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星资源网 > 出国留学 > 国外生活 > 正文

我国公民享有环境权吗【我国公民环境权刍议】

时间:2019-01-25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环境保护是当今世界热议的话题,自从环境权概念产生以来,法学界分歧不断,生态环境日益恶劣,将抽象的环境权在法律中具体化成为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笔者通简单概述了环境权的产生,列举了环境权研究的困境,提出了解决方法,建议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将公民环境权写入宪法。
  关键词:环境权;宪法;人权;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2-0000-01
  
  一、环境权的产生
  在人类漫长的进化发展的过程中,一直就有人类对环境权的自然需要,二十世纪以前,人类的生产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不甚严重,加之自然科学不发达,人们的认识水平有限,环境问题并不明显,环境保护并不迫切。但到了19世纪产业革命时期,人与环境的关系发生论质的飞跃,人类通过环境以资源的形式获得物质、能量和信息,通过消费活动再将“三废”排向环境,广泛深重的环境破坏和恶劣、危险和污染严重影响了人类的正常生产、生活与发展。到了20世纪60年代,环境权应运而生。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宣布:“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人有权享有其本人及家属所需之适当生活程度,包括适当之衣食住及不断改善之生活环境。”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环境的两个方面,即天然和人为的两个方面,对于人类的幸福和对于享受基本人权,甚至生存权利本身,都是必不可少的。”“人类有权在一种具有尊严和健康的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提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即可持续发展的发展模式要求人们,尽力使发展与环境协调,防止、减少并治理人类活动对环境的破坏,使维持生命所必须的自然生态环境系统处于良好的状态。
  二、环境权理论的研究困境
  (一)环境权主体的不确定性
  之所以环境权在长久以来不能成为一种受司法保护的实体性权利,最大的原因便是环境权的主体非常模糊以至于无法确定具体的环境权的主体。以蔡守秋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环境权主体包括个人、单位、国家、人类甚至非人自然体;以吕忠梅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或自然人;以陈泉生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环境权的主体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还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笔者认为,环境权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在国际法上能成为环境权的主体。
  (二)环境权权利内容模糊,定义不严格
  环境权作为一种权利,其特殊性不在于这种权利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而在于其内容的特定性。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包括享受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两个方面,即良好环境权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权的两方面内容应该是:1、人们在适当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环境依存权);2、人们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环境保护权)。
  (三)环境权研究难以摆脱传统法学的束缚
  环境权是一项年轻的权利,它是环境时代的产物。不同于传统法学,环境法学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特征,是一门交叉学科,涉及生物科学以及社会科学,同时,环境法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都很强,涉及包括法学知识的诸多专业知识。研究环境权,应该摆脱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走出一条创新之路。
  三、我国环境权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我国环境权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法律中还是不乏与环境权有关的法律规定。1978年《宪法》在总纲第11条第3款里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1982年《宪法》中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自然资源。”第26条第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我国还颁行了5部防止污染方面的单行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9部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单行法律:《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和《煤炭法》。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环境资源与保护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各地方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二)环境权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具体构建
  1.我国宪法应确认公民环境权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处于法律体系的最高位阶,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宪法的终极价值是保障人权,而环境权与人权有着密切的联系,环境保护事业牵涉到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影响到广大民众的健康权、财产权甚至生命权的保有和完整实现,甚至关系到整个人类社会的未来生存。只有当环境权在宪法中被确认后,公民的环境权才会转变为实体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才会得到有效的保障。
  2.吸收、引进西方判例制度
  立法实践对于环境权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进作用,对环境权已有的有限规定并不能阻碍环境权具体化的步伐。随着法律文化与社会文明的演进,成文法天然的僵化和滞后性与判例法的灵活性和具体指引的特点对比日益鲜明,我国应顺应世界法律文化的潮流,吸收、引进判例制度,在环境权的问题上,建立判例制度是弥补现行环境权立法的滞后性的需要,一旦建立判例制度,则可以增强环境权案件在全国的影响,有效发挥对环境权的指引作用。
  结语:
  在《寂静的春天》的开篇,卡森女士运用了艾伯特?施韦策说过的一句话,“人类已经失去预见和自制能力,人类自身将摧毁地球并随之而灭亡”。用以提醒后世的我们要不惜一切代价去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否则随之而来的便是人类自己的灭亡。小到一个人,大到一个国家,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我们能做的其实很多,环境权的具体构建就是其中的一方面,即使我们知道,将环境权由理论上的权利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我们还有非常艰难的道路要走,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环境权有助于健康有序的生态机制的构建,实现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不远的将来,人与环境的和谐共处将是一派欣欣向荣的美好景象。
  
  参考文献:
  [1]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2]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3]夏少敏,张卉聪,王凤斌.我国宪法应确认公民环境权[J].民主与法制,2009,11(12):30~31.
  [4]姜素红.环境权构成要素研究[J].求索,2011(1),172~174.
  [5]孙继宇.环境权基本理论探讨[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8(1):71~74.

标签:刍议 公民 我国 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