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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探讨|单位为什么怕劳动仲裁

时间:2019-02-07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我国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全球化的飞速发展,导致各种体育纠纷不断涌现,如何解决体育纠纷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而体育仲裁作为专业仲裁的一种,以其迅速、保密、费用低的特点倍受众多纠纷当事人及体育组织的青睐。而我国作为一个体育大国,目前的体育法制建设起点低、基础弱,国内各体育协会基本上都没有自己的仲裁机构,国家也没有专门规定体育仲裁的立法,这种体育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状况如果不能得到彻底的改变,必将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体育事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将对国际体育界的体育仲裁制度进行了解和借鉴,以体育仲裁的根源――体育纠纷作为切入点,简单论述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体育,仲裁制度,立法
  Abstract: our sports commercializatio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globalization, lead to a variety of sports disputes are constantly emerging, how to solve the sports disputes have gradually become concerned problems, and sports arbitration as a professional arbitration one kind, with its rapid, confidentialit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ow cost more numerous disputes the parties and sports organizations of all ages. And our country as a sports superpower, the current low starting poin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of sport, on the basis of the weak, the domestic various sports association basically all don"t have their own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state and no special provisions of the sports arbitration legislation, the kind of sports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of relative lag situation if you can"t get radical changes, and will be influenced and restricted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our country sports enterprise important factors. Therefore, the paper will be to the sports world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of understanding and reference to the root of the sports arbitration-sports dispute as a starting point, this paper clarifies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Keywords: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legislation
  
  
  中图分类号:D91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体育纠纷概述
  日本学者千叶正士在《法与纠纷》一书中认为,“纠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主体相互之间丧失均衡关系的状态”,社会均衡关系就是社会秩序,也就是说纠纷是社会秩序失衡而产生的混乱状态。而参与体育运动的主体可能因所在区域性文化的不同发生纠纷、在激烈的竞技对抗中产生矛盾和冲突,也可能在利益的追逐和分配中产生纠纷。因此,在我国有的学者认为体育纠纷,是指因从事体育活动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一种紧张的社会关系[2]。也有的学者认为体育纠纷是指在体育活动中以及在体育相关的各种事务中,各种体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体育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3]。体育纠纷具有主体特殊性、专业性、技术性和时间性等个性特点。
  1.体育纠纷主体的特殊性。大多数体育纠纷涉及体育运动员、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体委等这类特殊主体,体育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可能平等,也可能不平等。由于体育纠纷既有类似于民事争议的纠纷,如体育合同纠纷、体育竞争纠纷,也有类似于行政争议的纠纷,如体育处罚纠纷、体育竞赛资格纠纷。因此,体育纠纷各主体在体育纠纷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各不相同。
  2.体育纠纷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体育活动自身的特点使得体育纠纷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如运动员资格、兴奋剂、假球、“黑哨”等纠纷都涉及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做出专业性的认定,而传统法院则不具备这种特殊的专业性的要求。
  3.体育纠纷的解决需要强烈的时间性。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竞技体育纠纷需要在短时间内做出裁决,如取消比赛资格、长期禁赛等纠纷。
  二、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述评
  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其中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制定”[3]我国体育纠纷的解决途径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由体育行会内部解决;但目前我国的现状却是:第一,行会内部的解决机制存在严重问题。表现在行会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处罚机构过多、责权不明、审级设置不明确、程序不规范、暗箱操作、标准混乱、裁判不统一等问题。甚至有的行会内部规定与我国法律制度相抵触。第二,行会外的独立的仲裁机构没有建立,仲裁制度未能形成。第三,由于我国法院没有专门的处理体育纠纷的机构,因而各法院受理体育案件的数量极少,接近于零,除涉及“黑哨” 、“受贿”的刑事案件外,其他行政及民事案件法院一概不予受理。
  三、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要构建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必须先厘清这个制度的方向,笔者认为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是一项理论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可能直接适用以调整经济财产纠纷为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也不能适用规定笼统,但是我们可以以现代仲裁法学理论为基础,参照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结合我国体育发展的特点和需要,对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构建。制度的建立要能改善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局面,具有可操作性,能作为解决体育纠纷的主要手段。
  1.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1)由于我国当前体育运动方面的立法和纠纷解决机制严重滞后的现状,导致我国现有竞技体育纠纷的处理方式多带有计划经济体制色彩的行政干预,这必将不利于我国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体育事业。
  (2)体育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活动领域,有着一系列具有浓厚专业和技术色彩并通行于国际社会的行业规则,使得其纠纷专业性、技术性特点也十分突出。同时,大量竞技体育纠纷往往围绕竞赛产生,且经常发生在体育竞赛将要举行之际或已经进行之中。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则能及时处理体育专业纠纷,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质量的需要。
  2.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可行性
  《体育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已经设置好了体育纠纷的仲裁解决方式,为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立了法律基础。现今国际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A.以行业内部机制解决,包括由各国国内体育组织解决和由各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处理两种情况。B.以行政处理解决,包括由各国国家奥委会处理和由国际奥委会处理两种情况。C.以诉讼解决,包括各国国内法院的解决和由区域性国际法院进行解决两种情况。D.以仲裁解决,即以仲裁解决由体育仲裁院处理。体育仲裁则具有以下一些优势:A.当事人在程序上有较大自主权。B.仲裁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解决纠纷及时。仲裁程序比诉讼程序简便得多,并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C.仲裁的专业性与保密性较强。D.体育仲裁有利于维护体育规则及裁判准则的全球统一性。
  四、建立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整个仲裁活动的组织核心。既然体育仲裁是区别于民间仲裁的特殊仲裁形式,就需要建立专门处理体育仲裁事务的体育仲裁机构。体育仲裁机构应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的条件,即制定规范的章程,有自己的住所和必要的财产,有组成的人员和聘任的体育仲裁员。(1)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委员应由中国奥委会、中国各体育协会、中国各体育俱乐部、运动员协会等推荐和协商确定,“应是公道、正派的法律、体育专家以及有实际经验的体育管理人员”仲裁委员会以这样一种组成方式来保确其委员能够广泛地代表体育界各方面的利益.(2)仲裁委员会主要负责管理整个仲裁机构的日常动作和选聘体育仲裁员,其下可设立专门的下属机构具体负责,如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当事人尚未选择仲裁员之前负责仲裁程序的正常运转,包括为当事人提供仲裁员名单,应当事人一方请求采取一些临时或保全措施等。
  结 论
  综上所述,构建体育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是为了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体育运动的发展环境。随着我国竞技体育运动中体育纠纷的日益增多,我国体育法制建设迫在眉睫。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应该是在我国统一的法律制度下,从我国的体育实践出发,借鉴国外和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构建与国际体育接轨、反映体育专业特点、适合中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
  本文仅显浅地论述了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从宏观上论述了制定进行体育仲裁的法律依据的精神;简单论述了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的模式;在体育仲裁的程序设定上,也仅对仲裁范围、仲裁协议、仲裁庭、仲裁效力这四个关注点进行了论述。而体育仲裁的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文,体育仲裁机构的具体设立,仲裁程序全过程的具体设定等,因笔者水平有限,本文均没有论及,而这些恰恰又是整个体育仲裁制度最核心的问题,所以还需要更多的学者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出谋划策。
  
  
  参考文献:
  
  [1] 郭树理.奥林匹克体育仲裁制度研究[DB].法学文献库,https://www.省略/html/text/art/3355756/335575646.HTML.
  [2]韩新君.《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几个基本问题的探讨[J]上海: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06,2
  [3] 黄世席. 从雅典奥运会看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谈对兴奋剂使用者的处罚[DB].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4]于善旭.对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发展战略的思考[J].南京: 体育与科学,2008,06.
  [5]李辉.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两个热点法律问题[J].山东: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6,3.
  [6]张江南/李爱群.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组织管理体制研究[J].武汉: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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