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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禁与生计:明清以来闽台沿海的带鱼捕捞 闽台

时间:2019-01-28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 要:明代初年,沿海各地厉行海禁,浙江近海鲜有越界钓带的渔船。至万历年间,海防颓废,政策上的松弛使得福建渔民开始大规模的联船入钓,进入浙江近海捕捞带鱼。明清鼎革,清承明制,仍在闽浙沿海实行海禁,禁渔令开始收紧,不许渔船跨省采捕。这一定例在嘉庆年间被官方废止,福建渔民越界采捕的行为,最终得到了官方的许可。明清两朝,国家的海禁政策的松紧变化,成为左右福建渔民钓取带鱼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带鱼;海禁;国家政策
  带鱼(Trichiurus haumela, Forskal),属鲈形目,带鱼科。作为一种暖水性鱼类,它广泛分布于北起渤海南至北部湾的中国近海海域,闽台沿海所产带鱼属于“东海-粤东群”。一九五零年代以来,带鱼逐渐成为福建省沿海最重要的经济鱼类,长期居于全省海洋经济鱼类捕捞量的首位。1 然而,明清两代,福建沿海渔民虽然也在本地近海渔场捕捞带鱼,但其主要渔场是在浙江近海。渔民的活动范围以及捕捞界限,往往容易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禁鱼令执行过程中的松紧变化,对福建渔民捕获带鱼有着较为明显的影响。本文试图以国家海禁政策下的禁鱼令为视角,通过其自身的松紧变化,来审视明清以来闽台沿海的带鱼资源的捕捞与开发。
  1、文献记载与区域分布
  明人屠本?所撰《闽中海错疏》是现存最早的一部地区性水产动物志。该书成书于万历二十四年,系屠氏任福建盐运司同知时写成。书中以当时人们对海洋生物的认识,分门别类地记载了福建沿海一带的水产动物。据屠氏所载,福建沿海所产“带鱼”共有两种,二者体形较为相似。屠氏书中有云:
  带:身薄而长,其形如带,锐口尖尾,只一脊骨而无鲠无鳞,入夜烂然有光,大者 长五六尺。带柳:带之小者也,味差不及带。按带冬月最盛,一钓则群带衔尾而升,故市者独多。或言带无尾者,非也。盖为群带相衔而尾脱也。2
  从体征上来看,“带”与“带柳”较为相似,只是后者在体形上要稍小一些。而二者更为明显的差别则表现在口感方面,“带柳”的味道远不及“带”。文中所记“带”当为带鱼科带鱼属下的带鱼(Trichiurus haumela, Forskal),“带柳”则应指的是同带鱼属下的小带鱼(Trichiurus muticus, Gray)。3 小带鱼与带鱼一样,同为近海暖温性鱼类,中国沿海均产,福建沿海亦较为常见。4 而“带柳”至今仍是霞浦、罗源、长乐等地民众对小带鱼的俗称。5
  据屠氏所作按语,明末福建沿海渔民渔捞带鱼的盛渔期是在“冬月”,而捕鱼的方法则以钩钓为主。当带鱼鱼群十分密集时,越冬场中的带鱼索饵强度也逐渐加大,饵料紧张状况愈发严重,往往引起鱼群内的自相残杀。所以,如果在渔场内捕到刚断尾的带鱼,则说明此时鱼群很密集,应该加大捕捞强度。而屠氏的记载,亦可从侧面反映出当时带鱼资源量的丰富,故而有“市者独多”的记载。
  明代以来,福建沿海各地多有出产带鱼的记录。兹将明代至民国间闽台海沿海地区地方志中所记录的带鱼,以自北而南的顺序列成表1,如下所示。
  
  表1 明代-民国时期闽台沿海地区地方志所记带鱼
  
  明代以来,带鱼在闽台沿海地区分布较广。北起福鼎,南至诏安,福建沿海各县均有出产带鱼的记载。而清代台湾府西部沿海各县,北起淡水厅,南至凤山县,亦均有这样的记录。
  志书中对带鱼渔汛的记载表明,明代以来,闽台沿海渔民大都选择在冬季捕捞南下越冬的带鱼,而利用春汛钓捕北返的带鱼,则仅在出现在同安以及马巷厅。
  渔民采捕带鱼,主要有钓、网、?取三种方法,其中又以钓带最为普遍。嘉庆《连江县志》对网和钓两种不同的渔法所捕获带鱼进行了比较,一般“钓取深水者,肥厚而大;网取浅水者,瘦薄而小。”肥厚而大的带鱼,当为居于越冬场的成鱼;瘦薄而小的带鱼,网自浅水,当为游向近岸索饵的幼鱼。此外,以网捕带鱼的方法,主要在泉州以及漳州府沿海各县。
  带鱼因其具有“一钓则群带衔尾而升”的特点,钓取技术不甚复杂且效率亦较高,故在万历年间,福建沿海各地带鱼即有“市者独多”的记载。而泉州、漳州沿海各地,虽多以网捕带鱼,但冬汛捕获的带鱼常至“网不能容”,其资源数量之丰富可见一斑。而带鱼成为安溪县“市最多卖”的鱼类之一,也就不难理解了。
  表1中亦记录了一些地区所捕带鱼体形方面的信息。又鱼类的体长与鱼龄之间存在着函数关系,通过对其体长的分析,可大致推断出当时捕获的带鱼的鱼龄。《闽中海错疏》载,带鱼“大者长五六尺”,清代厦门、漳浦、云霄等地所捕获的带鱼,其体长亦皆大于四尺。
  光绪年间,侯官人郭柏苍根据自己数十年在海滨的观察,加上采询老渔民的经验,写成《海错百一录》一书,书中对福建沿海各地所产鱼类记载颇详。据郭氏所载,光绪年间,福建沿海所产带鱼,一般“长至三四尺,阔至三四寸”,约合930~1240mm。
  又带鱼一般二龄即可性成熟。通过对1972年冬汛至1974年春汛福建各个渔场所捕获的带鱼进行生物学测定发现,冬汛网获的带鱼多为二龄鱼,其体长范围为170~432mm,平均体长为254.8mm,优势体长组为230~270mm;而钓带所获带鱼亦多为二龄鱼,其体长范围为215~385mm,平均体长288.78mm,优势体长组为240~300mm。即使鱼龄最大的六龄鱼,其体长范围也仅限于390~432mm之间。1 而迟至光绪年间,福建沿海所产的带鱼,为远大于六龄的成鱼,带鱼的资源数量实在是丰富。
  综上所述,明清两代,闽台沿海各地带鱼的分布范围、汛期,均未发生大的变化。沿海各地虽普遍捕捞带鱼,但捕捞强度远不足以影响其资源数量。
  2、海禁政策与渔业生产
  明朝肇始之初,明太祖便厉行海禁政策。洪武十七年,朱元璋“命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鱼,以防倭故也。”1 明初,海防不靖,汤和在巡视浙闽海防状况时,出于防备倭寇的考量,禁止沿海渔民下海捕鱼。而洪武朝的这一捕鱼禁令,在日后亦得到了较为严格的贯彻。宣德六年九月,宁波知府郑珞受民之请,上疏朝廷,希望能稍开海禁,准许渔民下海捕鱼。而针对郑珞的奏疏,朝廷有如下批语:
  壬申,宁波知府郑珞请弛出海捕鱼之禁以利民,上不许。遣?谕之曰:尔知利民而不知为民患。往者倭寇频肆劫掠,皆由奸民捕鱼者导引。海滨之民,屡遭劫掠。皇祖深思远虑,故下令禁止。明圣之心,岂不念利民?诚知利少而害多也。故自是海滨宁静,民得安居。尔为守令,固当顺民之情,亦当思其患而预防之。若贪目前小利而无久远之计,岂智者所为?宜遵旧禁毋启民患。2
  郑珞请弛出海捕鱼禁令的奏疏遭到了宣德皇帝的否定。朝廷在申斥郑知府时不忘强调,倭寇为乱之时,往往得到出洋捕鱼的渔民的引导与接济,使得滨海之民屡屡遭难。而郑珞弛海禁以利民的初衷在朝廷看来,只是贪图眼前小利的不智行为。从长远计,允许沿海渔民下海捕鱼,实乃“利少而害多”之举。前已有洪武朝的禁令,故仍应“遵旧禁毋启民患”。宁波如此,福建沿海的捕鱼禁令亦可想而知。
  宣德年间,出海捕鱼之禁不可谓不严,而这并非意味着沿海渔民下海捕鱼活动完全被禁止。宣德十年七月,朝廷因屡屡接到沿海各地有“豪顽之徒,私造船下海捕鱼”的奏报。《明英宗实录》中记载颇详,兹录如下:
  (宣德十年七月)己丑,严私下海捕鱼禁。时有奏豪顽之徒,私造船下海捕鱼者,恐引倭寇登岸。行在户部言:今海道正欲堤备,宜敕浙江三司谕沿海卫所严为禁约,敢有私捕及故容者,悉治其罪。从之。3
  无论私自下海捕鱼之人以及纵容此种行为发生的官吏,都将因此而获罪。卫所兵士处在海防第一线,朝廷严禁下海捕鱼之令如要得到贯彻,还要依靠设于沿海一线的水寨、巡司、卫所等机构。4 而这些本应缉拿下海捕鱼的执法者,也时有收受沿海兵民的贿赂,听任其下海捕鱼之举。5
  需要指出的是,朝廷所严厉禁止的是私自下海的捕鱼者,对于那些为朝廷捕鱼的渔户,则不在此禁之内。明代浙江近海所产大黄鱼乃朝廷岁贡之物。沿海卫所若严格执行禁捕令,势必会阻断浙江近海大黄鱼供应京师。天顺二年,浙江备倭中军都督府都督佥事翁绍宗就因此而得到了朝廷严厉的申斥。《明英宗实录》中对此事记载颇详,兹录如下:
  甲寅,敕责备倭中军都督府都督佥事翁绍宗曰:嘉兴乍浦河泊所岁进黄鱼系旧制。近年以来,因尔不许渔船越境出海,又令官军擒?,以致不得采捕,遂缺供荐。先已取尔招服,尔宜自咎遵奉朝命省令所辖官司毋得阻滞,顾乃全不关心。今岁渔船又被拦截索钱,不得采捕,及船户具告前情,自知阻误虚词,妄奏遮掩已过。朝廷托尔以边方重寄,当输忠效勤,正已率人。尔乃恣意贪黩不才怠慢,论法实难容恕。今复从宽且不?问,罚俸一年,令尔自省。若再恬然不改,阻误岁进,自取祸败,决不可逃。1
  乍浦河伯所位于杭州湾北岸,岁贡黄鱼即大黄鱼。此系朝廷旧制,由来已久,该处官军以朝廷“不许渔船越境出海”之命为由,肆意拦截、勒索捕捞黄鱼的渔户,以致其无法完成岁贡任务。从朝廷对翁绍宗的申斥中不难看出,之前虽有禁下海捕鱼之令,但此令应不包含捕捞黄鱼为岁贡的渔户。故嘉兴府乍浦河伯所所属渔户,仍可在渔汛到来之时,下海采捕黄鱼以充岁贡。不仅乍浦如此,杭州府钱塘县所属渔户亦可藉此下海采捕黄鱼,而不用担心朝廷的禁令。2
  渔户得以下海采捕,仅限于捕捞黄鱼以充岁贡的渔船,而其他渔船仍在禁止之列。弘治十六年,“宁波府知府伍符以境内灾伤,听民出海捕鱼,随舟大小入粟以备赈济。?视海道按察司副使张鸾劾符违禁及指挥夏闰关防不严,请并逮治。下?按监察御史勘报都察院覆奏。上以符急于救荒,并闰俱宥之,各罚俸一月。”3
  伍符以境内被灾为由,未经请示,放任渔民出海捕鱼。而渔船回港时,往往可以换得救命的粮食,对缓解宁波府出现的饥荒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伍符此举,虽缓解了民困,但明显地违背了朝廷严禁下海捕鱼的禁令,故而才被张鸾弹劾。对此亦负有监管不严之责的指挥使夏闰也被牵扯其中。所幸伍、夏二位此举旨在救荒,故朝廷对其多有宽宥,仅罚俸一月,做了象征性的处罚。朝廷禁止下海捕鱼的禁令虽没有废除,但以此相较前引宣德六年宁波府知府郑珞之例,从中不难可看出,捕鱼禁令已经出现了松动的迹象。
  弘治十七年三月,兵科给事中张弘至在给朝廷的奏疏中提了六条建议,他在其中的一条题为“均海利”的奏议中说道:“谓海滨之民,以捕鱼为生,编竹为筏,随潮往来,宜令所司稍弛科禁,使之安业而盗自弭。”4 张氏站在兵部的立场场,希望有司能“稍弛科禁”,使得渔民生计有所依靠,这样亦可适当堵住渔民转而为盗的口子。
  明初以来,出于备倭的考量,朝廷厉行海禁,对下海捕鱼的渔户有着严格的限制。除了以黄鱼为朝廷岁贡的地区之外,浙江沿海鲜有渔户得以自由下海采捕。而这一国策的贯彻与实施,一方面限制了渔民采捕的活动范围,使其只能在近岸海域采捕。此举虽不能完全禁绝渔户出海捕鱼,却可大为减轻近海渔场的捕捞压力。
  3、联船入钓:海防崩溃下的越界采捕
  洪武二十一年,福建海防体系基本建立完毕。此后,福建日常海防事务的管理和指挥也由福建都指挥使司承担,由此形成了以霞浦烽火门、连江小埕、莆田南日山、同安浯屿、漳州铜山五个海上水寨为核心的海上防线;以海防卫所、巡司为基干的海岸防线;以内地卫所为支援的内地防线。三条防线梯次配置,形成了海陆联防的海防体系。5 这一体系的建立,使得朝廷禁海政策的实施得到了基本的保障。
  此后,随着卫所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与之联系密切的水寨、游兵体系亦受到冲击。至万历年间,福建多地的海防已遭破败。董应举在其《崇相集》一书中论及福海事时,就有“海政坏极矣”的感叹。兹将其论述摘录如下:
  海政坏极矣!姑勿论漳、泉,即福海,往时五虎、小埕,寨游出汛,率至东涌、东沙、竿塘,南则东、西落,皆有兵船来往守之,故贼不得长住。今止泊海边,明以汛地予贼矣。往时贼劫船,止在海洋,少有登岸者。去年且上黄崎、北茭、奇达、五虎门沿海诸澳,攻堡杀人,抢畜烧房,偏于寨游近处肆毒,明示无畏。又睥睨内港、壶江、馆头、琅琦诸澳,张榜索银。又遣贼徒坐澳头柴贩船以出。此直在省城重门之内而猖獗如此矣。 1
  随着水寨的内迁,游兵的巡防范围也大为缩小。以前水兵可出汛至马祖列岛与东冲岛,但后来的兵将多因不识海战,无法出洋,故而只能将之前的巡防汛地放弃,泊舟海边。董应举在与时任福建海道副使韩仲雍的书信中亦曾提到:
  海警虽息,冬初风便,尚须堤防。御倭必海,水兵为便。水兵伎俩真伪,只看使船。自五虎门抵定海,掠海而过,能行走自如,其技十五;掠竿塘、横山而目不瞬者,技十八;乘风而直抵东涌之外洋,望鸡笼、淡水岛屿如指诸掌者,惟老渔能之。此选兵法也。麾下材官能此者百不得一。故侦探率虚张亦宜以此选之。后乃不面谩误军事也。陆兵月数操,水兵不一操,是要者反轻,宜其不任也。操必于海,纵不下竿塘,但出五虎,抵定海,犹可。2
  五虎门即位于闽江口的五虎礁,亦称虎门,形势险要,堪称闽省门户。从董应举的文中不难看出,福建沿海卫所的水兵,其航海技能已大不如前。董氏对这些水兵的期望值并不高,仅希望他们经过训练后,若从闽江口的五虎门航至连江县的定海,就算达到要求。故而,当其面对“老渔”领衔的渔船时,根本无法阻止其出洋采捕。
  明万历期以来,闽浙沿海出于防备倭寇等因素,对船只出海多有限制,尤其是对跨省出海捕鱼的渔船更为严格。虽然朝廷已有严禁越界捕鱼之令,然而这一禁令实施的效果却不尽人意,福建渔船进入浙江近海捕鱼的事件仍屡有发生。明人王在晋亦曾感叹,“往时闽船不入浙界,故临汛易于稽防,今虽三令五申,而透漏如故。定海关外,船支混淆,商贩莫辨,此可不严界限乎?”3
  王在晋,江苏太仓人,万历二十年进士,累官至兵部尚书。王氏文中所提到的“往时”,当指万历朝之前。那时,闽船不入浙江界,当为定例。至万历年间时,虽三令五申,宁波定海洋面仍可见到越界而至的福建船只。王在晋在其所撰《海防纂要》一书中,对禁止渔船出洋捕鱼之议多有评论,兹录如下:
  二曰禁渔船。防倭者,无不议禁渔船,而不知渔船之不能尽禁也。渔有船税、鱼税、盐税、旗税。官取给于渔,渔能不取偿于海乎?海者渔之田也,非渔而沙,民无以聊生矣。然渔不禁则船益多,而召倭起衅,不可胜诘。惟即平时所禁,谕者再一申明之曰:远洋当戢也。戢远洋以杜抢掠之患,我兵不至混淆?望矣。曰:印旗当给也。给印旗以示悬系之法,官兵庶可辨明色号矣。曰:越钓当禁也。禁越钓以遏闽船之入浙,则闽人不得为倭引导矣。4
  禁止渔船出洋捕鱼,仍是当时人们在处理防倭问题时会普遍想到的问题。王在晋对禁渔船下海已有定见,他主张不能完全禁止渔民下海捕鱼,但强调对赴远洋捕鱼的船只仍要严格限制。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王氏还特别提到了“越钓当禁”。钓,即以延绳钓的方式钓带鱼。福建渔船常越界赴浙江沿海钓带鱼,而这一举动在朝廷看来,显然有“为倭引导”之嫌,故而应该加以限制。
  然而朝廷的种种限制,并未阻挡住福建渔船远洋浙江近海钓带鱼的步伐。崇祯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朝廷收到了浙江巡抚张廷登的题本。张巡抚在文中痛陈福建渔船赴浙钓带之弊,兹录如下:
  钦差提督军务巡抚浙江等处地方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臣张延登谨题为申严海禁、以清寇源、以固海防事:独有海禁一节,为目前最急之着。上年十二月二十日,据兵巡海道萧基报:据昌国把总吴善道报称:坛头下洋有船一舟宗,约八十余只,往来行使,未知为渔为盗。既而哨报,系闽中钓带鱼船只。随督官兵堵截,驱逐出洋。闽、浙连海交界之处,名曰沙埕,以限南北。敕令闽船不许过浙,浙船亦不许过闽。天启七年二月内,复该前抚臣潘汝桢题奉明旨内开:浙、闽俱濒海邻倭,向屡奸民勾引,各厉禁船只,不许往来,以后还着各遵旧禁,严缉彼此境上流突,以绝地方奸利之民,勾倭生端。该部院知道,钦此。该兵部移咨前来,钦遵在卷。日久玩?,出入无禁。以致上年海寇大举入犯,臣遵旨申饬,不啻再三,甫得少宁。而闽之渔船忽报八十余只,深入浙地,习为奸利。履霜坚冰,渐岂可长乎?1
  虽然朝廷屡有禁令,闽浙渔船以沙埕为界,双方皆不可越界采捕。但崇祯元年十二月二十日,还是有约八十余只钓带鱼船驶入宁波近海,捕捞越冬带鱼。张廷登以防备倭寇为由,上疏朝廷,希望能遏制福建渔船赴闽钓带的势头。他认为“闽船之为害于浙者有二”,其一为运送福建延、汀、邵、建四府出产的杉木的“杉木船”,其二即为“钓带鱼船”。而钓带鱼船的危害,主要在以下几点:
  台之大陈山、昌之韭山、宁之普院山等处,出产带鱼,独闽之蒲田、福清县人善钓,每至八九月,联船入钓,动经数百,蚁结蜂聚,正月方归,官军不敢问。钓鱼船搭厂于山,系船于海,内地奸民皆以大小划船假冒乡绅旗号,装载酒米,与渔船贸易,而藏违禁硝磺等物以资贼,每获重利而归,穷洋竟同闹市。2
  台州大陈以及宁波近海等处盛产带鱼,而福建莆田、福清二县之人非常善于用延绳钓来捕获带鱼,故而其利专为闽人所得。渔民每年八九月间即起航奔赴渔场,至正月渔汛完毕之后方才返回福建。面对此种情形,官军也只好对其放任自流。渔民在渔场附近的小岛搭寮居住,钓取带鱼。在洋面上即可贸与商贩,换回米、酒等生活物资,获取重利,遂使“穷洋竟同闹市”。
  对此情形,明人董应举亦有评述。董应举,字崇相,号见龙,闽县龙塘人。万历二十六年进士,天启年间累官至户部侍郎,有《崇相集》传世。董氏在该书中论及福建渔民赴浙钓带一事时曾言到:“或曰:闽亦有海,而必渔于浙,何也?曰:鱼自北而南,冬则先至凤尾,凤尾在浙直外洋,故福、兴、泉三郡沿海之渔船,无虑数千艘,悉从外洋趋而北;至春,渔乃渐南,闽船亦渐归钓,从来如是。” 3
  诚如董应举所言,福建沿海亦出产带鱼,而为何渔民要舍近求远,冒着风险越界至浙江近海钓带鱼?凤尾即大陈岛上的凤凰山。福建渔民沿着带鱼的洄游路线自北而南的进行采捕,专钓越冬的冬汛带鱼。又据董氏所言,越界采捕的福建渔船有数千艘之多。这一数字虽非确数,但亦可证钓带船的捕捞规模还是相当大。
  故至迟在明万历年间,随着沿岸海防体系的衰败,朝廷的海禁政策对渔民的束缚大为减轻。福建渔民开始大规模的奔赴大陈、舟山近海渔场钓带鱼。朝廷虽无明令废止渔船越界采捕止,而实际上,由于海防体系的破败,海防兵将对越界出洋采捕的渔船也缺乏有效的控制办法。
  4、清代海禁下的钓带渔业
  明清鼎革之后,清廷仍延续了明代的海禁政策,“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1 这里仍需说明的是,渔民的单桅小船,不在此列。清廷准许渔户“领取执照,于沿海近处捕鱼取薪。营汛官兵不许扰累。”2
  康熙十二年,福建总督范承谟因目睹福建民生凋敝,遂上疏康熙帝,希望迁界禁海的政令能有所松动,让渔民可以下海捕鱼。范氏在其题为《条陈闽省利害疏》的奏疏提到:
  闽人活计,非耕则渔。一自迁界以来,民田废弃二万余顷,亏减正供约计有二十余万之多。以致赋税日缺,国用不足,而沿海之庐舍畎亩,化为斥卤;老弱妇子,展转沟壑。逃亡四方者,不计萁数。所余孑遗,无业可安,无生可求,颠沛流离,至此已极。今惟有请照木筏取鱼事例,容渔?沿边采捕,?十筏联为一甲,行以稽查连坐之法,遇开港之时,止许随带干粮,不许多携米谷等物,令就近将领率防兵巡哨督押渔筏,朝往暮归,仍照编甲次序,湾泊内港,聚集一处,以便稽察。其采捕之鱼,十取其一,以充国课。此项钱粮,或接济兵饷,或借给迁民,如有赢余,或存贮备修船只,一举而数善备焉矣。 3
  从范承谟的奏疏中不难看出,即使此项建议获得批准,渔民得以下海捕鱼,但其受到的限制还是十分严格的。渔民只得在浅海之处驾木筏捕鱼,而当其出港采捕时,则禁止携带米谷,只能带随身的干粮,朝往暮归。这些措施的出台,虽然使得部分渔民有了下海采捕的机会,但其捕鱼区域仅仅限于浅海之所,开放的范围依然十分有限。
  许旭为江苏太仓人,康熙十二年十月以幕宾身份随新任福建总督范承谟由浙赴闽,次年范承谟便因三藩之乱以身殉职。许旭遂将亲身所经历之事撰成《闽中纪略》一书,专记三藩之乱之前诸事。许旭在书中记载:
  闽中海味极多,鱼盐之利为天下最,百姓藉以为生。自奉旨片板不许下海,不惟地方穷困,而小民谋生无路,间有冒险求获,觅食于刀锯之下。沿边兵将,往往以此解功。制府到任以后,日索海味,沿海之民咸额手曰:范侍郎将开海禁也。先是,都察院多诺请驰海禁,部覆止令小民于近港驾木筏捕鱼。虽奉谕旨,然从无一人敢采捕者。制府大言曰:海禁已宽,尔辈何不入海谋衣食邪!百姓以为近港之内所获甚微,且法网可畏。制府又曰:朝廷所许近港者,但非外洋耳。出海数百里,皆近港也。提督王进功力争不可,制府晓谕再三,自此海禁遂撤。会城之内,海味满街。4
  都察院虽许诺放松海禁,但只准渔民于近港内驾木筏捕鱼。渔民因“近港之内所获甚微”,故多裹足不前。直至范承谟对朝廷的禁令做了重新的解释,出海数百里皆可为被称作近港,而非外洋。显然,渔民采捕的主要场所往往远离近港。一旦准许其出海采捕,福州城内即出现了海味满街的状况。都察院的态度亦表明,清廷对渔民出洋捕鱼还是多有忌惮的。
  康熙四十二年,清廷沿海渔船定例逐渐明确。出洋海船无论商船、渔船,只许用单桅,梁头不得过一丈,水手不得过二十人,取鱼也不得越本省境界。5 康熙年间形成的定例明确规定不得跨省越界捕鱼,但至迟自雍正年间,温、台洋面就出现了福建渔船的踪迹。雍正《特开玉环志》对此记载颇详,兹录如下:
  温、台洋面,闽、浙渔民利薮也。每年网鱼捕虾,打鳅钓带,各以其时,亦各以其地,而船又各异其名。岛岙繁杂,千帆丛集,利固易生而奸亦易匿也。向例船旁刊刻字号,篷上大书白字,以别宵小,法意良美。无如营哨游巡,往往阳奉阴违,需索羹鱼规例,泊船内港闲游。雍正五年总督部院查革陋规,量征涂税。1
  雍正初年,温、台洋面即为福建渔民钓取带鱼之所。而原任桐庐县知县张坛熊曾奉命开垦玉环,他在调查时亦曾发现,在玉环石塘澳内,“闽人搭盖棚厂一十四所,每年自八、九月起至正、二月止,渔汛方毕,各船始散,各厂亦回。其中停泊船只,又有钓艚,悉属闽民,船系租用,水手亦系顶替,人照面貌,俱不相符。” 2
  而福建渔船远赴浙江捕鱼的行为在嘉庆年间得到了官方的允许,朝廷对此亦不再厉行禁止。道光《厦门志》中对此记载颇详,兹录如下:
  嘉庆九年,浙藩详定:闽省渔船越浙捕鱼,止准收泊镇、象、定三县,查收船照,换给官单;一俟汛毕,缴单换照,驱逐回籍。嗣后务将在船舵水年貌、姓名、箕斗于照内填明,移关三县查办(省例)。嘉庆十七年,奉督宪文行闽省单桅、双桅渔船,本省出鱼稀少,许往浙江舟山等处采捕;不许越赴江南省,违者治以越境之罪,船只变价入官(省例)。 3
  福建是否真的是因出鱼稀少才准许渔户赴舟山等处采捕仍需更多材料来佐证。新的定例使得渔民只许在镇海、象山、定海三县捕鱼,不得至他处采捕,亦不许越界至江南。而渔船越界赴浙江近海究竟采捕何种鱼类,志书中亦有记载:
  渔船有大、小二种,单桅、双桅之别。初,渔船止准单桅,梁头七尺,归县征收渔税,不许越省采捕。后闽省渔船许用双桅,梁头至一丈而止。七尺以上,归关征税。大者曰白底?,春、冬渔汛,准赴浙江定海、镇海、象山三县洋面捕?、钓带,与商船一体取具里邻族澳甲保结,编号烙印。 4
  渔船远赴定海、镇海、象山三县洋面,春汛捕捞大黄鱼,冬汛则主要钓带鱼。而渔船与商船一样,都需要澳甲的担保。
  万历年间福建渔民联船入钓,赴舟山近海钓带鱼。这一情形虽在清初因禁海而有所中断,但在嘉庆年间最终得到清廷许可,使得福建渔船越界捕鱼成为两省的定例。自此之后,不断有福建人远赴浙江近海钓带鱼。同治元年,八闽渔业公所成立,所址设在舟山沈家门,而加入这一公所的就有近500只钓冬船。 5
  民国初年,福建钓带船仍是定海洋面上一支主要的采捕力量。据《定海县志》所载,当时在定海县洋面活动的渔船,大体可分为宁波、台温、福建三帮。福建帮的钓冬船有约五六百号,霜降出洋,谷雨节回洋。有大钓、小钓之别,大钓容量约十万斤,小钓容量七八千斤。所钓之鱼主要是产自尽山(今上海崇明县)的带鱼,然后由咸鲜鱼船运往宁波、上海、杭州等处销售。闽帮钓冬船,多达五六百号,捕获带鱼多达十万斤左右。 6
  有清一代,福建沿海各地虽都有带鱼出产,但整个福建带鱼渔获量的大部分还是来自于赴浙江生产。福建钓带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离不开清廷对禁渔令的弛禁。
  5、结论
  明清两代,闽台沿海各地地方志中所记载的带鱼渔场、渔汛、洄游路线与现代渔业调查基本一致。明初以来,出于备倭的考量,海防体系在沿海各地迅速建立。作为海禁的一部分,渔民出洋捕鱼也在禁止之列。而朝廷这一政策的宽严与否,对渔民的采捕范围以及渔获量的大小都有着直接的影响。清承明制,对沿海渔民出洋捕鱼仍多有限制。直至嘉庆年间,福建渔船远赴浙江近海钓带捕鱼终于得到了官方的许可,成为定制。此后,政策的放松使得福建渔船远赴浙江近海采捕成为常例。
  
  Ban on marinetime trade and the fishman’s life: the catch of
  Trichiurus haumela and in Taiwan Strait Since Ming and Qing Dynasty
  CHEN Liang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40)
  Abstract: There were few of fishing baots in the offshore of Zhejiang province for the reason of the ban on marinetime trade since the early Ming dynasty. Since the costal defence system had declined in the WanLi period, more and more fishing boates which belonged to Fujian provine had cross the boader to the offshore to catch the Trichiurus haumela. Qing dynasty had followed the traditional policy of Ming dynasty in the fields of ban on marinetime trade. The fishing boates coming from one province were not allowed to fishing in the offshore of another province. However this policy had been abolished in JaiQing Period. The national policy on the ban of marinetime trade would be the key issue to impact the catch of Trichiurus haumela in the offshore of Fujian province..
  Key words: Trichiurus haumela; Taiwan Strait; Ban on marinetime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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