同感,而同一行为发生在陌生人身上则具有较弱的赞同感,虽然我都会对这种善意行为的实际受影响者表示同情。这种情况是可以允许的,虽然同情所发生的感觉不一样,但这并没有否认我们对相同的行为作出一致的道德判断和评价。RachelCohon认为,我们道德判断的一致性,不是因为有相同的感觉,而是因为这些判断伴随着其他客观的判断。除了同情圈内者,我们还会对圈外者表示同情。当一个行为主体和行为影响者都与我们在时空上相隔遥远,这种对象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只是削弱了而不是取消了同情的作用。
  在对圈内者或圈外者的同情过程中,虽然经过同情而产生的感觉没有基于我们个人利益而产生的感觉强烈,但是通过想象和信念的作用而逐渐稳定下来,这些感觉成为了一种冷静情感。休谟自己写道,“我们的想像很容易改变它的位置;我们或者以他人对我们的看法来观察我们自己,或者以其他人对他们自己的感觉来考虑他们,并借此体会到完全不属于我们、而只是借同情才能使我们关心的情绪”。所以,在想像运作过程发生了情感,而在情感的反省过程中也发生了想像,这个过程可以成为同情的想像和想像的同情。这些冷静情感在生活中还从教育与习俗中获得了一种外在的激发与保持,在人与人之间形成某种社会性和公共性的普遍情感。在家庭教育中,我们会因为小孩的某种行为,比如伤害他人的行为,而表达我们的不赞同,并且进行相应的责备与惩罚。我们对小孩的赞同与不赞同会给小孩带来某种快乐或痛苦,这使得他们在判断他们是否要作出该行为时同样产生某种快乐和痛苦的行为,并且可以预测到我们对他们这种行为的态度。他们会在判断某种行为时就通过想象和信念,知道行为所带来的结果,并激发起相应的快乐和痛苦的感觉。
  在理解何以要采用普遍观点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休谟所说的信念的作用以及与情感的关系。信念的作用是属于认识论的,我们在前面也说了道德情感中含有认知的成分,因而可以认为休谟承认了理性的作用。但这只是在通常的理解上可以这么说。因为,按照休谟对理性的严格用法,此时的信念只是一种习惯性的联想,是知觉中观念的一种心理联结。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休谟对道德情感的说明是立足于心理学的,而不是哲学上的说明。想像、信念与情感的紧密联系说明了我们是如何采用普遍观点的,也说明了经由普遍观点的道德情感是如何成为一种冷静情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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