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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建设与经济协调发展动态评价】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加快

时间:2019-02-10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在考虑城镇化建设与经济发展静态指标评价和指标值增长变化两方面的基础上,采用墒值法和理想点法相结合的时序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结合隶属度函数,运用统计年鉴相关数据,计算了1995-2009年我国31省市的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的综合动态协调系数,并对结果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我国的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东、中西部区域差异明显,大部分地区的城镇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协调性趋势增强。
  关键词:城镇建设 经济发展 隶属度函数 协调系数 协调发展
  
  问题的提出
  城镇化建设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城镇化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研究,最早出现在钱纳里1975年出版的《发展的模型:1950-1970》一书中,通过模型回归,提出了城镇化率与人均GDP的一般对应关系。汪金敖认为城镇化是经济发展的突破口。王波对经济与城镇化的关系的实证研究表明经济与城镇化之间存在着良性互动关系。但对于我国目前的城镇化建设状况如何,是否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理论界存在很大分歧。
  占主流的观点认为我国的城镇化严重滞后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另一种意见则是觉得前者夸大了中国城镇化滞后的程度,认为中国的城镇化大体合适,只是略微滞后。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中国不是城市化滞后,而是隐性超城市化。不管是超前还是滞后城镇化,以前的研究主要是静态的研究,鉴于此,本文采用基于熵值法的动态评价方法对我国城镇化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情况进行动态研究,以求能客观反映我国城镇化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协调状况。
  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城镇化建设与经济发展之间是否相协调,首先要对两个子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选取,本文按照客观性、科学性、完备性、一致性和数据获取可能性的原则,结合有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和数据资料的来源情况,最终筛选出31个能比较集中反映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指标,作为评价指标体系,其中经济指标12个,城镇指标19个,具体指标如表1所述。
  动态综合协调系数的计算
  协调系数是指某一系统与其它系统相适应的数值,反映了隶属于“协调”这个模糊集合程度的指标,其取值为[0,1]之间的实数。协调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公式中:W表示协调系数,X为子系统实际发展水平;X *为协调发展水平;K=2/S,S为方差,W(i/j)是i子系统对j子系统的协调系数;W( j/i)是j子系统与i子系统间相互协调发展程度的协调系数;W(i, j)是i系统与j系统的综合协调系数。若实际发展水平越接近协调发展水平时,协调系数越大,说明协调发展程度越高;实际发展水平与协调发展水平的离差越大时,协调系数越小,说明协调系统协调发展程度越低;当实际发展水平与协调发展水平相等时,协调系数为1,说明系统完全协调;当实际发展水平与协调发展水平的离差趋于无穷大时,协调系数趋于0,说明系统完全不协调。可见,协调系数能反映系统间的协调发展程度,通过协调系数可以直观、方便的评价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状况。
  本文通过选取我国31省市1995、1997、2000、2003、2005、2007和2009年七年的数据,首先采用墒值法和理想点法相结合的时序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计算出我国1995-2009年的城镇化综合动态发展水平和经济动态综合发展水平,再结合隶属度函数,运用统计年鉴相关数据,计算了1995-2009年我国31省市的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的综合动态协调系数,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
  结果分析
  (一)协调系数等级划分
  协调系数的大小表示其协调程度,它的不同区间划分可以作为不同协调程度的衡量标准。为了使协调系数更直观地评价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两个系统之间的协调发展程度,结合相关协调发展研究的理论,本文把协调系数划分为6个等级,协调系数大于0.6即达到协调状态,如表3。
  (二)我国各省市城镇建设与经济水平的协调发展结果分析
  我国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区域差异明显,东部最好、中部次之、西部较差。我国城镇化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区域发展极不平衡,东部协调性较高,中部次之,西部较差,东西部差距较大。我国东部地区的省市,除福建外,其它省市的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协调系数都大于0.6,均达到协调状态,其中,北京、上海和广东三省市的协调系数最高,均大于0.9。中部地区除河南和河北两省的协调系数小于0.6外,其余省市的协调系数都大于0.6,已达到协调发展状态,但协调系数最高的湖南也只有0.791,落后于东部地区很多省市。西部地区的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较差,除重庆、四川两省市的协调系数大于0.6外,其它11省市的协调系数都低于0.6,属不协调发展状态,其中西藏、新疆和青海三省的协调系数低于0.19,为极度失调状态,西部13省市的城镇化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较差,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与中部地区也存在一定差距。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城镇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协调系数W(i, j)是由W(i/j)和W( j/i)两部分共同决定的,如果W(i/j)值大于W( j/i)值,表明i系统优于j系统,即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城镇化建设水平,是滞后城市化建设;反之,如果W(i/j)值小于W( j/i)值,表明j系统优于i系统,即城镇化建设水平高于经济发展水平,是超前城市化建设。从计算出来的W(i/j)、W( j/i)和W(i, j)值来看,只有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和重庆六省市的W(i/j)值与W( j/i)值差距较小,这六省市的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协调系数比较高,均大于0.8,其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达到良好协调状态。其余25省市的W(i/j)值都大于W( j/i)值,即这25省市的城镇化建设都滞后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其中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和四川12省市的综合动态协调系数虽然都大于0.6,但其城镇化建设水平仍然滞后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建设水平仍有待提高,而西藏、新疆和青海等省市在发展经济的时候忽略了城镇化建设,其城镇化建设远远滞后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亟需大力增强城镇化建设力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趋势增强。从1995年到2009年,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大部分省市的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协调性趋势增强,从1995年到2009年选取的七年样本计算出来的静态协调系数来看,1995年,我国只有北京、上海和广东三省市的协调系数大于0.6,到2003年,已经有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湖北和湖南等16省市的协调系数大于0.6,但到2009年,除西藏、新疆、青海、宁夏、甘肃和贵州等10省外,已经有21省市的协调系数大于0.6。而从计算出来的7年的综合动态协调系数来看, 我国31省市中,有18省市的城镇化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协调系数大于0.6,只有13省市的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协调系数小于0.6,而且北京、上海、广东三省市的协调系数大于0.9,已达到优质协调发展状态,浙江、江苏两省市的协调系数也大于0.8,达到良好协调状态。所以总体而言,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城镇建设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基本上是协调发展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协调性趋势增强。
  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从1995年到2009年,我国的城镇化建设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趋势增强,但我国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区域差异明显,而且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城镇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这对社会发展产生种种消极影响。当前我国在生产、消费、人口、土地和环境等方面存在的许多问题,无不与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不协调相关。当务之急是明确城镇化建设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巨大战略意义,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革土地政策和户籍管理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关系、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耗方式、健全投融资体系和增强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等措施,缩小区域差异,促进我国城镇化建设与经济水平的协调发展,从而进一步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相关建议
  制定科学合理的城镇发展规划。规划是城镇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城镇的基础手段和依据,科学合理的城镇发展规划可以有效提高城镇化建设水平,也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从而有利于我国城镇建设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我国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区域差异明显,因此,要从实际出发,以协调为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区位特点和资源条件,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缩小城镇建设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区域差异。
  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基础设施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发挥效益慢等特点,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较差,因此,必须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通过共建、共享发挥集聚效率和规模效率,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此外,国家应该在城镇改造、公路、广播电视、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政府要根据自身财力状况,重点支持城镇供排水、环境整治、信息网络等公用设施建设。同时,也需要加强基础设施管理,应设立统一的城市公共资产管理机构,对城镇基础设施进行统一运营、养护、维修、扩建、改进等环节,确保基础设施长效作用的充分发挥。
  加强制度创新和城镇管理。要加强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财政投资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等制度和体制创新,为城镇发展创造条件。同时,政府要加强城镇规划、政策引导、信息咨询、投资环境和公共品供给等引导和管理,健全服务职能,提高管理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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