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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公司架构什么是「对的模样」?:理顺架构

时间:2019-02-02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台企想上市,理想的公司架构是:股权架构最上层不要太复杂,主体是境内公司,境外持股者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不要做与上市主体相似的业务,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尽量少,如确有必要,定价上要公允一些)。概括的讲,就是把相关联的资产和业务放到一个上市主体里。
  「
  相对于内资企业来讲,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台企,历史沿革比较干净,基本运营比较规范,成长性也没什么问题,对目前已经上市的19家台商(见表1)的表现,大陆监管层比较满意,印象分不错!」瑛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志军接受本刊专访时开门见山,「然而,由于历史渊源上两岸投资政策由限制到逐步开放,很多台商被迫迂回投资,股权结构比较复杂,独立性上有一些欠缺,也就是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比较普遍,这已经成为台商上市需要重点调整的部分。」
  
  「市场分割模式」
  被喊卡
  
  近年来,瑛明律师事务所曾为多家台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比如福州嘉溢电子、华映视讯(吴江)收购厦华;「科弘系」破产重组;沪电股份(002463)A股发行上市等;尤其是陈志军亲自担任法律顾问的环旭电子(601231)2012年2月20日A股成功上市,让他对台企上市有了更为深刻的观察。
  如何正确看待独立性?「台湾有公司,大陆就不能上市」,这是台商对在大陆上市的众多不正确观念之一,「这句话放在2008年之前,翻译成通俗的语言,就是由于大股东除了大陆设有公司外,如果在台湾还有相同产业,生产或经营相同产品的营运实体(法人主体),由于同业竞争关系,证监会不倾向同意在大陆上市。」曾任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发审委)第7、8两届专职委员、现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的瑛明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陈瑛明说,2006年晋亿实业(601002)就曾面临这一问题,因大股东除了在大陆投资外,在台湾也投资了相同行业的营运主体,被判定同业竞争而大大增加了上市难度。晋亿实业是他审核的案子之一。当时采取了3种处理方式,第一是对马来西亚、台湾、大陆三地做了区域划分,第二是产品的细分,第三是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保证未来不会相互竞争。后来这种市场分割协议的模式获证监会认可,晋亿最终顺利在大陆上市。
  但是2007年之后,证监会不再接受台商以市场分割协议方式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沪电就因为解决的不彻底,2007年第一次过会就被卡住了。」因为2007年之前,台湾官方不允许陆资赴台湾投资,但2008年起不管是台湾还是大陆官方,对大陆法人投资台湾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或是?购台湾公司股权都有明文支持,也就是说对那些在大陆和台湾都有投资设厂的台商来说,现在要申请在大陆上市,证监会的态度很简单,要不就是把台湾厂关了,要不就是以大陆公司收购台湾公司,形成申请大陆上市的主体是母公司,台湾公司为子公司的架构(见「相关链接」),不能再玩2007年前市场划分的那套把戏。
  
  新模式凸显独立性
  
  陈瑛明指出,台企上市理想的公司架构是:股权架构最上层不要太复杂,主体是境内的公司,境外的持股者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不要做与上市主体相似的业务,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尽量少,如确有必要,定价上要公允一些),尽量与关联方切割的干净一些。概括的讲,就是把相同的、相似的、相关联的资产和业务放到一个上市主体里面。
  「环旭电子的成功创造了一种模式,外商投资企业境内的部分投资很小,境外的部分业务量很大,但是境外的部分PE(Price to Earning Ratio,市盈率)的倍数不高,我就用境内的作为主体,上演蛇吞象,10%的业务量收你90%的业务量,都是在一个集团下面,收完后境外的部分变成境内公司的子公司,我再用境内的主体去上市。尽管要花些钱和时间,但这样一个模式是可行的、具备操作性的。」陈志军说。
  这样看来,现在纵使大股东在两岸都设有相同性质的企业,只要能将台湾公司控入大陆公司之下,形成大陆为母公司、台湾为子公司的架构,一样具备在大陆申请上市的条件。同时,这个模式也能被引用到研发、业务等单位设于台湾、工厂设于大陆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大陆申请上市的主体常被质疑独立性不够。其实只要大陆台商利用到台湾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把在台湾的人员或费用挂进台湾分公司或办事处中,利用合?报表?回大陆总公司报表内,也能顺利解决大陆上市主体的独立性问题。
  纵然是在大陆创业的无根台商,都难免会和台湾有往来,不管从资金、业务、研发、人才等各方面,从台湾获取资源往往比在大陆要更熟悉也更方便,成本也更低。透过2008年后两岸对大陆投资台湾的解禁,将台湾法人主体或各种功能纳入大陆申请上市主体的架构下,是完美规划台商上市独立性的有效方法。
  相关链接:以大陆主体收购台湾公司重要实务
  ●大陆官方程序
  依最新大陆法人赴台投资规定,需经发改委和国台办两道程序,未经这两个官方部门的赴台投资,在上市审查过程中很容易被要求补正后才进行审查。即使有台商最终选择先从大陆法人对外投资设立香港子公司,再以香港子公司名义进台湾投资,从大陆官方角度来看,只要是进到台湾投资,不管中间透过多少层海外架构,都一样须经相同的赴台湾投资的程序。
  ●两岸税务规定
  外资进到台湾设立子公司利润汇出,依台湾规定,得再课征20%的利润汇出所得税;如果外资进台湾设立的是分公司,就不需再缴纳利润汇出所得税。另一方面,大陆税法规定,在境外分公司或办事处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在税前列支,也就是财签上虽被承认,但税签上?不认,在大陆端无法达到抵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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