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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 [关于对我区实施油气资源税改革的思考]

时间:2019-01-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本文在充分认识我区油气资源税改革重要性的基础上,通过认真分析税制改革前后的差异,并针对资源税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做好油气资源税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对我区资源税改革的健康顺利的实施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油气资源税 改革 思考
  
  为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央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率先在新疆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这标志着酝酿已久的我国资源税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要贯彻落实好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的改革工作,就要认直分析和研究油气资源税在改革过程中存在着哪些方面的问题,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意见和建议。
  ■一、 提高对我区油气资源税改革重要性的认识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其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体现资源有偿开采,促进资源节约使用。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大类,均按量规定定额税负计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现行资源税税制存在与经济发展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一些资源产品,尤其是原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的现有资源税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此外,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由于资源税税负较低,地方政府所获受益并不明显。
  在从量计征方式下,资源税税额标准不能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不利于发挥税收对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由于资源税税负较低,地方所获收益不明显等。因此,为更好地发挥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充分体现资源有偿开采,促进资源节约使用。国务院于2006年在制定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中就开始提出要“改革资源税制度”,特别是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拟由现行的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改革方案经过五年不断地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终于在千呼万唤中率先在我区实施了。
  我区是资源大省区,拥有丰富的油气资源,开发前景十分广阔,是国家油气资源的重要战略接替区。据统计,我区五大油田截止2009年,原油累计探明储量31.23亿吨,可采储量6.28亿吨,储量占全国陆上储量的30%;天然气地质储量1.06万亿立方米,可采储量2293亿立方米,占全国陆上储量的34%。 为加快推动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中央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新增财力将重点用于改善民生,这是一项惠及各族群众,兴疆稳疆,促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国家对我区各族人民的关怀和厚爱。中央的这项决定既是对我区的特殊支持,也是促进全国资源税改革从酝酿走向实施的一个突破口,选择在我区试点有利于为资源税改革的全面推行提供经验和借鉴。
  总之,资源税改革的启动,有利于进一步树立珍惜资源、节约资源、关爱环境的价值导向,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有利于我国资源节约型和环保型社会的建立。
  ■二、 油气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 此次我区油气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1、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
  2、为鼓励一些低品位和难采资源的开采,提高资源回收率,对稠油、高凝油、高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实施减征资源税的政策。
  3、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落实资源税减税政策。
  (二) 税制改革前后的对比分析
  1、 税额计算方面
  改革前的计算方法是从量计征,改革后的计算方法是从价计征。以2009年我区天然气资源税为例:2009年新疆地区全年天然气产量约33亿立方米,从价计征时,天然气资源税税额为9元/千立方米,资源税总额为0.3亿元。若按照5%的从价方式计征,以2009年天然气平均售价为 820元/千立方米测算,资源税总额为1.35亿。由此得知,我区从价计征后,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将是从量计征税额的4.5倍。
  2、 减免税项目方面
  改革前的减免税规定:对原油在开采过程中加热、修井用油免征资源税。而改革后规定:对三类项目实行减免税:一是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二是稠油、高凝油和高硫开然气资源税减征40%。三是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由此可以看出,改革后的减免税项目充分体现了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其次,改革后的减免税项目有利于鼓励和支持油田企业提高资源回收率和利用率,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需要。
  ■三、 油气资源税在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任何事物在生长发展的初期,都会或多或少地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油气资源税改革也不例外,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笔者认为,目前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一) 销售额的认定没有明确规定
  在原油价格中有一个特殊的项目叫贴水,是油田企业将原油销售给炼油企业时,对炼油企业给于其运费的一种补贴。每年我区油田企业贴水金额可达数十亿元。目前企业在计征资源税进将贴水从计税收入中扣除了。如果将其计入销售额,则每年可增加资源税亿元以上。资源税油气改革规定,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确定。即: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根据此定义,既然贴水是油田生产企业将原油销售给下游炼油企业时,对其运费的一种补贴,就应该算是销售中的价外费用,属于计税收入。而目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中却未对此进行明确。
  (二) 油田企业测算综合减征率有失客观、真实
  资源税从价计征模式下,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按以下办法计征资源税企业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因此,综合减征率大小直接决定税额征收的多少。尽管在目前计算资源税时所用的综合减征率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但实际上是由各油田企业根据上一年的原油生产销售情况测算出来后报送地税机关,经逐层上报后,最后由国家税务总局审定下发执行。笔者通过查阅五大油田企业2008、2009年两年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减征率可以看出:除一家综合减征率为0,实际减征率没有变化外,其余四家企业综合减征率均较上年有所提高,而实际征收率呈现缩小的趋势。
  五大油田企业2008年、2009年综合减征率、实际征收率对照表
  ■四、 对做好油气资源税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 税收征管部门应不断加强对油田企业的调查研究
  油田企业的特点是行业单一,但组织架构层级多、财务核算体系比较复杂,加之油气资源税政策特殊,税务机关只有准确、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才能不断提升对资源税的管理水平。因此,笔者认为各级税务机关应经常深入油田企业进行调研,首先应初步掌握原油生产的基本工艺、油气统计和计量。其次,对原油生产企业的经营核算方法、油价、生产销售量、销售额、成本、利润等相关财务数据和计算方法要做到心中有数。
  (二) 认真分析研究油田企业资源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诸如对于贴水在计税时能否扣除等问题作出明确解释,以减少征收工作中的随意性,使征管工作做到有据可依。而对于综合征收率的测算建议由油田企业和税务征管部门共同完成,使综合征收率真正达到客观公正、真实准确。
  (三) 逐步扩大对涉油地区的资源税收入分成比例
  由于资源税是地方税,其收入是全部留给地方的,并通过进一步的分配,使一部分资源税留在涉油地区。因此,资源税收入的分配已成为涉油地区政府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为充分调动资源地地方政府加强资源税的征管工作,同时也让涉油地区政府能够真正享受到油气资源税改革所带来的收益,笔者认为有必要适当增加资源地地区留成数额。
  (四) 税企要经常性加强联系和沟通
  各涉油地区地税机关要加强与油田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建立信息交换机制,以增进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努力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以便税企之间可以共同探讨资源税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商议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意见。
  (责任编辑:张雄辉)

标签:油气 我区 资源税 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