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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契约理论的核心伦理价值及其现代意义|护理伦理基本原则的实质和核心是

时间:2019-01-3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霍布斯的契约理论从自然状态的预设出发,人类经过激情欲求与理性选择,为了在不可避免的战争状态下得以自我保存,彼此订立契约并让渡权利建立国家。自然法则的道德性和利维坦的正义与善,是霍布斯契约理论的核心伦理价值,对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霍布斯 契约 道德 善 正义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2)01-0141-04
  一、霍布斯契约理论的逻辑预设
  作为社会契约理论的第一人,霍布斯的理论大幕是以对政府产生前“自然状态”的勾勒拉开的。自然状态是霍布斯契约理论的逻辑预设,他假想在前政治状态下,人们生活在一种平等状态中,当这种平等被不可避免的战争破坏的时候,人的理性发现了和平和自我保全的永恒魅力。
  霍布斯视阈中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状态,在其中人与人应对自然的能力大体相当,每个人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差无几。霍布斯指出,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显然比另一人强,或是脑力比另一人敏捷,但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如此程度:要求获得超出其他人的任何利益。因为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与其他处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
  人作为一种有行动能力和激情的生物,激情决定着他们的具体行为。霍布斯将伦理学同作为语言推理的诗学、雄辩术、逻辑学和正义论一起,视为人类特有性质的推理。霍布斯的基于个人主义的、快乐原则的新道德观,被他视为人类激情的推理过程的论证结果,成为其伦理思想的显著特征。霍布斯从人的感觉起始,将人类激情归纳为欲望和嫌恶,在这两种激情的作用下产生了人在自然状态中颇为复杂的关系。在原初自然状态中,人的体力和智力总体上相当,在具体欲望中,对权势的追求,以及由此派生的对财富、知识和荣誉的渴望,将是人类战争的根源。
  对于这种战争状态的表现,霍布斯作了极其形象的推理性描写:在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时期所产生的一切,也会在人们只能依靠自己的体力与创造能力来保障的时期中产生。在这种状态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这样一来,举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的商品的运用、舒适和建筑、移动与卸除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等都将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和短寿。
  霍布斯整个契约理论的核心伦理价值在于:从自然状态的预设出发,强调了约束人内心范畴的自然法则的道德性,以及旨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的、通过权利让渡形成的国家即利维坦所体现的正义与善。
  二、自然法则的道德性作为伦理价值的核心
  自然法则的道德性是霍布斯契约伦理思想的核心价值。在关于自然法理论的论述中,霍布斯坚持着道德制约的绝对重要性。自然法又称道德法规,是由信义、公道等品德以及一切有益于和平与仁爱的思想习惯组成的。它们是从来就有、永恒不变的,在这个意义上它们也是客观的,有待于人的理性去发现。在自然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上,霍布斯提出了十一条以道德为基础的自然法则,建构起道德性的自然法大厦。第一条规定,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作为第一自然律,这条法则的基本要求是强调寻求和平、信守和平,这正是符合自然法则的逻辑起点,即对人的自然权利和自由的卫护。同时又指出在非和平状态下,自然权利高于一切,可以采用一切可能的方式来保护自己。
  第二条规定,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这条强调了人与人之间自然权利的平等性以及互利的伦理原则。第三条规定了“所订信约必须履行”。可以说,这条自然法是所有自然法则生效的前提和保证,那就是道德所要求的守信。没有信用作为保障,自然状态的战争与和平以及生命的保全就只能是一纸空谈。前三条自然法则是整个道德化自然规范的基础,明确了自然法的目的价值――和平与生命保全,指出了在应然的状态中,自然法则赋予每个人自然权利的平等性以及使自然法发挥作用的道德约束――守信。
  第四至第十一条自然法的律令具体提出了理性人在追求和平与自我保存的过程中,在与他人的交往和社会生活中,应遵循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原则。第四条规定,接受他人单纯根据恩惠施予的利益时,应努力使施惠者没有合理的原因对自己的善意感到后悔。这条法则告诫人们应
  当懂得感恩,对方的好意施惠是一种美德,同时也表征着对被赠与者的信任,唯有当信任与感恩并存时,和平的基本原则才能实现。为了更好地实现和平的诉求,第五条自然法规定,每一个人都应当力图使自己适应其余的人。这是对个人群体责任感的强调,是在非关键问题上适度约束“个性”的要求,反对顽固、不合群、刚愎自用和桀骜不驯。
  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当悔过的人保证将来不再重犯。并要求恕宥时,就应当恕宥他们过去的罪过。在报复中,也就是在以怨报怨的过程中,人们所应当看到的不是过去的恶大,而是将来的益处多。这两条道德规范意在强调对犯有罪错的人应以宽容之心,对愿意改过的人给予重生的机会;惩罚罪错的过程,应以避免其今后再犯为目标,并非单纯对其过去的恶性进行报复。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以行为、语言、表情、姿态表现仇恨或蔑视他人。每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平等,违反这一准则的就是自傲。这两条意在强调人与人是平等的,应该相互尊重,不可肆意侮辱对方。
  自然法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提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这两条规定:进入和平状态时,任何人都不应要求为自己保留任何他不赞成其余每一个人要为自己保留的权利。同时,一个人如果受人之托在人与人之间进行裁判时,就要求他秉公处理,即对公道的卫护。公平分配是公道的体现。凡斡旋和平的人都应当给予安全通行的保证。
  霍布斯道德化的自然法则之所以能够成为其伦理观的核心价值,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规范模式上区别于成文法。霍布斯的道德化的自然法则,从规范模式上看,有一些近似成文法的表现,如“应为”和“不为”,具有法的积极规范和消极规范的区别,如自然法倡导要懂得感恩、遵守信义、适应他人、尊重他人,这是积极规范的内容;而不义、忘恩、骄纵、自傲、偏袒等都是消极规范的禁止性行为,不同于成文法,自然法则除了上述的十一条规范外,没有成体系的具体条文,这也为不同阶级根据自己的需要解读霍布斯的自然法提供了较为广阔的空间。
  其次,对人内心信念的约束。综观这些自然律令的伦理价值取向,绝大多数都是对人内心信念的 道德约束,并没有对人的具体行为逐一进行规范,也没有对违反自然法的行为提出相应的惩罚措施,但这些道德原则一旦被人们广泛认同,成为公共性的道德准则,它的约束对象就从人的具体行为层面提升为精神层面的信念。对比作为底线约束的具体法律条文,道德法规的约束力度和影响广度都是非常强大的。
  最后,彰显个人主义道德观。自然法则是道德法则,需要说明的是霍布斯所指的道德并非普世意义的道德,而是从人的本性以寻求和平与自我保全为出发点的道德。自然法则从人的自我认知、人际交往、价值判断等几大方面作出了宏观性规定,和平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个人利益、自我保全的手段。归根结底,自然法的道德是为个人利益服务的,体现了近代伦理学的个人主义倾向。这也是霍布斯被后人误解的一个原因,从形式上看,霍布斯高扬绝对主权理论,是地道的君主专制维护者,但他又高度重视个人利益的保护,被功利主义伦理学派视为同路。看似矛盾的个人主义道德观与绝对主义国家观实质上有着深刻的内在一致性,因为国家主权的力量离不开对人民利益的保障。
  三、利维坦的正义与善
  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法的约束力仅限于人的内在欲望,而非外部行为。如果没有某种有形的力量,没有某种绝对权威来使人们慑服,自然法的道德原则就得不到遵循,人们仍无法摆脱自然状态。在霍布斯的视阈中,契约作为社会生活的基础,不仅在于每个人与每个人之间所订立的权利相互转让的契约,更重要的一种契约形式是,人们交付一部分权利(或所有权)给一个共同权力、公共权力,使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的人格中。大家将所有的权利和力量托付给某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意见把大家的意志转化为一个意志的集体。大家都使自己的意志服从这个人或这个集体的意志,从而保证个人之间的契约得以实现。当一群人以这样的方式统一于一个人格中,就意味着国家的诞生,即利维坦的诞生。
  利维坦的正义与善体现着霍布斯伦理观的核心价值。利维坦是霍布斯设计的在契约社会中实践道德法则的主要形式,这个看似强悍的怪兽一旦被授权形成,即有着巨大的统治威力,且授权者不可收回让渡的权利。但利维坦的威力要长久保持下去,就必须实现它诞生的目的,实现和平与人的自我保全,即人的自然权利,这也正是正义价值的体现。霍布斯认为,主权者一旦产生就具有绝对的、不可分割的最高权威,无论主权者以何种形式出现,他的唯一终极职责是“为人们求得安全”。为此,一个合格的主权者应尽到以下职责,以实现权利转让者的初衷。
  首先,主权者应全力保护主权的完整,不得让渡或者放弃主权。主权的范围包括最高司法权、战争权、征兵权、征税权、任命官员的权力以及审判权等关乎人们的防卫、和平和权益的各种权力。主权者还应当制定良法,并平等施法,赏罚公平,卫护正义原则。在霍布斯看来,良法就是“为人民的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确的法律”。在立法前作为国家最高权力代表者的立法者(无论是一个人还是一个会议)要向人民公布制定法律的动机和原因。霍布斯还强调了主权者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立法应充分考虑人民利益的观点。在法律实施上,为保证人民的安全,主权者应对各等级的人平等施法,合理赏罚,公平征税,发展福利事业。
  其次,主权者应当对人民进行教育,这是主权者职责的重要内容。教育的最关键内容是教导人民形成对主权的归属感以及正义之德。人民的归属感体现在对主权者有足够的尊重,不可做任何有损主权者威望的事,不服从主权者之外的任何权威,即使从精神上也不能对其他国家见异思迁。让人民学习并养成正义的品德,是主权者的又一关键职责。
  最后,主权者应甄选良好的参议人员,倾听底层人民的需求,同时注意驾驭军队及其统帅。霍布斯认为开明的君主应甄选那些在保卫国家与维护和平等方面具有知识与能力的人。对于那些只涉及臣民安乐与福利的事情,应从来自各省人民的一般材料和申诉中获得,主权者应深知,没有人民的基本权利的保证,国家就不能继续存在,这点是由国家形成的方式和目的决定的。再者,主权者还应当选拔勤勉、勇敢、和蔼、宽宏的具有军事才干的统帅,保证他既是一个良好的指挥者,也是忠心赤胆的臣民。
  利维坦之所以强大,是因为它有力,这一力量来自正义。主权者之所以有资格接受权利的让渡,是因为他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责,维护授权者的利益,至少应得到授权者的总体认可,这也正是国家层面上的善。作为一个反传统的启蒙斗士,霍布斯拒绝在善的“目的论构架”下创建柏拉图式的古典理想国家,他致力于发掘基于人之本能的种种激情和欲望,将它们视为具有自然正当性的合法权利,并在此基础上阐发其伦理学说,将对人性的道德约束与国家的正义性有机结合,其伦理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霍布斯契约伦理观的现代意义
  作为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第一人,霍布斯在很多领域开启了西方近代思想的先河,虽然他的契约论中对绝对主权的服从和君主权力经常被看作为专制之义张目的工具,这一点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但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客观上《利维坦》中的契约伦理观在16世纪的欧洲体现了资产阶级利益和强大国家的诉求。是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武器,在霍布斯的时代,这无疑是进步的,具有开创性意义。
  建设稳定而强有力的国家,是世界上所有国家的共同理想,我国从封建社会到今天的社会主义时期都是同样的。今昔的本质区别在于不同社会制度下?国家建立的基础和为之服务的对象迥异。以契约论为视角研究霍布斯的伦理思想,旨在通过挖掘西方思想和文明的途径,从普遍伦理价值观的角度,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和谐发展提供适宜的参考。
  首先,从经济社会发展角度看。市场经济时刻存在竞争,从根本上说,诚实守信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在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和领域中,等价交换、名实相符、恪守合约等经济行为都需要诚信的道德规制。公民的内心自律可以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保证社会稳定发展。霍布斯的契约伦理观以道德法则为基础,以平等人格为出发点,强调感恩、信任、尊重、宽容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自我约束的和谐精神世界,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调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特征,在伦理价值层面有一定的相通性。
  其次,从人的发展角度看。霍布斯肯定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将保护和实现人的权利和利益追求作为订立契约、建立国家的根本动因。不过,他的个人主义并不是极端的,从他的伦理观中可以发现,他倡导张扬“个性”的适度化,强调应兼顾他人、集体的利益,以不影响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为底线,建议以平和的心态营造一种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氛围。今天看来,霍布斯对个人人格塑造的思想是比较科学的。当然必须承认,这一判断或许并不是霍布斯的理论链条上的某个环节,但在客观上却提出了关于成熟理性公民的部分特征。
  最后,从国家责任的角度看。霍布斯国家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和主权者职责的思想是值得寻味的。正义的具体内涵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性质的国家里可以呈现很大差异,但在对公正、平等、法治等普世价值的追求过程中,国家必须担当起重要的职责,这一点已经成为共识。一个强大的国家和政府,当它以正义为原则,以授权者的利益为归宿,集中力量发展自己,稳定有序地前进时,这个强大的“利维坦”就是最大的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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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杨义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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