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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基于不同准则下的经济行为及其后果_资产减值损失是什么科目

时间:2019-01-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新准则》)。该准则充分借鉴了资产减值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指明了中国资产减值准则的发展趋势,体现了与国际惯例趋同的原则,与现行的2000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企业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下统称“旧制度”)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新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突破
  与旧制度相比,《新准则》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在充分考虑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资产减值判断标准,规定了“资产减值不可冲回”等,实现了资产减值会计的新的突破,便于保证我国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一)进一步明确资产减值的迹象判断
  在减值迹象判断上,旧制度规定,企业应当至少在每一会计期间期末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新准则》比原制度规定更加明确。一是《新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二是明确规定“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这样,《新准则》明确了进行减值测试的前提:会计期末企业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则既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只有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要求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同时,与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相比,《新准则》更具有操作性。《新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并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量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应用指南,便于实务操作。
  (二)增加了“资产减值不可冲回的”规定
  新准则在第十七条规定: ( 长期)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 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旧会计准则规定:对八项资产的减值准备都可以进行转回。转回时, 贷计当期收益。因此, 长期资产减值能否转回的问题是新老会计准则在资产减值会计处理问题上的最大区别。由于资产减值会对企业利润产生较大影响,是种利润操纵的方法,是我国许多公司普遍运用的盈余管理手段。尽管它的性质没有虚构交易事项恶劣,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妨碍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并影响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的公平性。另外,根据《新准则》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抢在《新准则》实施前的2006年度大量冲回减值准备,则必须提出充分适当的证据表明原来计提减值准备的适当性,否则按照会计差错处理,转回的减值不能作为2006年度的利润。这则规定能够将上市公司今后操纵资产减值准备这一利润调节的手段牢牢封死。
  二、新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与国外会计准则的比较
  (一)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标准不同
  目前国际上对于资产减值确认标准有三种:永久性标准、可能性标准和经济性标准。永久性标准是指只有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的资产减值损失才予以确认。支持这种标准的主要理由是可以避免确认暂时性减值损失。反对者认为要分清暂时性减值、永久性减值是困难的,采纳这种标准,可能促使管理当局故意递延减值损失的确认,而且永久性标准不符合“资产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这一观念。可能性标准是指对可能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美国等一些国家在使用可能性标准时,确认和计量的基础是不一样的,确认时使用未来现金流量的不贴现值,计量时使用公允价值。因此,如果未来现金流量的不贴现值大于账面价值,那么,即使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也不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其目的主要在于与历史成本框架保持一致和避免对不必要减值损失的确认。经济性标准是指只要发生减值(如当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价值时)就予以确认。由于经济性标准在估算在用价值、确定可收回金额时已考虑各种“可能性”因素,再要求对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价值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这种标准建立在资产计量的基础上,确认与计量采用同一量度以保证相同情况下取得一致的结果,易于理解,便于操作,能够反映环境变化对企业资产价值的不利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等广泛采用这一标准。我国的新准则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应采用哪一种标准,但是从相关准则条文的规定不难看出,它使用了经济性标准,避开了对永久性减值和暂时性减值的主观判断,降低了管理当局操纵会计信息的可能性。
  (二)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可以转回规定不同
  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不允许转回减值资产,而顾伟敏、祝焰(2006)通过实证研究也发现不能转回减值损失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上市公司的盈余操纵行为。
  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代表了另一种观点,规定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应该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是否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除商誉外的资产的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经减少。如果存在这些迹象,企业应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当企业针对资产可收回金额所做的估计发生变化时,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资产的账面金额应增加至可收回金额。”该准则认为,资产减值会计应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该资产可收回金额小于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或费用,向企业现实的和潜在的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那么,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又有所提高的时候,资产减值是应该允许恢复的。
  (责任编辑:罗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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