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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社保管理建议 个税管理几点改进建议

时间:2019-02-09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美国知名杂志《福布斯》推出的2009年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中国内地紧随法国之后,位居全球第二。自《福布斯》推出这一榜单以来,中国的税负问题就一直备受外界的关注。因为,中国在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上的位置逐年攀升,2007年上升到世界第三,今年又上升到世界第二,仅次于法国。由于法国是一个高福利国家,税负痛苦指数高还能够理解。但是,中国无论从社会保障还是社会福利来看,都还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如果真的如排行榜所言,税负痛苦指数位列世界前列,就值得思考了。
  我们当然不能把〈福布斯〉的排行结果当作一个标本,去衡量和分析我国的税负情况,以此得出我国税负过重的结论。但是,由于此排行得到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认可,并成为很多投资商确定投资目标、投资方向、投资意愿的重要参考,我们还是应当认真对待这一排行结果,并对我国的税负情况进行综合、全面、客观、科学的分析和评价,以便于更好地利用税收这一杠杆,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我国现行税法名义税负过高,未来税制的改革必须降低名义税负,比如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都应该降低,这样能让税法得到更好地遵从,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由于税率过高跑冒滴漏严重。另外,税收制度设计还要提高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征收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与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以下仅就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分类征收模式导致税收负担不均衡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征收模式、分类征收模式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三种类型。综合征收模式是以年为纳税的时间单位,要求纳税人就其全年全部所得,在减除了法定的生计扣除额和可扣除费用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征税。分类征收模式是将纳税人各种来源及性质不同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征税,也就是不同来源的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兼有综合征收模式与分类征收模式的特征。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具有分类征收、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费用扣除定额和定率相结合内外有别、计税方式多样、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计算简便的特点,在当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比较落后,公民的纳税意识还不强的条件下,实行分类税制,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有利于加强源泉控管,减少税款的流失,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纳双方,节省征收成本。同时,还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便于体现国家的政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构成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居民收入来源日趋多样化,在多处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并不鲜见。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分类税制必然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这样就使得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这样不但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纳税较少,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情况。所以,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不利于拓宽税基,容易导致税负不公,征税成本加大,很难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该税种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可以实行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将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属于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订统一的累进税率,对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分项征收。从目前国际上的通常做法看,一般是对部分应税所得项目到年终予以综合,适用累进税率征税,对其他的应税所得项目则按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收。该税制模式兼有综合模式与分类模式的特点,既可较好地解决分类税制存在的税负不公问题,又可根据特定的政策目标对个别所得项目实施区别对待。
  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的实施需要具备相应的征管及配套条件,目前应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尽快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在个人存款实名制度的基础上,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也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居民个人的纳税信用体系;增强税务部门获取经济往来和相关收入信息的能力等。有了这些制度的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才能得以顺利推进。
  为更好地完成分项向综合征收的转变,可以适当调低税率,提高税前的扣除标准,以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致增加,从而保证纳税人进行税收申报的积极性。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下,对于综合课征的累进税率,应适当减少税率档次,适度调低税率,对于分项征收的可以暂时保持原税法规定。待时机成熟后,再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
  二、以个人为计税单位未能体现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费用扣除,不考虑家庭赡养人口的数量和经济状况,不能对特殊的项目进行扣除,没有顾及到家庭的税收负担能力的不同,因而无法起到预定的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家庭观念根深蒂固,家庭作为基本的社会单位在整个社会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许多经济行为(如消费、投资和储蓄行为)、社会行为是以家庭这个社会的基本细胞为单位进行的,应把对家庭行为的调节作为调节经济和社会行为的基础点。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并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于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样很容易在实质上造成税负不公的结果。
  生活中实际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两个纳税人某月都获得相同的收入,而两人的家庭状况不同,其中一人需要赡养两个老人并抚养一个小孩,并且配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另一人则单独生活,没有家庭上的负担。我们不难看出,两人的家庭负担明显存在差异,按照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有家庭负担的纳税人费用扣除额应该大于没有家庭负担的纳税人。但是,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没有考虑到这一差异,只是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进行扣除,没有考虑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家庭负担重的纳税人税收负担明显要重很多,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税负不公的状况。
  为体现税负公平,个人所得税征收应主要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结合实际情况,既可以选择以个人申报纳税为基础的个人申报制度,也可以选择以家庭申报纳税为基础的联合申报制度。以家庭为单位更能体现一个人的真实经济负担情况,也更能体现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有效地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所谓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的扩大上。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这样能充分体现目前我国财富分配的状况,能更充分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充分发挥有赖于两个核心的自身因素:宽税基,累进税率。实行家庭课税制有利于拓宽税基,将所有收入纳入课税范畴并对所有收入均实行超额累进税制。而不是像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只是将累进税率适用范围限定在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租、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致使累进税率作用的发挥受到影响。
  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主要原因在于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个人的纳税能力,因为每个人的背后都有家庭作为支撑。另外,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还可以实现一定的社会政策目标。比如对儿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对有学生、贷款购房、缴纳保险、捐赠的家庭都可以采取增加扣除的措施。
  综上所述,从个人所得税制发展的总体情况来看,分类课征是最初的课征模式,以后逐渐演变为综合课征模式。我国也应实行综合所得课征模式,家庭课税制有利于综合所得课征模式的实施。
  另外,低水平的征收管理制约着税收调节作用的体现,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0年全国共征收个人所得税660亿元,其中工薪阶层缴纳的就有283亿元,占了42.86%,高居各个应税项目之首。2001年上半年,个人所得税共收入464亿元,工薪阶层所占比例依然最大,工薪阶层成了纳税主力军,个人所得税几乎演变成了工资税,少数富人和私营业主游离在监管之外逃税、漏税,而普通工薪阶层、中低收入者负担了本来具有调节财富分配功能的个人所得税,这在中国早已路人皆知。这种现象亟待改变,需要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增强税务部门获取经济往来和相关收入信息的能力,将高收入者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现个人所得税应收尽收。
  三、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存在缺陷,造成在税率临界点收入与纳税不配比
  临近年终,许多单位发放年终奖,人们再次热切关注可能出现在税率临界点附近的“多劳少得”问题,甚至还会遇到“要为多发的1元年终奖多缴纳百元、甚至千元的个人所得税”这种极端情况。
  根据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果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使得对应纳税税率提高一档,随之纳税额也相应大幅增加,这时会出现一种特别情况,就是年终奖数额增加“一小步”纳税额却提高“一大步”、“得不偿税”、多发不能多得;不过,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数额(或称“平衡点”)时又会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七档,这些临界点也有多个,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的区间,人们形象地称之为“盲区”,表明在这些区间内,所得增加与税负增加不相匹配,税收调节功能失效。目前这样的“盲区”有六个,即18001元―19283元、54001元―60187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元、960001元―1120000元。
  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改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改成“按年计税,按月预交,多退少补”形式。“按年计税”就是个人所得税要根据个人年收入来计算,年终奖、工资等收入一年一统计,就不会出现分开计算的问题。但如果每年只收一次税,工作量会很集中,也不利于纳税的均衡性,所以可按月预缴。到了年底汇算清缴,申报全年的收入,再计算出应该缴纳的所得税额,然后多退少补。这样的所得税制度,才应该是未来税制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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