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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小额有偿贷款,共建农村信用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时间:2019-01-11 来源:东星资源网 本文已影响 手机版

  摘要:小额贷款于20世纪70年代诞生在孟加拉国,几十年的实践发展证明了其在发展中国家中缓解贫困的重要作用。本文以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乡村发展协会的调研为基础,通过与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发展的比较,分析了在中国推广小额信贷面临的困难,试图论证发展小额有偿扶贫贷款,通过农户信用联保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农村小额信贷业务风险,使农村小额信贷更广泛地惠及贫困地区的民众,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金融服务的支持。
  关键词:有偿扶贫贷款 信用联保 风险控制
  
  一、关岭自治县乡村发展协会运作模式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及县乡村发展协会简介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是国家级贫困县,截止到2009年底,贵州省关岭自治县有7.18万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贫困线以下指人均收入不足1196元)。县城中的金融机构以信用社、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为主,信用社和农业银行是居民获得贷款的主要渠道。
   作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援助贵州关岭扶贫与可持续发展项目的实施机构,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发展协会(以下简称乡村发展协会)以扶贫为宗旨,面向城乡低收入的劳动者(农村人均年收入不足650元,城市人均月收入不足250元),特别是妇女提供无须物质抵押和资金担保的扶贫到户小额信贷资金,并提供技术、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无偿服务。一般来说,贷款资金低于5000元,年度名义利率为8%,实际利率为12%,贷款期限为12个月,整贷零还。目前贷款覆盖4个乡镇28个行政村,由贷款农户成立小组、中心,采用五户联保制度。
  
  二、乡村发展协会与孟加拉乡村银行(GB)小额信贷发展的比较
  乡村发展协会与GB就其创设目的和贷款运作而言有很大的相似性,GB的运行及经验教训对乡村发展协会以及类似的NGO小额信贷机构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通过比较相似的两者之间的差异,更能反映出在我国推广小额信贷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乡村发展协会与GB小额信贷模式的比较
  乡村发展协会与GB的小额信贷模式在以下基本要素上存在着共同点:
  1、借款人机构相同
  乡村发展协会与GB的组织系统都包含借款人机构,并分为3级,即会员中心-小组-会员。会员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再形成会员中心。在贷款时,会员皆按照2-2-1的顺序获得贷款,小组长作为最后一个借款者。
  2、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相似
  乡村发展协会会员初次借款不得超过1000元,以后每年按500元递增,最多不超过5000元,且必须是借款还清方可再借贷。GB第一期的贷款额也一般较小,每户50-70美元,第二期的借款额可增加,但每户贷款最终不得超过250美元。乡村发展协会贷款年度名义利率为8%,实际利率为12%,GB对于创收性贷款一般以12%的年利率借得,以20%的年利率发放给会员,而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年利率仅为15%-16%(韩俊等,2009)。GB的贷款利率也高于商业银行利率,但幅度比乡村发展协会更大。两者的贷款期限一般都是12个月。
  3、强制性储蓄规定
  乡村发展协会会员借款时必须每周向小组缴纳至少1-2元存款,按活期存款计息,存款满一年后,若借款本息还清,借款农户可取回本息;以此引导贫困农户养成储蓄习惯。此外,协会的每笔贷款预扣5%作为小组和中心基金,存入银行,按活期计息,以备发生信贷风险。这部分存款的一半作为小组基金,使用权归小组集体,由小组长保管;存款的另一半,作为中心基金,使用权归中心,由中心主任负责保管。
  GB规定了每个成员每星期要缴纳1塔卡作为小组基金存入联合账户,10年后第一次归还,从那以后每3年归还一次。每一户还要按规定交5-15塔卡的乡村中心风险基金。如有个别借款农户无法还贷,则由风险基金偿付其贷款。
  4、信贷资金管理与偿还方式相同
  每个小组与其乡村中心其他小组每星期要开会一次,乡村银行的职员将在每星期的乡村中心会议上收发贷款。会员还款时以中心为单位,每周必须还2%,年底连利息一并还清,来年再借。
  尽管在上述几个方面乡村发展协会与GB极其相似,但相比GB取得的成就,协会的影响力明显不足。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比较GB与协会基本要素以及外部环境的差异。
  (1)创设背景
  GB起源于1974年默罕默德•尤努斯教授主持开展的一个实验性非政府社会发展项目“乡村银行项目”,其目的是验证穷人在得到合适的金融信贷与指导的情况下能够自营职业(Muhammad Yunus,1998)。
  我国小额信贷的引进是与我国扶贫的要求相适应的,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利用国外资金进行民间、半官方的项目试点,乡村发展协会即是90年代初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中国援助的扶贫项目,旨在扶助贫困农户解决温饱脱贫致富和摸索扶贫到户新途径。
  (2)目标群体及效果
  GB强调以穷人中的最穷者为目标群体(Muhammad Yunus,1998),明确规定只有土地少于 0.5hm2 或全部财产折合成现金达不到 1hm2土地价值的人才有资格成为GB 的贷款对象,并将妇女选定为主要贷款对象。这种自动瞄准机制使小额贷款直接瞄准贫困农户,截至2009年7月,GB共为794 万人提供贷款,其中97%为女性。其服务覆盖孟加拉全国64个县中的60个,达8 万多个乡村。
  乡村发展协会初期借鉴GB的目标群体,但由于最贫困农民的还贷率较低,最终为实现扶贫和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乡村发展协会面向城乡低收入、具备劳动能力和一定生产技能的贫困户提供贷款,且以妇女作为扶持重点。截至2009年12月,乡村发展协会共发放贷款892.20万元,扶持贫困农户4395户,扶持贫困人口1.718万人次,覆盖4个乡镇28个行政村。
   (3)机构组织形式与政府支持
  GB项目运作后,随着其规模和影响日益扩大,项目机构于1983年根据政府特别法案被注册为银行。其组织系统不仅包括借款人机构,还拥有完善的4级自身组织机构,即总行-分行-支行-营业所。至今GB得到的政府支持主要有:资金支持,以4%-5%的利率提供贷款,累计超过50亿达卡,按照当前汇率核算,相当于4.5亿人民币(根据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当前人民币兑换孟加拉塔卡汇率为11.0965);法律支持,允许GB以非政府组织形式从事金融活动;政策支持,对GB提供免税的优惠政策(韩红,2010)。
  乡村发展协会作为UNDP援助关岭扶贫与可持续发展项目的实施机构,要接受其外部管理层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业务主管单位扶贫办和上级管理单位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其性质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乡村发展协会得到的政府支持主要有:资金支持,包括UNDP提供的循环小额信贷基金和省扶贫配套资金,到2009年12月止,持有扶贫贷款104万元;行政支持,外部管理层进行管理与指导,县委、县政府提供机构和项目所需要的办公场所。
  (二)在中国推广小额信贷面临的困难
  我们可以从上述比较中找出导致在中国小额扶贫信贷的影响力及扶贫效果不足的原因:
   1、法律地位尴尬
  乡村发展协会乃至类似涉农NGO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是不可否认的一个原因。由于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合法身份,另外我国法律法规针对农村金融市场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也没有对NGO小额信贷机构作出具体的说明。这就造成了我国NGO小额信贷机构法律地位尴尬、法律与政策支持不足问题。
  2、农户信贷风险控制难
  结合目前小额信贷在发展中国家的运行,协会以及其他小额信贷机构也遇到了发展的瓶颈,其中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控制农户借贷风险的问题。农村小额信贷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农户无法及时还款,而造成农户还贷失信的原因集中在其面临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道德风险、利率风险以及小额信贷机构的管理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协会的风险无法最大程度分散,典型的证明就是协会不得不将信贷目标群体由“赤贫”即核心贫困农户转向中下收入农户。
  3、无补偿下的自身风险控制体系建设薄弱
  与其他小额信贷机构一样,乡村发展协会的信用风险控制成为重大难题,尤其是在作为无风险补偿的项目支持机构的情况下更是如此。除了要面对农户的信用风险外,协会还要面对其他需要消化的风险,例如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干预、竞争者的冲击等等。长此以往,不利于乡村发展协会扩大自身规模,发挥信贷的规模效应,也不利于对工作人员以及信用农户进行正向激励。
  4、乡村发展协会的信贷制度相对比较宽松
  除了借款人机构外,GB还拥有完善的4级自身组织结构,能够更好地管理小额信贷款项的发放与回收,降低GB总行的风险;而乡村发展协会虽有众多管理部门指导,但大部分风险都靠转嫁给借款人机构,自身承担了更多的信用风险。此外,虽然乡村发展协会与GB的小额信贷都有强制性储蓄与小组中心基金的规定,但相对于GB“每个成员每星期要缴纳1塔卡作为小组基金存入联合账户,10年后第一次归还,从那以后每3年归还一次”的规定,乡村发展协会在农户还清本息后即归还储蓄,且无此项储蓄的支配权与使用权,无法起到较强的约束作用及发挥资金的规模效应。
  
  三、结论
  首先,NGO小额扶贫信贷机构能够辅助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良好的扶贫效果,有利于促进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
  尽管与国际上运行成熟的小额信贷机构相比,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乡村发展协会仍具有成长的余地,但其运作的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UNDP扶贫模式,得到贷款的贫困农户通过自己的精心运作,大多数都改善了自己的经济地位和生活状况。从1998年到2009年12月止,协会免费培训农户人数达1.45万人次,其中妇女占60%,提高妇女在农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在民族居住地区,协会对贫困农户的资金支持弥补了一部分农户在正规金融机构无法获得贷款的缺陷,通过联保制度与社区工作队员的工作,协会更加注重培养农户的信用意识,与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扶贫工作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上相得益彰。
  其次,在中国,NGO小额信贷机构推广信贷扶贫,提供有偿小额信贷服务需要政府的支持
  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和农户信用体系的建设除了信贷机构加强管理与农户信用意识提高外,也离不开相关的政府、政策支持。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成功离不开其正规金融机构运行的身份,在中国,为促使NGO小额信贷机构服务更多贫困农户,必须给予其从事金融或至少是信贷业务的资格;或者提供政策支持,令其可以辅助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在我国贫困地区开展小额有偿信贷扶贫活动。相关监管机构也应发挥所长,从更大程度和力度上给予资金、技术等支持。
  第三,联保小组制度与信贷工作人员的责任可以协助农民的信用意识构建与农村金融工作中信用体系的构建
  通过调研分析,本文认为联保小组形式的小额扶贫信贷能够较好地约束贷款农户还款,这主要源于社区工作队员与农户的近距离监督与指导。协会与GB的实践都证明必须加强小额信贷机构组织内部的管理和信贷体制的设计。此外,农民的信用意识会随着贷款次数增多、信贷正向激励而不断提升,必须继续加强对农民信贷的正向激励。
  总之,以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为主体、以协会等非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偿扶贫到户小额信贷为辅助的农户信用联保制度,能够替代财产抵押,从而能够有效利用当地信息和社会资本、有效控制农村小额信贷业务风险、支持农村信用体系和信贷业务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杜晓山,刘文璞.小额信贷原理及运作[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46.
  [2]韩红.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制度及管理[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23.
  [3]韩俊等.中国农村金融调查[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380-382.
  [4] Wahid, Abu N. M., Hsu, Maxwell K., Jun2000, The Grameen Bank of Bangladesh: History, Procedures, Effects and Challenges, Asian Affairs, Vol. 31 Issue 2, p160.
  [5] Yunus, Muhammad., 1998, Poverty Alleviation: Is Economics Any Help? Lessons from the Grameen Bank Experienc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Fall, Vol. 52 Issue 1, p49-50.
  作者简介:王玉霞,女,(1988-),山东省烟台,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2010级研究生;陈荟羽,女,(1990-),山东省临沂市,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金融工程专业2008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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