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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 [司法公开: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

时间:2019-02-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通常认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正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的方法有很多,但司法公开无疑是最直接、最基础、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正如美国学者伯尔曼所说:“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在法治化加速推进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必须更加坚定地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公开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强保障。
  一、连锁效应,司法公开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多重功效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司法公开以其特有的程序功能,将会激发系列连锁反应,有力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是通过强化监督推动司法公正。“秘密裁判”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只有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才能发现和弥补诉讼不公,防止司法的专横与擅断。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法官队伍的能力、水平和作风都将直接面临人民群众的评判,司法审判的任何瑕疵和疏漏都可能被社会所关注。在这种条件下,审判活动和裁判结果必然会因受到多方的监督而更加慎重,审判质量必然明显提高,“暗箱操作”必然随之减少,司法腐败必然得到扼制,司法公正自然得以彰显。
  二是通过深化民主推动司法公正。加强司法民主,是人民法院贯彻群众路线的生动实践,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判的民意基础。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可以帮助人民法院更加准确地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使审判结果更加合情、合理、合法。而司法的民主性与司法的公开性密切相关,知情权是参与权的基础,司法公开是司法民主的前提。司法公开直接体现了对群众知情权的保障,可以让参与者更加及时全面地了解法院的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更加全面地了解法院审判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从而使人民陪审、代表联络、民意征询等民主参与行为更加务实有效,使法院的审判结果更加体现民意,更加客观公正。
  三是通过提升素质推动司法公正。司法公开意味着法官的审判行为除了法律规定以外都是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公开进行。这就对广大法官的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引导诉讼、调解息诉、危机应对等各种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阳光司法”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倒逼机制,将会激发广大法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职业尊荣感,督促广大法官不断加强学习,提升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从而为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提供扎实的能力保障。
  二、全面拓展,构建全方位的司法公开体系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全方位推进司法公开,构建涵盖人民法院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司法公开体系,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保公正”势在必行。
  一是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实现实质公开和形式公开的统一。一方面,应以提高透明度为目标,扩大形式公开。加大案件流程信息的公开力度,强化承办法官的告知义务,确保当事人可以随时了解各个诉讼环节的程序性信息;加大听证的公开力度,通过各种媒介向当事人公开听证规则和听证权利义务,积极稳妥地提高申诉申请再审、减刑假释、国家赔偿、执行等案件的听证率。另一方面,应以改革裁判文书为重点,扩大实质公开。强化证据意见公开,及时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向各方公示,确保当事人可以充分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强化法官心证公开,在判决之前将自己的看法向当事人公开,并将上述内容详实地记载在裁判文书之中。
  二是拓展司法公开的内容,实现审判公开和审务公开的统一。审务公开指的是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审判活动以外的司法管理活动的行为。在美国,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常常被上传到网上,民众可以随时下载,甚至可以直接参加会议,参与司法行政事务的决策。人民法院在加强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等审判公开工作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大审务公开的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法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各种规范性文件和审判指导意见以及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公开重大案件的审判情况、重要研究成果、活动部署等审务信息,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法院的司法管理活动和内部工作模式,增强社会对法院的认同感。
  三是创新司法公开的载体,实现传统载体和现代载体的统一。传统的司法公开主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采用专栏、布告、旁听庭审、查阅卷宗等方式传播信息,在时间、空间、技术上阻碍了司法信息的及时全面公开。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必须要创新司法公开载体。在利用好传统媒体的基础上,还应充分发挥新兴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在司法公开中的积极作用,既要充分利用外部网络,加强与重要门户网站的沟通协作,通过法院微博、司法论坛、网络庭审直播等方式扩大司法公开的影响力;也要加强法院自有网络建设,设立民意沟通邮箱,开发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及时维护更新司法信息,把自有网络打造成为公开信息、收集意见的重要平台。
  四是改进司法公开的模式,实现公开性和交涉性的统一。究其本质而言,司法公开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目的是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公信,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司法公开的理想模式应当能实现群众和法院的良性互动,实现信息公布和接受反馈的统一。涉诉群众和社会公众作为司法信息的接受者,并不是对信息简单的相信或服从,而是会对司法信息产生理解和反应。作为信息发布者的司法机关,在公布司法信息的同时认真倾听他们对具体案件和法院工作的看法,积极组织评议法院、评议法官的系列活动,加强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并对群众的意见及时进行反馈。
  三、合理规制,推进司法公开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司法公开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但稍有不慎,则可能损害司法权威。问题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司法公开的法律底线和运行规律,实现全面拓展与适度限制的动态平衡。
  一是在推进司法公开和保守审判秘密上寻求最佳结合点。综观各国立法,司法机关掌握的审判秘密基本上都是司法公开的法律边界。但问题在于究竟什么是审判秘密,法律上和实务界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在这种情况下,“审判秘密”就有可能成为少数法院不愿意公开的“保护伞”。因此,可以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定期对有可能属于审判秘密的事项进行梳理,在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后,对具有秘密性的文件按照秘密文档进行处理,而对不具有秘密性的内部文件,依法向社会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二是在推进司法公开和保护个人隐私上寻求最佳结合点。当前,人们对隐私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隐私的范围也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庭审电视网络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立案大厅触摸屏查询等司法公开举措的实施,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将得到较为充分的保障,但是如果过度公开,则可能对当事人的隐私权构成伤害,结果是造成新的社会不公。此时,在知情权和隐私权的权衡中,知情权的保障就应让位于隐私权的保护。为此,人民法院不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考量公开审判是否会损害当事人的隐私权,还应当积极探索建立异议审查机制、意见征询机制、当事人合议不公开机制等,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在推进司法公开和接受媒体监督上寻求最佳结合点。现代社会,公开审判和新闻自由都是捍卫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但在实践中,两者之间也会产生冲突,媒体的失实报道有可能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甚至激化社会矛盾。正确处理好司法公开与新闻自由的关。系,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一方面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接受媒体监督,通过设立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记者旁听、做客电台网络等方式,主动向媒体通报法院的重要活动和重大审判,为新闻舆论监督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还要以更加主动的行动引导媒体报道,协调宣传报道的口径、尺度,防止“媒体审判”现象的发生。
  责任编辑:刘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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