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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劝追逃的几点思考 2018网上追逃人员查询

时间:2019-01-2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 随着“清网行动”在全国范围的竞相开展,各级公安机关为求追逃成果的最大化,规劝追逃工作被摆上了更加重要议程。规劝追逃工作意义深远,要通过各种方法进行规劝,规劝追逃工作应注意不能盲目规劝,漫天承诺;要考虑社会和谐;逃犯投案后要严格执法;建立规劝追逃工作风险评估监督机制。
  关键词:“清网行动”;规劝;追逃
  中图分类号:D631.2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674-4853(2012)01-0042-04
  
  Thoughts on Expostulation with Escaped Criminals
  JIANG Chang-jin
   (Police Supervising Department of Jianou Public Security Bureau,Jianou 353100,China)
  Abstract:As the“hunting convicts online initiative”is carrying out throughout the country,police agencies at all levels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work of expostulation with escaped criminals.The work is of significant importance,which requires various kinds of ways.Rather than expostulating blindly and making unrealistic promises,we should take social harmony into consideration.As long as the criminal gives himself up to the police,the police should execute the law strictly.A risk assessment supervision mechanism should be built to expostulate escaped criminals.
  Key words:“hunting convicts online initiative”;expostulation;escaped criminals
  
  公安部从2011年6月1日起在全国公安机关部署开展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并下发了工作任务和目标,一场声势浩大的网上追逃战役全面打响,开局良好,进展顺利,一大批久抓未获的逃犯相继落网,取得了阶段性成效,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各级、各地公安机关为争做“好猫”,积极摸索研究新形势下的追逃新战法、新技术,将规劝追逃法旧法新用,成为追逃工作中最直接、最有效、归案率最高方法之一。规劝追逃取得了打击任务和工作目标的“双赢”,符合“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突出了“人性化”执法,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但若不注意规劝追逃的方式方法尤其是逃犯到案后采取的强制措施未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极有可能因盲目规劝伴生一些执法和社会问题。下面,笔者就规劝追逃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规劝追逃工作的意义
  (一)规劝追逃建立起的执法“缓冲带”、“对话区”,有利于在逃人员思想的改造
  规劝的过程是一个执法信息传递的过程,公安机关把在逃人员所犯的罪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及投案从宽的政策信息告知在逃人员的亲属、朋友及其他社会关系,通过在逃人员的亲属、朋友及其他社会关系传递给在逃人员,给在逃人员权衡利害关系、通过其社会关系回馈信息、质疑询问留下了空间。这样,公安机关无形中与在逃人员建立起了对话区,打破了公安机关和在逃人员仅是“追”和“逃”的关系,有利于对立面的缓冲和在逃人员思想觉悟的改造。例如,家住建瓯市顺阳乡的在逃人员吴某某在2008年8月故意伤害人后外逃,其本人和家属都是法盲,不懂案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解决办法,怕被抓进监狱后就出不来。民警通过规劝后,吴某某得知若投案可以取保候审或负较轻的刑事责任,与自己原先想的“抓进监狱后就出不来”相距甚远,因而没过多久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
  (二)规劝追逃可以降低追逃成本,规避追逃风险
  追逃工作尤其是跨区域追逃工作,公安机关都要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以建瓯市为例,每年抓获逃犯数约300名,抓获1名逃犯所需的特情费、差旅费、外地协助奖金等最低平均约计1000元,合计每年花费追逃专项经费约30万元。但如果逃犯被规劝投案,除了到在逃人员家中做工作花费的车油费外,其他几乎等于“零”投入,所以规劝追逃工作的有效开展所节省的经费是相当惊人的,是缓解基层办案经费紧张问题的有效方法。此外,追逃工作至少要2名以上警力,且往往是多次抓捕未果,其消耗的警力也相当惊人,规劝追逃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利于节省基层捉襟见肘的警力资源。更为重要的是,追逃的过程存在极大的风险,例如,逃犯拒捕反抗伤害民警,抓捕、押解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造成的意外事故,随时威胁着民警和逃犯的人身和生命安全,有的还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规劝追逃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投案自首成立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如果逃犯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首先说明他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希望获得从轻处罚,已做好了如实供述的思想准备。投案后如果没有彻底如实交待问题,就不认定为自首。为了保证自首的有效性,投案人必须如实彻底交代问题,向公安机关坦白一切,这有利于办案民警迅速查清案情,提高办案质量。另一方面,有的投案者到案后还有可能交待其他人的犯罪事实,主动提供线索,为侦查办案工作带来极大便利。
  (四)规劝追逃体现了“人性化”和“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规劝过程给在逃人员一个自行抉择、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在这一点上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此外,公安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在法律范围内规定法定最高刑判处5年以下各地规定不一,建瓯市局规劝工作初期规定为“3年以下”。2011年8月31日,福建省公安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定最高刑在有期徒刑5年以下”,建瓯市局遂同步调整为“5年以下”,本文以“5年以下”为例。有期徒刑的,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的,除累犯、主犯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取保候审外,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对投案自首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逃犯罪嫌疑人家属及亲友要积极规劝在逃人员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对知情不报以及为其提供藏匿场所、隐匿赃物或帮助其逃跑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都充分体现惩办与宽大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劝追逃的几点做法
  (一)落实责任,登门造访,发动一切可利用的关系规劝
  规劝工作不能仅凭一个电话、带一个口信就算做好工作了。实践证明,大多数逃犯,尤其是可能或应当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逃犯是有投案意愿的,用他们的话说:“逃跑的日子不好过,想尽早了结,重新做人。”只是没有人引导、规劝、给政策和出路,促使在逃人员下定决心、鼓足勇气。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对在逃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明确规劝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结对子”、“捆绑”制度,一名办案民警或责任区民警负责一名逃犯,保证每名逃犯家中都有人走访,确保把政策信息传达到位。必要时由所队长、局长亲自“捆绑”走访,提高规劝力度和取得在逃人员及其家属的信任。二是跨区域联合规劝。在“清网行动”中,公安部把协外抓获同样列入考评,这一举措充分调动了公安民警协外追逃的积极性。使全国公安机关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按照在逃人员户籍地原则进行规劝,有利于公安机关和在逃人员家属进行深层次沟通,利用辖区人头熟优势建立公安机关和在逃人员家属的信任关系,形成了本市上网的外地逃犯“以在逃人员户籍地为主,办案单位为辅”的联合规劝机制。三是跨警种联合规劝。打破警种界限,发动公安民警利用各自的亲戚、朋友及社会关系,帮助在逃人员家属、亲友分析在逃人员的案情及处境,以亲情、友情、真情及政策法律去感化在逃人员,大力拓展规劝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工作。以建瓯市为例,“清网行动”期间,共规劝逃犯投案142名,其中通过民警亲戚、朋友及社会关系规劝118名,占83.1%。
  (二)公开抓捕震慑和规劝相结合,形成以抓促投的高压态势
  大多数在逃人员都存在侥幸心理,以逃避追捕来规避法律制裁。逃避的成功率越高,规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就越强,也就越不利于规劝投案工作的开展。反之追捕工作抓得越紧,犯罪嫌疑人出逃的成功率越低,就越容易产生投案自首的想法。一名招摇过市、游离人群如入无“警”状态的逃犯是不会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因此规劝的成效要建立在公开抓捕一批逃犯的基础之上。以建瓯市公安局为例,在开展规劝的同时,加大在逃人员的追捕力度,成功抓获了一批逃犯,又通过当地电视台《警坛之声》节目大力宣传追逃特别是外出追逃战果,又梳理出一批久抓未获的逃犯信息、照片,在当地电视台强档滚动播放,公开悬赏、公开抓捕,进一步营造追捕高压态势,使在逃人员及其亲属认识到公安机关追逃的决心,打消在逃人员的侥幸心理,堵塞其逃跑通道,挤压其藏匿空间,加大其心理压力,敦促其投案自首。建瓯市一名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上网追逃的历年逃犯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时讲了这样一句话:“看了电视,知道跑不了,我来投案。”
  (三)政策攻心,法律引路,认真兑现投案从轻的承诺
  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安机关取信于民的基本原则,更是公安机关规劝追逃工作的“法宝”。公安民警在规劝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逃犯投案后应负怎样的刑事后果,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劝投工作中必须正视这个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给在逃人员及其家属一个明确意见。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后,认真做好投案自首的认定和证明工作,充实到案卷提交司法机关。其次,公安机关对法定最高刑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主动投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政策承诺,要积极兑现,做到言而有信。符合条件的应尽快办理取保候审,协调并建议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放宽对自首在逃人员的处理,这样必将极大地提高公安机关规劝投案的成功率。“清网行动”工作中,建瓯市公安局在充分与检察院、法院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召开了由市局分管领导、法制大队负责人、刑警大队负责人、市局专职法制员及办案民警参加的案件集体议案会议,经集体议案研究,确定了一批在“清网行动”期间投案自首可予以取保候审(案情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的上网在逃人员名单,并下发到案件承办单位,要求承办单位以此为突破口,切实做好敦促投案自首工作。该项举措有力地促进了民警走访劝投的积极性和敦促上网在逃人员主动投案的可能性,民警带着“尚方宝剑”分别到在逃人员家中做思想工作,几天后,这批上网在逃人员悉数到公安机关投案。
  (四)宣传造势,广而告知,把政策信息传递到规劝对象
  在逃人员为逃避追捕,一般隐姓埋名、深居简出,无形中减少了接受社会信息的机率,减少了被群众发现的机率。因此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清网行动”工作信息家喻户晓,并把政策信息传递到规劝对象手中。各级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媒体,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公安机关开展“清网行动”的基本情况,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追逃战果、讲明公安机关的政策、态度和决心。利用网络,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此外,要加大通告宣传、致信转化力度,进一步敦促和规劝在逃人员投案自首,主动与市检察院、法院联系协商,充分利用刑事司法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联合制定《关于敦促各类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在全市广为张贴,并在市电视台每天进行滚动播出,大力加强宣传。同时下发到各警务区,由警务区民警在辖区人员集聚的地点张贴通告,特别是外来人口集中、歌舞娱乐场所、车站等处必须张贴通告,积极宣传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政策。派出所将辖区逃犯基本信息张贴在户政窗口,方便群众举报。针对在逃人员及其家属对公安机关宣传自首从宽存有疑虑心理,印发《致在逃人员家属的一封信》,由派出所所长、责任区民警将信送到辖区每一位在逃人员家属及对在逃人员有影响的亲友手中,进一步督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如建瓯市公安局曾对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的网上逃犯邱某多次抓捕未果,耗费了大量的追逃成本,而当该逃犯在公共场所看到《通告》,经过反复权衡后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五)开诚布公,贴心引导,进行感化促投
  民警在深入在逃人员家中规劝时,要做到开诚布公、贴心引导。一是政策攻心。通过以案说法,使在逃人员及亲属看到投案自首和被抓获两种不同结果,摧毁在逃人员及亲属继续逃亡或包庇、协助外逃的侥幸心理。二是贴心引导。与其拉家常,耐心讲解法律政策,交心谈心,增强在逃人员家属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并以在逃人员家属了解的事例作引导,疏解其心中的疑虑和心理负担。三是诚心感化。对一些特殊、困难的家庭,通过长期多次的走访,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建立长期持久的信任后,促使在逃人员家属主动提出帮助公安机关劝投。
  三、对规劝追逃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不能盲目规劝,漫天承诺
  规劝工作应在政策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首先,为成功有效地规劝说服,对在逃人员所犯的案件性质、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应负的刑事责任要做到心中有数,对法定最高刑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要劝前研究,认为主动投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给予政策承诺。其次,不能以“来投案保证没事”、“自己来保证不处理你”等进行欺骗性许诺,事后若不能兑现诺言,即使抓获个别逃犯,但却不能形成规劝追逃长效机制,不能取信于民,对后期的规劝工作具有消极作用。
  (二)规劝追逃要考虑社会和谐
  在劝投的同时要做好被害人思想工作。侵财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可争取退赃;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可争取民事赔偿,要达成协议或交纳保证金;若民事赔偿未达成协议且无力交纳保证金,办案单位可从中调解,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坚决防止因一味追求追逃成效,超越法律规定范畴变更强制措施、降格处理等执法问题,否则有可能引发涉法上访问题,还有可能伴生一些社会问题和引发不稳定因素。
  (三)逃犯投案后要严格执法
  逃犯在逃亡阶段,法律和社会对其监督几乎空白,不能排除其在逃亡期间重新犯罪。所以逃犯投案后,一方面,要积极查清全案,对投案不自首的,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不以自首论处。另一方面,通过对到案逃犯的调查,如果案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则应相应变更强制措施。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的,以自首论。此外,要深挖余罪。通过在逃人员在逃期间的生活轨迹,采取走访实地调查或发函协查等方式,查清其现实表现,深挖逃犯在逃亡时期是否有新的犯罪。
  (四)建立规劝追逃工作风险评估监督机制
  为有效避免规劝追逃给社会稳定和法律权威可能带来的不良效应,需建立健全一系列有效机制。一是建立集体审议制度。对每一名投案逃犯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以及后续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综合分析评判,防止出现办“关系案”、“人情案”而进行的规劝,防止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予以取保候审,确保投案后续处理在法律授权的幅度内进行,使规劝追逃在合法、合理、有效、有序的轨道上运行。二是建立调查回访监督机制。要注重案件消化工作,落实案件跟踪监督机制,在规定时间内正确履行起诉等司法程序。对投案后被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不能中止案件的侦查,对不作为、敷衍塞责、无实质性的侦查工作,放纵犯罪嫌疑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办理的取保候审案件进行监督,发现取保候审决定有错误时,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办案单位经常性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电话回访,通过村(居)委会、特情及时了解其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加强对其帮教工作的法律监督,防止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外逃,造成公安机关“二次追逃”。三是建立矛盾纠纷化解制度。对法定最高刑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投案后被取保候审或免予处罚的,要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进行督促建议,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防止被取保候审重入社会后太“张扬”与被害人产生新的矛盾,发生新的案件,引发一些上访问题,积极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四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部分逃犯投案后量刑处理问题,由政法委牵头,定期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就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取保候审等问题达成共识,为公安机关规劝工作提高到案率铺路。
  (责任编辑:王小丽)
  
  收稿日期:2011-12-13
  作者简介:江昌锦(1975-),男,建瓯市公安局督察大队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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