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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务工人员返乡_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要地引发纠纷

时间:2019-02-06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某村村民委员会   (一) 案由   申请人杨某系某村村民,家里共3口人,从1986年开始全家到外地经商。1999年,村民委员会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收回了申请人杨某一家的承包地1.57公顷,2005年4月和2006年2月申请人杨某两次向被申请人村民委员会申请要求返还其承包地,被村民委员会驳回。因些,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归还其全部承包地,并补签三十年延包合同。
  (二) 裁决
  本案经仲裁委员会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经仲裁委员会开庭庭审、双方举证、仲裁庭合议,裁决如下:
  1. 在二轮土地延包时,被申请人村民委员会按照乡的要求进行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期内没有回村承包土地,村民委员会将申请人的土地收回发包给别人,符合当时政策,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
  2. 被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国办发明电〔2004〕21号文件的规定落实杨某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机动地中调整1.57公顷土地承包给杨某,并补签二轮延包合同。
  (三) 案例分析
  本案所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村民委员会是否侵犯了杨某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杨某在二轮土地延包中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
  针对这一焦点问题,仲裁庭查明:
  1. 被申请人村民委员会是否侵犯了杨某的合法权益。杨某本人称,从1986年开始全家外出务工,村里在1999年实施二轮土地延包时没有通知他本人,他不知道二轮土地延包之事。
  经调查查明,申请人杨某一家在1983年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分到了承包地1.57公顷,1986年全家外出打工,弃耕撂荒。村里在1999年1月,统一时间开展了二轮土地延包工作,被申请人村民委员会按照乡里的统一安排,用广播和贴公告的形式进行了通知。当时,杨某的弟弟就是这个乡管辖村的村民,也签订了三十年延包合同,因此杨某说不知道二轮延包之事,是不可能的。按照州办发〔1995〕3号《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规定〈的补充规定》“对户口留在农村,已经离土离乡的农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提前通知本人,并补交乡统筹费和履行社会各项公益事业义务的前提下,才能参加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到期不来拖欠各项统筹提留费者,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其承包地重新发包。”
  2. 申请人杨某在二轮土地延包中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经查明,杨某一家于1986年外地经商,但户籍一直在村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文件第三条“……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的规定,因些,仲裁庭裁决,村里应当从机动地中解决申请人杨某1.57公顷承包地问题。
  本案是农民外出务工返乡要地案件,此纠纷可以看出,在二轮土地延包时,申请人当时承包经营土地的愿望并不强烈,在明知道土地二轮延包之事的情况下,没有回村去要地,属于放弃了承包权。但是,申请人户口仍在村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文件规定,仲裁庭裁决村委员会应当用现有机动地落实申请人承包经营权。
  (四) 案例启示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申请人从1986年开始至2005年近20年时间,没有回村要地,现返乡要地主要原因是由于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一免三补”等惠民政策,使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农业比较效益明显提高,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因此,一些农民即使有了其他就业渠道,仍把土地当作养老、防老最主要的依托,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因此,仲裁机构在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时,要区别情况,依法落实国家和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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